2017年9月21日21時13分,孟津縣交警大隊接報警稱:在孟津縣會小路22公裡+200米處,一輛黑色小轎車由南向北行駛,撞上一位行人後逃逸,被撞行人當場死亡,民警接案後迅速出警處理。
9月22日上午八點孟津交警大隊成立「9.21」事故專案組,由孟津縣交警大隊大隊長王朝中任組長、副大隊長張紅俊任副組長、成員由經驗豐富的民警組成。
這起交通事故現場沒有監控,專案組兵分兩路,一路去小浪底景區附近查看事故發生前沿線監控,尋找肇事車輛行車軌跡;另一路負責追蹤車輛可能去向軌跡監控,尋找可疑車輛。
在監控調取中,民警發現一輛黑色轎車有重大嫌疑,明顯特徵是此車只有一側大燈照明,民警結合事故現場疑似掉落的大燈碎片情況,決定追蹤這一線索,調取沿線監控,但此線索追蹤到白鶴鎮因監控盲區中斷了,隨後民警在白鶴鎮各個出口布控監察發現,此車並未出白鶴鎮,民警當即在白鶴鎮對鎮區車輛進行排查,不久,在白鶴鎮一小區發現一輛黑色轎車,此車前方用布遮擋,民警檢查看後發現,遮擋處前燈有損壞、擋風玻璃大面積脫落並有少量血跡。
民警調取小區監控發現該車進入小區時間與監控消失時間吻合,根據車輛信息,民警聯繫到車主候某,但侯某矢口否認自己撞人。
針對此情況,專案組採集物證並發布全城懸賞通告,懸賞通告發出後被迅速轉載擴散,迫於多方壓力,侯某9月22日下午投案自首。目前,侯某已被依法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97修訂)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運肇事後逃逸或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並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 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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