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不少佛山順德街坊的朋友圈裡都流傳著這樣一張照片:一位阿婆脖子上被掛牌在超市門口示眾。
照片裡,阿婆坐在超市門口,胸前掛著一塊手寫的紙牌,上面寫著「小偷,第三次偷。」
據超市負責人介紹,身上掛牌的這個行為是經過家人和老人家同意的,目的是為了警示其他的小偷,不要再來光顧這家店。
而當時這名老人家坐了十分鐘就離開了。
照片被發上網後,超市的做法受到了不少網絡輿論的譴責。
公眾痛恨小偷,可以理解。
但我們的社會是一個法治社會,一切的善與惡,都有法律來進行規範,而不能讓人由著性子來。
超市經營者將一名老年小偷掛牌示眾,嚴重侵犯了公民的權益,已經由受害方,變成了違法者。
何況,小偷是一名老太,婦女的名譽權、隱私權等基本權益,更應該得到社會的尊重和保護,哪怕其是一名多次偷東西的違法者。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
可見,每個公民,都應該享有受憲法保護的人格尊嚴,不該受到任何個人或團體的侮辱和剝奪。
即使是那些被公眾認定的「壞人」,只要其政治權利沒有被法律剝奪,在法定的懲罰之外,其人格尊嚴也不應再受到額外的公開羞辱和剝奪。
超市經營者將老年掛牌小偷示眾,是一種道德暴力,也是一種違法行為。
小偷固然可惡,理應受到法律的懲處,但他們也是公民,其隱私權等人身權利同樣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
要知道,將老年小偷進行掛牌示眾的同時,也將其個人隱私赤裸裸地公布於眾了。
而對於一名老年人來說,個人隱私的洩露,比失去人身自由更可怕。
更何況,這名老年小偷已經接受了警方的批評教育,為自己的違法行為付出代價。
超市再對他們進行掛牌示眾,就是一種額外的責罰,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
問題是,抱有「小偷該示眾」等錯誤觀念的人不在少數。
在某些人的眼中,小偷等都是壞人,是壞人就該受到就地懲罰。
掛牌示眾壞人,既是替天行道,又是替自己討回公道。
殊不知,法律是不允許單位及個人,對他人採取人身傷害等懲罰手段的。
將老年小偷「掛牌示眾」,是一種以惡制惡行為。
而以惡制惡,比小偷更可惡。
我們倡導依法治國,卻時常發生個人濫用私刑,公然侮辱他人的違法事件,當引起有關部門反思。
事實上,在個人濫用私刑的同時,也暴露出了普法工作存在「硬傷」——
由於普法教育開展得不深入,普及程度不夠,社會上仍然存在著許多恣意踐踏公民權益的法盲。
更重要的是,當今社會,盜竊等刑事案件頻頻發生,且呈女性化、老齡化趨勢,也與普法教育不力脫不了干係。
可普法教育,仍然任重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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