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也是法律宣傳的效果吧,好在質疑的聲音佔據了主流。現在,越來越多的老百姓知道遊街示眾是違法的了。所以,當媒體報導鄒城又搞「遊街示眾」之後,網友都會怒斥「都什麼時候了,還搞這一套」。
但是,總有部分執法機關積習難改,對「遊街示眾」情有獨鍾,總想過過這把「癮」,於是有些警方想出了一個新點子:用「指認現場」作馬甲保護自己,但實則「名為指認,實為示眾!」
很顯然,這樣的執法手段是違法的!從法律的角度看,基於對「無罪推定」原則的尊重,犯罪嫌疑人未經法院依法審判就不是罪犯,尚不能將他們當作有罪的人來看待。不僅如此,即便是已決犯也不得將其遊行示眾。
因為早在 1988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的《關于堅決制止將已決犯、未決犯遊街示眾的通知》就已「再次重申」:不但對死刑罪犯不準遊街示眾,對其他已決犯、未決犯以及一切違法的人也一律不準遊街示眾。
但縱有法規規定,這樣的變相的「遊街示眾」也並非新鮮事。不僅是這次的山東鄒城,曾經的湖南華容縣曾舉行「公捕公判大會」,觀看人數達5000多人;貴州警察也曾押嫌犯「現場指認」 .這些年,全國很多地方都存在「遊街示眾」這種不符合法治和文明的醜陋之舉,再比如陝西洛南也發生過類似事件。關鍵的是,每次「遊街示眾」被媒體報導後,也都會招致一片批評之聲,但是,各地還是依舊照演不誤,很多民眾也依然照看不誤。這其實才是最大的問題。
如果「圍觀」不能形成倒逼效應,如果圍觀者不能以法治和文明的視角來看待問題,這樣的圍觀無疑就是不理性,就沒有價值。「遊街示眾」的鬧劇屢禁不絕,只能說明,在很多地方法治並未成為普遍信仰,文明也不是人們普遍選擇的生活方式。
「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所以,現在對於一再上演的「遊街示眾」,不能再停留於重複搬出早已出臺的制度來進行批評了,各地在培養官員運用法治思維方面,在針對不能依法行政的制度問責方面,必須拿出有效辦法,來改變執法者「權大於法」觀念,來培養人格更加獨立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