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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年秋,落葉隨風飄落入塵,而光禿禿的樹幹挺直了脊梁,有人說,季節的像一場場的別離,匆匆又匆匆,生命,也是如此。近日,玉門市法院審理了一起關乎生命的保險賠償案件。
2018年,魏某甲在其父親家中為其父親做飯,與其親弟弟魏某乙發生爭吵,爭執中,魏某甲被情緒失控的弟弟持菜刀確擊顱腦當場死亡。
2020年6月,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魏某乙無期徒刑。
魏某甲生前,其所工作的單位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職工團體意外傷害險,最高理賠金額可達八萬元。魏某甲去世後,其親屬請求某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認為保險條款約定了免責條款,即「被保險人因挑釁或故意行為導致的打鬥、被襲擊或被謀殺,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而魏某乙患有躁狂型精神病,時好時壞,精神狀態不穩定,魏某甲的身亡,因自己過錯導致,不屬於保險事故,拒絕理賠。魏某甲的家屬該不該獲得賠償呢?
法院經審理認為,事發當日,魏某甲在照顧家庭成員時發生傷害並被致死,保險公司無證據證明魏某乙持菜刀砍殺魏某甲行為是有預謀、蓄意而為的謀殺,魏某甲也未能預知在父親家中將受到致命傷害,魏某甲因為瑣事與患有精神病的弟弟爭執時並非故意或重大過失去追尋自己死亡結果,應認定其被殺身亡為非本意,且司法鑑定魏某乙砍殺魏某甲時辨認能力存在,控制能力削弱,只具有部分刑事責任能力,可以認定死亡的結果是在魏某榮意志之外突發事件,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意外傷害的解釋。
最終,魏某甲家屬的請求獲得了支持,據悉,目前,保險公司已經自覺履行了全部八萬元的賠償款。
後記:生命是一棵樹,每棵樹都有在秋風中搖落的時候,也都有在寒冬裡枯萎的時候。而司法公正是正義的最後防線,是構建法治社會的關鍵因素,是法治的生命線。讓我們敬畏生命,讓我們信仰法治!供稿:玉門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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