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茂名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茂名市鄉鎮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調整(劃分)方案》的通知
一、飲用水源保護區是指什麼?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是指為防止飲用水水源地汙染、保證水源水質而劃定,並要求加以特殊保護的一定範圍的水域和陸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在保護區外劃分准保護區。
二、印發通知的背景是什麼?
根據《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廣東省水利廳轉發關於推進鄉鎮及以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粵環函〔2019〕1111號)要求,各地要在2020年年底之前,完成實際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在1000噸以上(以下簡稱「千噸萬人」)農村水源地的保護區劃定。2015年,省政府印發了《關於印發部分市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劃分方案的通知》(粵府函〔2015〕17號),劃定了我市42個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這些保護區的劃定部分與新的飲用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範有衝突,與現行地方社會經濟發展也不相適應。為加強對我市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我市委託技術單位編制了《茂名市鄉鎮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調整(劃分)方案》,市政府於2020年9月11日按程序向廣東省人民政府申請對我市的方案進行批覆。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鄉鎮及以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批覆程序,壓實各地飲用水源保護主體責任,根據生態環境部水利部《關於推進鄉鎮及以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環水體函(2019)92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省人民政府印發了《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將鄉鎮及以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批覆權限委託地級以上市行使的決定》(粵府〔2020〕62號),將鄉鎮及以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含調整)的批覆權,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行使。根據此規定,由市政府印發實施《茂名市鄉鎮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調整(劃分)方案》。
三、我市鄉鎮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調整(劃分)的原則是什麼?
在調整(劃分)我市鄉鎮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前,全面排查了我市所有鄉鎮及以下飲用水源,根據排查結果,依據「水質優先、因地制宜、便於管理」原則,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的相關技術規範,結合飲用水水源地實際情況,組織編制了《茂名市鄉鎮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調整(劃分)方案》及《茂名市鄉鎮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調整(劃分)技術報告》,並完成了相應的審批程序。
四、新劃定鄉鎮及以下飲用水源保護區的依據是什麼?
我市有6個「千噸萬人」水源地還沒有劃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根據省的要求,亟需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有9個鄉鎮因管理需求,為保障供水安全,亟需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五、為什麼要取消部分原來已劃定的鄉鎮飲用水源保護區?
(一)因取水口拆除,供水格局改變,需要取消。如電白區沙瑯鎮、黃嶺鎮、那霍鎮已從羅坑水庫引水作飲用水源,原保護區內的取水口已拆除,因此取消沙瑯鎮、黃嶺鎮和那霍鎮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二)原保護區取水水源為備用水源,至今無供水設施,水質變差,且現有飲用水水源地能滿足居民日常用水需求,需要取消。如高州市荷塘鎮高坡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鎮江鎮南山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南塘鎮甘帳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三)原保護區取水水體汙染嚴重、水質變差,且水量少,難以滿足取水需求,需要取消。如高州市荷塘鎮龍泉自來水廠取水水體汙染嚴重、水質變差,且水量少,該鎮已從龍灣水庫取水,因此取消高州市荷塘鎮龍泉自來水廠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高州市新垌鎮三岔水庫水量較少,水質較差,不能滿足新垌鎮居民日常用水需求,新垌鎮擬建立新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因此取消新垌鎮三岔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六、調整部分鄉鎮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依據是什麼?
(一)原保護區內的取水口已改遷,需要調整。原部分鄉鎮飲用水源保護區劃定後,在實際供水過程中取水口已改遷,因此需要調整。調整了高州市大井鎮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7個改遷取水口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如高州市大井鎮飲用水水源地取水口移至東岸河,因此重新劃定飲用水水源水源保護區等。
(二)根據新規範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範圍。根據新的飲用水源保護區劃分規範,河道兩側修建有可抵禦50年一遇洪水的防洪堤的,二級保護區的範圍可劃到防洪堤外坡腳邊界處,原規範劃定二級保護區的範圍為相應一級、二級保護區水域的兩岸向陸縱深1000米。茂南區羊角鎮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電白區霞洞鎮飲用水水源區保護區就作了調整。
七、保護區調整(劃定)後應如何加強保護?
各級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衛生健康、農業農村、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要依照工作職責加強對鄉鎮及以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保護工作。各區、縣級市政府要抓緊確定各級飲用水源保護區的界線並按規範設置界標和警示標誌,及時向社會公布定界成果;嚴格落實鄉鎮飲用水源保護區管理制度和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措施,徹底清除飲用水源保護區內違法建築和排汙設施,建立水源水質監測預警機制,加強備用水源地建設和水汙染突發事故應急處置能力建設;將飲用水源保護區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建設區,並按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來源: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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