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依紀依法信訪舉報秩序,為受到不實反映的幹部澄清正名,調動和保護廣大幹部幹事創業的積極性,進一步淨化政治生態,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紀法規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為幹部澄清正名,是指紀檢監察機關及派駐機構在信訪舉報調查核實工作中,對紀檢監察對象受到不實舉報造成不良影響的,按程序作出書面認定結論,給受到不實舉報的幹部澄清正名,並在一定範圍內公開說明情況,消除影響。
第三條 對黨員、黨組織的檢舉控告認定為失實的,必須報經縣紀委監委委務會批准。
第四條 建立紀檢監察機關與縣委組織部、公安、檢察、審判、審計、信訪等部門、機關信息溝通機制,經常溝通重要信息,加強工作協作配合,及時發現和處理失實信訪舉報。
第五條 澄清工作適用以下情形:
(一)經查信訪舉報反映內容全部失實,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經查信訪舉報反映內容部分屬實,但按照「三個區分開來」要求,應當予以澄清的;
(三)其他確有必要予以澄清的。
第六條 經調查核實,認定幹部受到不實舉報且符合澄清情形的,按照信訪舉報「分級負責、歸口辦理」和「誰辦理、誰澄清」的原則實施澄清工作。必要時鄉鎮紀委和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可以報請縣紀檢監察機關直接實施澄清。
第七條 採取以下方式為幹部澄清正名,消除負面形響。
(一)向被舉報失實的幹部所在單位黨組織通報反饋,必要時向其所在單位上級黨組織反饋,澄清有關情況,消除影響;
(二)涉及被舉報失實的幹部提拔和考察任用的,及時向組織人事等有關部門通報反饋,澄清有關情況,避免因此影響提拔使用,已經造成影響的要及時提出糾正建議;
(三)在本部門、本單位給被舉報失實的幹部造成不良影響的,在調查涉及人員範圍內,通過召開會議、個別說明等方式通報調查結果,澄清有關情況,消除影響;
(四)在網絡媒體上給被舉報失實的幹部造成不良影響的,根據調查結論,會同宣傳部門說明有關情況,必要時通過網絡媒體公開通報,為被舉報失實的幹部澄清正名,消除影響。
第八條 對信訪舉報反映的問題,經核查確屬不實反映但未造成不良影響的,或因客觀條件所限難以查實又不能明確排除的,不適宜開展澄清工作。
第九條 本暫行規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