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李肇:《唐國史補》卷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第49頁。
[2] 胡道靜:《新校正夢溪筆談》卷一,北京,中華書局,1957年,第24頁。
[3] 中村裕一:《唐代公文書研究》,東京,汲古書院,1996年,第93頁。
[4] 劉後濱:《唐代中書門下體制研究——公文形態·政務運行與制度變遷》,濟南,齊魯書社,2004年,第300-305頁。
[5] 除了官府行用的「帖」之外,唐代民間也有許多其他種類的「帖」,例如:
(1)僧官帖。比較有代表性者,如P.6005背《釋門帖諸寺綱管令夏安居帖》、S.1604《天複二年(902)四月廿八日都僧統賢照帖諸僧尼寺綱管徒眾等》等(錄文見郝春文《唐後期五代宋初敦煌僧尼的社會生活》,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第201-205頁),格式雖與官府之「帖」相近,但功能卻似有不同,它們更類似於「牓」,即告示一類的文書,其行帖的物件往往包括了管內諸寺所有的僧尼、綱管、徒眾等,目的是曉諭僧眾共同遵守。
(2)晚唐五代在敦煌民間結社中盛行的「社司轉帖」、「渠人轉帖」等。在社司轉帖如P.2738背《秋座局席轉帖抄》中有如下文字:「其帖速遞相分付,不得停滯。如滯帖者,準條科罰。」見寧可、郝春文《敦煌社邑文書輯校》,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169頁。
(3)在吐蕃佔領敦煌時期,還有一些作為契約的「帖」,或被稱為「私帖」,如S.5827《年代不詳令狐晟子帖》云:「如後使人日有官役,東西遠行,不及還功,亦仰所由等及晟子陪(賠)還功直。今恐前所由及晟子無信,故立私帖,用為後憑。」見沙知《敦煌契約文書輯校》,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415頁。
(4)據日僧圓仁《入唐求法巡禮行記》記載,日本遣唐使、學問僧等曾多次行「帖」給唐代各級官府,如文宗開成三年(838)十二月二日,「本國留後官為令惟正等受戒,更帖相公。雖先帖送所由,而勾當王友真路間失卻。仍今更帖送,其狀如別。」見白化文等修訂校注《入唐求法巡禮行記校注》卷一,石家莊,花山文藝出版社,1992年,第83頁。另外,圓仁呈給左街功德使仇士良的狀文結尾部分曰:「牒件狀如前,謹帖。開成五年八月廿四日,日本國求法僧圓仁帖。」(第345頁)這些帖文的性質顯然與唐代官府行用的「帖」文不同。
本文主要討論作為政府下行公文的「帖」,對於上述四類民間之「帖」,概不涉及。
[6] 內藤乾吉:《西域發見の唐代官文書の研究》,《西域文化研究》第三《敦煌吐魯番社會經濟資料(下)》,京都,法藏館,1960年,第27-29頁。
[7] 唐長孺:《〈木蘭詩〉補證》,見《唐長孺社會文化史論叢》,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243-245頁。
[8] 中村裕一:《唐代公文書研究》,第143-145、262-265頁。
[9] 阪尻彰宏:《敦煌牓文書考》,《東方學》第102輯,2001年。
[10] 樊文禮、史秀蓮:《唐代公牘文「帖」研究》,《中國典籍與文化》2007年第4期。
[11] 赤木崇敏:《歸義軍時代敦煌オアシスの稅草徵發と文書行政》,《待兼山論叢》(史學篇)41號,2007年;《唐代前半期の地方文書行政——トゥルファン文書の檢討を通じて》,《史學雜誌》第117編第11號,2008年。
[12] 荒川正晴:《唐代中央アジアにおける帖式文書の性格をめぐって》,土肥義和編《敦煌·吐魯番出土漢文文書の新研究》,東京,東洋文庫,2009年,第271-291頁。此文附錄有《帖式文書一覽表》,收入了庫車、和田、吐魯番出土的帖文,但未收錄相關敦煌文書,而吐魯番文書亦有部分遺漏。另參氏著《クチャ出土〈孔目司文書〉考》,《古代文化》49,1997年。
[13] 參看劉後濱《唐代中書門下體制研究》第七、八章,第262-354頁。
[14] 《太平廣記》卷一五一《崔造》條,出自《劉賓客嘉話錄》,北京,中華書局,1961年,第1087-1088頁。
[15] 《冊府元龜》卷五二二《憲官部·譴讓》,北京,中華書局,1982年,第6235頁。
[16] 與「堂帖」相比,目前所見關於「堂案」的材料更少,從極為有限的幾條材料來看,「堂案」更像是中書門下處理政務之後的檔案,與直接處分政事的「堂帖」不同。例如,文宗大和四年(830)十月,西川節度使李德裕上書論備南詔之策,建議:「其朝臣建言者,蓋由禍不在身,望人責一狀,留入堂案,他日敗事,不可令臣獨當國憲。」事見《資治通鑒》卷二四四,北京,中華書局,1956年,第7873頁。所謂「人責一狀,留入堂案」,似有作為檔案以備後考之意。另如會昌元年(841)十二月,中書門下奏修實錄體例:「又宰臣與公卿論事,行與不行,須有明據。或奏請允愜,必見褒稱;或所論乖僻,因有懲責。在藩鎮上表,必有批答,居要官啟事者,自有著明,並須昭然在人耳目。或取捨存於堂案,或與奪形於詔敕,前代史書所載奏議,罔不由此。」(見《舊唐書》卷一八上《武宗本紀》,北京,中華書局,1975年,第588-589頁)無論是「堂案」,還是「詔敕」,都是「史書所載奏議」的資料來源,可見,這裡的堂案似乎也是宰相處理政務後所留檔案的性質。參看李全德《從堂帖到省劄》,提交「中國人民大學漢唐盛世學術研討會」論文,2004年6月,《論文彙編》,第385-387頁。
[17] 徐度:《卻掃編》卷上,《四庫全書》第863冊,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762頁。
[18] 《冊府元龜》卷五○《崇儒術》二,第564頁。
[19] 韓愈:《錢重物輕狀》,《韓昌黎文集校注》卷八,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595頁。此文系年據屈守元、常思春主編《韓愈全集校注》,成都,四川大學出版社,1996年,第2448-2451頁。
[20] 《唐會要》卷一九《諸太子廟》,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447頁。
[21] 《唐會要》卷二五《雜錄》,第554-555頁。
[22] 《舊唐書》卷二○下《哀帝紀》,第786頁。
[23] 《資治通鑒》卷二五二「鹹通十一年二月」條,第8158頁。
[24] 向達:《蠻書校注》卷一,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18頁。
[25] 楊倞:《唐故銀青光祿大夫使持節蔚州諸軍事行蔚州刺史兼御史中丞馬公墓誌銘》,見陶宗儀《古刻叢抄》,《石刻史料新編》第1輯第10冊,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77年,第7595頁。
[26] 李德裕:《請契苾通等分領沙陀退渾馬軍共六千人狀》,傅璿琮、周建國《李德裕文集校箋》卷一四,石家莊,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262頁。
[27] 事見《資治通鑒》卷二四九「大中五年四月」條,第8046頁。
[28] 《北夢瑣言》卷一二《鐵補闕貞澹》條,賈二強點校,北京,中華書局,2002年,第258頁。
[29] 《舊唐書》卷一八下《宣宗本紀》,第633頁。
[30] 劉後濱前揭書,第303頁。
[31] 《舊唐書》卷九六《姚崇傳》,第3024頁。
[32] 《冊府元龜》卷五二二《憲官部·譴讓》,第6236頁。
[33] 見劉贊《乞詔所司重定朝儀奏》,《全唐文》卷八四九,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第8918-8919頁。
[34] 《五代會要》卷二一《選事》下,北京,中華書局,1998年,第261頁。
[35] 《冊府元龜》卷六四二《貢舉部·條制》四,第7696頁。
[36] 《詳覆進士雜文奏》,《唐文拾遺》卷五八,第11027-11028頁。
[37] 《文獻通考》卷四三《學校考四·祠祭褒贈先聖先師》,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第409頁。
[38] 此據工部尚書判吏部尚書銓崔居儉的奏文,見《冊府元龜》卷六三三《銓選部·條制》五,第7595頁。
[39] 《冊府元龜》卷五二二《憲官部·譴讓》,第6237頁。
[40] 《五代會要》卷一七《推事》,第225頁。
[41] 《舊五代史》卷一四九《職官志》,北京,中華書局,1976年,第2005-2006頁。
[42] 《資治通鑒》卷二八七「天福十二年(947)六月」條,第9365頁。
[43] 徐度《卻掃編》卷上,《四庫全書》第863冊,第762頁。此事最終導致寇準罷相,見《續資治通鑒長編》卷四○,太宗至道二年七月丙寅條,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第846-847頁。
[44] 從唐代的堂帖到宋代劄子的演變,參看前引李全德《從堂帖到省劄》。
[45] 赤木崇敏:《歸義軍時代敦煌オアシスの稅草徵發と文書行政》,第34-38頁。
[46] 《酉陽雜俎》續集卷七,方南生點校,北京,中華書局,1981年,第265頁。
[47] 《資治通鑒》卷二四一「元和十四年(819)二月」條,第7762-7764頁。
[48] 劉學鍇、餘恕誠:《李商隱文編年校注》,北京,中華書局,2002年,第265-266頁。
[49] 崔致遠:《奏論抽發兵士狀》,黨銀平《桂苑筆耕集校注》卷五,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第122頁。
[50] 崔致遠:《浙西周寶司空書》,《桂苑筆耕集校注》卷一一,第354-355頁。
[51] 唐耕耦、陸宏基編:《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跡釋錄》第四輯,北京,全國圖書館文獻縮微複製中心,1990年,第289頁。
[52] 榮新江:《歸義軍史研究——唐宋時代敦煌歷史考索》,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第50頁。
[53] 如P.3016《天福十年(945)五月牒》(二)略云:「衙前兵馬使 牒奉處分,……前件官……事須改補充節度押衙。準狀各帖所由,仍牒知者,故牒。」《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跡釋錄》第四輯,第301頁。
[54] 陳國燦:《斯坦因所獲吐魯番文書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1995年,第133頁。關於這件文書,參看荒川正晴前引文《クチャ出土〈孔目司文書〉考》。
[55] 《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跡釋錄》第四輯,第306頁。
[56] 周勳初:《唐語林校證》卷二《文學》,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第152頁。
[57] 《入唐求法巡禮行記校注》卷一,第72頁。
[58] 《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跡釋錄》第四輯,第125頁。
[59] 《入唐求法巡禮行記校注》卷三,第412-413頁。
[60] 《入唐求法巡禮行記校注》卷四,第446頁。
[61] 《入唐求法巡禮行記校注》卷四,第419-420頁。
[62] 例如,會昌二年三月十日巡院發給資聖寺的帖文如下:「右奉使帖,得狀,令發遣保外客僧出寺,其圓仁等未敢專擅發遣。奉軍容處分:不用發遣,依前收管者。準狀帖巡院者。帖寺,仰準使帖處分者。」《入唐求法巡禮行記校注》卷三,第399頁。
[63] 《全唐文》卷八二,第862頁。
[64] 《資治通鑒》卷二七三「同光二年十月」條,第8925頁。
[65] 《資治通鑒》卷二九一「廣順三年十二月」條,第9497頁。
[66] 柳洪亮《「西州之印」印鑒的發現及相關問題》,原刊《考古與文物》1992年第2期,收入氏著《新出吐魯番文書及其研究》,烏魯木齊,新疆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363-371頁。
[67] 荒川正晴推測這件帖文具有通行證的作用,見《唐代中央アジアにおける帖式文書の性格をめぐって》,第282-283頁。
[68] 池田溫《中國古代籍帳研究》第152號,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第213-214頁。
[69] 池田溫《中國古代籍帳研究》第153號,第215-218頁。
[70] 分別見文書第43、100行。《吐魯番出土文書》(圖錄本)三,北京,文物出版社,1996年,第459、462頁。下引該書各冊均為圖錄本。
[71] 陳國燦:《斯坦因所獲吐魯番文書研究》,第216頁。
[72] 赤木崇敏:《唐代前半期の地方文書行政》,第86頁。在該文第95頁的《西州唐代前半期地方文書行政流程圖》中,都督府與折衝府之間亦僅「牒式A」一種公文形式。
[73] 錄文據日比野丈夫《新獲の唐代蒲昌府文書について》(《東方學報》第45卷,1973年,第365頁),但斷句有所不同。文書擬題據陳國燦、劉安志主編《吐魯番文書總目·日本收藏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483頁。
[74] 日比野丈夫前引文,第366頁。
[75] 見李方《唐西州官吏編年考證》,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即出。
[76] 在日本寧樂美術館藏吐魯番文書中,也有兩件西州發給蒲昌府的帖文,即第18號《唐西州都督府帖為從春來番上守捉事》、第62號《唐西州帖蒲昌府為今月番上欠兵事》。前者在3-4行且鈐有「西州都督府之印」。見陳國燦、劉永增《日本寧樂美術館藏吐魯番文書》,北京,文物出版社,1997年,第57、115頁。
[77]《白居易集》卷六八,北京,中華書局,1979年,第1431-1433頁。
[78] 《文苑英華》卷四三○,北京,中華書局,1982年,第2180頁。
[79] 《全唐文》卷一一○,第1123頁。
[80] 榮新江、李肖、孟憲實主編:《新獲吐魯番出土文獻》,北京,中華書局,2008年,第120頁。
[81] 《武周長安二年(702)西州洿林城主王支行牒為勒僧尼赴縣事》,《吐魯番出土文書》三,第450頁。關於城主的研究頗多,最新成果見徐暢《敦煌吐魯番出土文獻所見唐代城主新議》,《西域研究》2008年第1期,第84-98頁。
[82] 《大谷文書集成》第一卷,小田義久責任編集,京都,法藏館,1984年,第151頁。《吐魯番文書總目·日本收藏卷》定名為《唐天寶二年(743)交河郡高昌縣訪捉磧西逃兵樊遊俊案卷之一》,第124頁。
[83] 在另一組逃兵文書中的大谷3002上,亦有「右[ ]□(奉?)帖令訪捉者」的記錄。見《大谷文書集成》第二卷,小田義久責任編集,京都,法藏館,1990年,第1頁。《吐魯番文書總目·日本收藏卷》定名為《唐天寶二年(743)交河郡高昌縣訪捉逃兵劉德才、任順兒、梁日新案卷之一》,第124頁。關於這批逃兵文書的整體解說,參看劉安志《對吐魯番所出唐天寶間西北逃兵文書的探討》,《魏晉南北朝隋唐史資料》第15輯,武漢大學出版社,1997年,第118-132頁。
[84] 《唐麟德二年(665)坊正傅某牒為追送畦海員身到事》,《吐魯番出土文書》三,第236頁。
[85] 劉俊文:《敦煌吐魯番唐代法制文書考釋》,北京,中華書局,1989年,第540頁。
[86] 《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跡釋錄》第四輯,第468頁。
[87] 《宋高僧傳》卷一九《唐成都淨眾寺無相傳》,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第487頁。
[88] 《吐魯番出土文書》三,第545頁。
[89] 在中晚唐的筆記小說中,太山府君或地獄冥府拘拿生人,亦使用了「帖」,如《玄怪錄》卷二「崔環」條曰:「安平崔環者,司戎郎宣之子。元和五年夏五月,遇疾於滎陽別業。忽見黃衫吏二人,執帖來追。」(北京,中華書局,1982年,第28頁);同卷「董慎」條亦有太山府君「令帖召」秀才張審通的記載(第54頁),這顯然是對人間官府公文的模擬。
[90] 《吐魯番出土文書》三,第523頁。
[91] 《元稹集》卷三八,北京,中華書局,1982年,第430頁。
[92] 《中國古代籍帳研究》第133號,第198頁。按《大谷文書集成》第一卷原定名為《周長安二年(702)十二月豆盧軍牒》,第110頁;此據陳國燦、劉安志主編《吐魯番文書總目·日本收藏卷》的定名,第104頁。
[93]《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跡釋錄》第四輯,第435頁。參看盧向前《馬社研究》,北京大學中國中古史研究中心編《敦煌吐魯番文獻研究論集》第二輯,北京大學出版社,1983年,第361-424頁。
[94] 《唐高昌縣史成忠帖為催送田參軍地子並事》,《吐魯番出土文書》肆,第16頁。
[95] 杜牧:《與汴州從事書》,《樊川文集》卷一三,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第197-198頁。
[96] 《入唐求法巡禮行記校注》卷二,第175-176頁。
[97] 樊文禮、史秀蓮:《唐代公牘文「帖」研究》,第11頁。
[98] 目前所見的縣帖原件大多尾部殘缺,難以確知是否有縣令的簽署,不過,日本東京書道博物館藏《唐天寶三載(744)前後交河郡蒲昌縣帖為僱真容寺車牛入山取公廨糧事》在縣尉署名之後,還有一段餘白,似乎沒有縣令的署名。見金祖同《流沙遺珍》,1940年影印,收入《敦煌叢刊初集》5,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85年,第320頁,圖版見第272頁。類似情形亦見前引《唐麟德二年(665)閏三月三日交河縣張秋文帖永安城主為限時到縣司事》。
[99] 《吐魯番出土文書》貳,北京,文物出版社,1994年,第55-59頁。
[100] 《唐西州高昌縣典周建帖山頭等烽為差人赴葦所知更事》,今存8行。錄文見榮新江主編《吐魯番出土文獻散錄》,待刊。參見榮新江《德國「吐魯番收集品」中的漢文典籍與文書》,饒宗頤主編《華學》第3輯,北京,紫禁城出版社,1998年,第318頁;陳國燦《吐魯番出土唐代文獻編年》,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2002年,第54頁。
[101] 圖版、錄文見榮新江主編《吐魯番出土文獻散錄》,待刊。參見金祖同《流沙遺珍》,第320頁,圖版見第272頁。另參陳國燦、劉安志主編《吐魯番文書總目·日本收藏卷》,第490頁。
[102] 《吐魯番出土文書》肆,第252-259頁。
[103] 《吐魯番出土文書》肆,第252頁。
[104] 《新唐書》卷五○《兵志》,北京,中華書局,1975年,第1325頁。
[105] 參見《武周天山府下張父師團帖為新兵造幕事》一,《吐魯番出土文書》肆,第252頁。
[106] 《武周天山府下張父團帖為府史到事》,同上書,第258頁。
[107] 《武周天山府帖為催徵輸納事》、《武周天山府帖為索人並文抄及簿到府事》,同上書,第259頁。
[108] 大谷1038《天山府帖斷片》,《大谷文書集成》第一卷,第8頁。
[109] 黃文弼:《吐魯番考古記》,北京,中國科學院,1954年,第44-45頁。圖版、錄文見楊文和主編《中國歷史博物館藏法書大觀》第11卷《晉唐寫經·晉唐文書》第44號,京都,柳原書店、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9年,錄文見第237頁,圖版第184頁。該書將其定名為《天山府帖佃地人牒》,似有不妥,因為其性質是「帖」而不是「牒」。
[110] 陳國燦、劉永增:《日本寧樂美術館藏吐魯番文書》,第74頁。
[111] 榮新江、李肖、孟憲實主編:《新獲吐魯番出土文獻》,第361頁。
[112] 參看荒川正晴《唐代中央アジアにおける帖式文書の性格をめぐって》。
[113] 錄文、定名據孫繼民《敦煌吐魯番所出唐代軍事文書初探》,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年,第232-233頁。圖版見《英藏敦煌文獻(漢文佛經以外部分)》,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78頁。參看榮新江《英國圖書館藏敦煌漢文非佛教文獻殘卷目錄》,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94年,第210頁。
[114] 《吐魯番出土文書》三,第372頁。
[115] 參看孫繼民《敦煌吐魯番所出唐代軍事文書初探》,第131-141頁。
[116] 《唐六典》卷一「左右司郎中員外郎」條,北京,中華書局,1992年,第10-11頁。在法藏敦煌文獻P.2819《唐開元公式令》殘卷中,保存著部分公文的格式,如「移式」、「關式」、「牒式」、「符式」等。參看劉俊文《敦煌吐魯番唐代法制文書考釋》,第221-245頁。
[117] 參看中村裕一《唐代公文書研究》第四章,第135-164頁;第六章,第251-275頁。
[118] 盧向前:《牒式及其處理程式的探討——唐公式文研究》,北京大學中國中古史研究中心編《敦煌吐魯番文獻研究論集》第三輯,北京大學出版社,1986年,第352頁。
[119] 赤木崇敏:《唐代前半期の地方文書行政》,第78頁。
[120] 赤木崇敏:《歸義軍時代敦煌オアシスの稅草徵發と文書行政》,第37頁;《唐代前半期の地方文書行政》,第77頁。
[121] 中村裕一前揭書,第265頁。
[122] 如阿斯坦納35號墓出土的《唐西州高昌縣追人勘問帖》,第一行就只有「高昌縣帖」四字,「帖」下省略了收文機構。《吐魯番出土文書》三,第545頁。
[123] 趙升:《朝野類要》卷四《官帖子》,王瑞來點校,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第85頁。此處斷句略異。
[124] 《慶元條法事類》卷一六《文書門》一《文書·文書式》,戴建國點校,見楊一凡、田濤主編《中國珍稀法律典籍續編》第一冊,哈爾濱,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49-350頁。
[125] 中村裕一前揭書,第143頁。
[126] 樊文禮、史秀蓮前揭文,第12頁。
[127] 另外,在敦煌文書S.2575V/1《己丑年(929)三月四日普光寺道場司差發沿道場所要什物名目牓》、S.8516B《廣順二年(952)某月五日歸義軍節度使曹元忠帖》中,均有牓、帖混用或連稱的情形,值得注意。阪尻彰宏《敦煌牓文書考》認為歸義軍時期牓文的書式當來源於帖(第8-9頁),不過,這種與牓混用的帖類似於佈告,具有廣泛曉諭百姓或僧眾的功能,與本文所論唐代官府行用之「帖」頗有不同。對於唐代的牓文,筆者擬另文處理,此不詳述。
[128] 荒川正晴:《クチャ出土〈孔目司文書〉考》,第5頁。
[129] 盧向前:《牒式及其處理程式的探討——唐公式文研究》,第335-393頁。
[130] 《入唐求法巡禮行記校注》卷四,第463頁。
[131] 《封氏聞見記校注》卷九《解紛》,北京,中華書局,2005年,第89頁。
[132] 《吐魯番出土文書》肆,第70頁。
[133] 文書編號為:S.515號1-2V,《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跡釋錄》第四輯,第44頁。
[134] 大谷2836《敦煌縣錄事董文徹牒》第26-27行,《大谷文書集成》第一卷,第107頁。
[135] 《慶元條法事類》卷一六《文書門》一《文書·文書式》,第349頁。
[136] 《慶元條法事類》卷一六《文書門》一《文書·文書式》,第348-349頁。
[137] 參看平田茂樹《宋代地方政治管見——以劄子、帖、牒、申狀為線索》,收入戴建國主編《唐宋法律史論集》,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07年,第232-24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