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偷盜,民宅養了幾條狗,小偷打死一條剩餘狗咬死,該誰來賠償,在此案中,可能涉及的賠有二個方面,一是被小偷打死的狗的賠償,其次是小偷被狗咬死的賠償、個人認為,通常情況下應當用死亡的小偷的遺產小偷已死亡,故其生前財產只能稱作遺產,來賠償被小偷打死的狗的損失,而小偷的死亡賠償問題,則需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簡要說明如下,先來說被小偷打死的狗的賠償問題,民宅中養的狗,無論是否辦理狗證更何況在很多農村地區,養狗並不需要辦證,均屬於主人私有財產,依法均應受法律保護。
小偷基於盜竊的故意侵入他人住宅,本身是非法的,小偷為保證自己偷盜成功,進而更進一步的將他人守護住宅安全的狗打死,侵犯了狗主人的財產權,根據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5條,小偷當然應當承擔侵權損害的賠償責任。但小偷後又被其他的狗咬死了,死人是不可能承擔任何責任的。但若其生前有財產,根據繼承法第33條的規定,則小偷的繼承人在繼承之前,應當以被繼承人小偷的財產為限先清償小偷生前債務,此後還有剩餘的,小偷的繼承人才可以繼承。
再來說,小偷的死亡,應當由誰承擔責任?個人認為,小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盜竊,並因此被狗咬致死,自身肯定有責任,而房屋主任是否也有責任呢?則需要具體分析,假如小偷侵入他人住宅時,住宅中無人看守,且住宅主人不是飼養的禁止飼養的烈性犬,那麼個人意見認為,無論飼養的狗是否辦理犬證,均應當由小偷對其死亡自己承擔全部責任,住宅主人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因為即便主人飼養的狗應當辦證而沒有辦證,最多也僅是行政違法的問題,並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且主人將狗飼養關在自己家中,已盡到飼養動物的安全管理義務,小偷被咬死,完全是由其自己嚴重過錯造成,根據侵權責任法第78條、第79條的規定,主人不應承擔任何責任,假如小偷侵入他人住宅時,住宅中無人看守,小偷被住宅主人飼養的是禁止飼養的烈性犬咬死,那麼個人意見認為,在此種情況下,住宅主人飼養禁止飼養的烈性犬雖有過錯,但其畢竟是關養在住宅中的,其對他人的人身安全威脅較小,過錯較小。
小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盜竊才是導致其死亡的主要因素,其對自己死亡具有重大過錯,因此,根據侵權責任法第78條、第80條的規定,應當由小偷對其死亡承擔主要責任,住宅主人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有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賠償義務,通常情況,個人認為一般應承擔不超過20%,最高不超過30%為宜,若小偷侵入他人住宅盜竊時,住宅主人在家,那這裡面的情況可能更複雜,涉及主人是否有過錯的判斷更需要結合案件詳細情況才能做出,小偷與住宅主人的責任也更不能一概而論。
小偷侵入住宅時,被主人飼養的狗發現撕咬,主人出現制止,小偷卻拿隨身攜帶的刀砍殺主人的狗,並砍殺主人,那麼小偷此時的行為已從盜竊轉化為搶劫了,主人可依刑法第20條第3款實施無限防衛,指揮自己養的狗攻擊小偷,並對小偷的死亡不用承擔任何責任,反之,如小偷在侵入住宅即被主人的狗發現圍住撕咬,而主人就在一旁觀看,在小偷已完成失去反抗能力後亦不制止,任小偷被撕咬致死,那麼,主人此時應當已涉嫌犯罪,不僅對小偷的死亡需要承擔民事責任,還需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因社會生活和案件本身的複雜性,我們不可能對所有的情形都能全部預測並列舉。以上的作答,也可能不盡周詳,請條友諒解!在複雜的現實生活中,條友們可根據法律的規定,結合案件的具體事實仔細分析判斷!小偷進宅不偷就搶,危害性特別大,往往成為刑事案件元兇。我以為小偷入宅,打死一條狗,被其兩條咬死,是自為行為。他能打死一條狗,必有兇器帶入,小偷入室不會空手。
大家不知道看到過一個案例,一小偷多次入室偷盜,兄弟兩人,晚上抓,幾日晚上小偷又來,室內沒開燈,三人打在一起,最後小偷不敵被打倒在地,開燈以後看是鄰居,隨打12o並報警,後小偷傷嚴重死亡。後開庭認為,兄弟二人著木棍,小偷黑暗中,摸一長把炒勺打在一起。兄弟講如果是小偷拿刀,死的恐是我們。後調查認為是自為,無罪釋放,小偷白死。所以,小偷宅致死多種原因。本案入宅死亡,猶死活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