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上海 實習記者 林漢垚)訊,近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並決議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民法典》第1133條第3款明確地規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在此之前,中國信託業協會也以網絡會議形式舉行了關於《遺囑信託研究》的課題研討。
當前我國人口老齡化的趨勢日益加快,銀髮經濟蓬勃發展,養老金融有很大發展潛力。有分析人士認為,養老信託作為養老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可為信託公司創新轉型的重要突破口。
但是目前,我國養老信託發展緩慢,除少數公司參加了企業年金信託外,其他養老信託形式發展滯後,而且由於傳統風俗,中國人很忌諱在生前談論身後事,所以國內遺囑信託的發展則更為落後,目前相關的需求日漸顯現,部分需求已通過民事信託的形式進行開展。
在2019年5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就對一起繼承糾紛案做出判決,案件中李某為保障孩子,於2015年8月1日寫下親筆遺囑,隨後在8月11日死亡。法院經過審理判決李某所立遺囑有效,依法成立信託,此案也被稱為「遺囑信託第一案」。
2001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以下簡稱「信託法」)第8條規定,設立信託,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
同時,第13條規定設立遺囑信託,應當遵守繼承法關於遺囑的規定。遺囑指定的人拒絕或者無能力擔任受託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選任受託人;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任。遺囑對選任受託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百瑞信託家族與慈善辦公室總經理張永認為《民法典》第1133條的規定大概率會提高信託的存在感,甚至會反過來促進《信託法》,尤其是遺囑信託乃至民事信託的立法完善和細化,尤其是遺囑信託與《民法典》繼承編的銜接問題有望得到解決。
但是張永也指出,目前關於遺囑信託條款的生效問題、受託人資格的問題仍有待商榷。另外,《信託法》規定信託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但《民法典》第1136-1137條確認了列印遺囑、錄像遺囑等新形式的遺囑,因此遺囑信託也可能會以新的形式出現。
在英美法系,信託制度早於合同制度;而大陸法系則是移植借鑑信託制度。大陸法系在移植信託制度時,合同制度已經建立,因此移植信託制度的過程中,難免會產生與現有法律制度的銜接問題。
據了解,在信託誕生之初,遺囑信託是最主要的業務種類。由個人生前立下遺囑,明確受託人、受益人以及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方式,從而在委託人去世後,再通過信託方式管理遺產的信託業務。有分析人士認為,遺囑信託是一個較好地管理身後事和合理解決財產繼承問題的工具。
遺囑信託基本交易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