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單位公職人員得了抑鬱症,並不會被開除公職,或者是辭退。
無論是按照《公務員法》,還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條例》,機關事業人員被開除或者辭退的情形,大致都是在以下幾種:1、違法犯罪,被判處實刑的,免於刑事處分的不開除;2、喪失工作能力,又不服從調整安排的;3、長期離崗「吃空餉」的;4、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拒不改正的;5、其他不適合從事現有崗位工作的情形。這裡面,並沒有因病不能從事當前工作,即被開除的要求。
同時,機關事業人員在以下幾種情形下,是不能被辭退或者開除的:1、因公致殘,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3、女性公務員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退的情形。由此可以明確,單純患抑鬱症,是不會被開除公職的。
因病長期請假,如果是在治療期內,其工資待遇是不會受到影響的,該發的發,該晉升的晉升。如果是治療期滿之後,因身體情況不能從事當前崗位工作,可以申請單位另行調整崗位,或者長期請病假。對於長期請病假人員,其工資待遇影響也有限,按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十年以下工齡的按70%發放,十年以上工齡的按80%發放。
在現實生活中,有一些患有抑鬱症,或者是其他類似病症的機關事業人員,雖然已經不適合正常上班,單位也沒有分配工作任務,沒有進行考勤,但這些人卻堅持上班。並不是他們有多麼強烈的責任感,也不是有多麼地愛崗敬業。只不過,單位有些福利、補助、補貼、獎金等,是要求給「在編在崗」人員發放的。如果因請假、曠工等原因,離崗超過一定時間,這部分福利獎金是沒有的。比如公務員的公車補貼,事業人員的績效獎勵,以及年終獎、考核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