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起「臨時工打人」事件!某相聲劇團日前在首都機場到達廳與外人發生衝突,並有人員受傷。但劇團負責人稱:打人者非劇團人員,而是臨時工。
記者不在現場,不知衝突雙方誰對誰錯,但是,怎麼打人者總是臨時工?
一段時間以來,「臨時工」這一角色成了很多單位理所當然的「擋箭牌」。君不見,城管打人是「臨時工」幹的、上班打牌是「臨時工」幹的、對前來辦事的群眾咆哮是「臨時工」幹的……面對危機,似乎只要適時拋幾個「臨時工」出來,立馬能把責任推得一乾二淨。
在百度詞條中,臨時工被解釋為「臨時招聘的工人,與正式工相對。」又被解釋為「暫時在單位工作的人員,臨時工指單位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臨時性、季節性用工。也有至期延續可能,但要有雙方達成共識的前提。」
之所以稱為臨時工,或因他們工作技能有限,無法勝任相關工作,或因沒有任何後臺而無法參加「蘿蔔招聘」,只能在城市的某個角落臨時混口飯吃。正因為工作沒保障,他們應該是十分珍惜來之不易的工作,可怎麼總是頻頻犯錯?
從邏輯上講,任何人都可能犯錯誤,包括臨時工。引起人們議論紛紛,甚至反感的,不是臨時工究竟犯沒犯錯,而是某些人在拋出「臨時工」時,是那樣的隨便、輕率!常常含有一種把臨時工不當一回事的感覺!事實上,已有大量證據,證明許多臨時工的確受到了誣衊!
在大大小小的城市裡,保安、清潔工、保姆等等,一般人不願意幹的工作,絕大多數都由臨時工擔任。他們中的絕大多數,是單位的守護神、城市的美容師、家庭的重要成員,他們用勤勞的雙手、在付出艱辛的努力後獲得微薄的回報,他們是堂堂正正的勞動者,不應該受到莫名誣陷。
可悲的是,時至今日,「打人者是臨時工」成了某些人的思維定式,似乎只要說成「臨時工犯錯」,相關負責人就不用承擔責任,這顯然是當前追責制度的缺陷。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使打人者真的是臨時工,用人單位也必須承擔責任。只有這樣,才能破除一些人專門用臨時工來做「擋箭牌」的惡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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