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孫遠釗 美國亞太法學研究院執行長
美國國會在美國東部時間12月21日(周一)深夜完成了本屆「跛鴨會期」(lame-duck session,是指代表最新民意的下屆國會還未開議之前,由原來民意選出的議會在正常會議期間結束後加開的臨時會)當中最重要、也是迄今最大部頭的「包裹立法草案」(packaged/bundled legislative bill) —— 通過了一共5,593頁,內含聯邦政府預算撥款、新冠疫情紓困方案與其他各式各樣規範不同事項條款的龐大立法,預期川普總統應會在周內籤字生效。
這個法案的全稱是《2021年綜合撥款法》(Consolidated Appropriations Act, 2021),其中的「第Q組」(即第17個部分)是關於智慧財產權與若干財務方面的規定(Division Q — Financial Provision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這部分的條款是由在本會期當中先前提出的三個立法草案匯整而成,分別是:《合法串流保護法》(Protecting Lawful Streaming Act)、《2020年著作權小額賠償替代執行法》(Copyright Alternative in Small-Claims Enforcement Act of 2020,簡稱CASE Act,原立法草案編號:H.R. 2426)、以及《商標現代化法》(Trademark Modernization Act,簡稱TM Act,原立法草案編號:H.R. 6169及S. 3449)。
在對合法串流的保護方面,對現行的著作權刑事處罰增列一個條文(列為《美國法典彙編》(United States Code,簡稱為U.S.C.)第18編第2319之C條,即18 U.S.C. §2319C.),規定任何人基於商業優勢或私人財物所得,未經授權故意向公眾以數字傳輸提供或要約提供受著作權保護的公開表演著作物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罰金(對商業性公開演出的侵權傳輸則可判至5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罰金,累犯則可判至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屬於公訴的範圍,應由聯邦司法部的檢察官決定是否起訴。
在著作侵權的小額賠償程序方面,在美國現行的《1976年著作權法》當中增列第15章,名稱為「著作權小額賠償」(Copyright Small Claims)。要求在美國版權局在法律生效後的1年內內設置一個由3名「著作權申訴官」(Copyright Claims Officers)所組成的「著作權申訴委員會」(Copyright Claims Board)並在本法規定的範圍內製訂相關的簡易訴訟程序(如有正當理由可以把這個期限延展180天),獨立於該局之外審理裁決損害賠償目標金額不超過美金3萬元的著作侵權糾紛或是應否給予著作權登記的爭議(對著作權限制與例外事項的釐清)。這完全是由當事人自願決定是否使用和參與的程序。
「著作權申訴官」必須具有律師資格並有至少7年的相關實務經驗,由國會圖書館館長經與著作權局局長諮詢後聘任,任期6年,可以續聘(不過首次聘任的第一與第二位任期分別是4年和5年,以建立該委員會的資深制度並確保體制與經驗的延續)。另外還要設置兩名「著作權申訴律師」(Copyright Claims Attorneys),至少要有3年或以上的相關實務經驗,沒有任期,一方面擔任類似法院書記官的角色,協助「著作權申訴官」對案件的審理,另一方面則是對社會公眾關於相關的程序和要求等提供諮詢與協助。對於委員會或最終裁決或局長複議結果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90日內上訴到聯邦地方法院。
在對於現行商標制度的改革方面,首先是增加了授權專利商標局局長可以對商標覆審委員會(Trademark Trial and Appeals Board,簡稱TTAB)的裁定進行複議的條款,以做為對Arthrex Inc. v. Smith & Nephew Inc., 941 F.3d 1320 (2019), cert. granted, 592 U.S. __ (2020)案的回應(聯邦最高法院已經接受本案的上訴申請,並將三個相關的案件合併審理,將於明年初開言詞辯論庭,上訴法院的判決認為凡是沒有經過上述聘任程序的即構成違憲,因此所給出的裁判亦無效力)。 這個案子是對於專利覆審委員會的行政法官是否在程序上應經由總統提名並經參議院同意任命才具有審判資格的爭議。美國專利商標局的立場是,無論該案如何判決都不會影響到商標覆審委員會,但為了避免爭議和不確定性,便在此處先作了修改。另外加入了商標的消除與再審查(expungement and re-examination procedures)程序、一旦有構成混淆之虞的舉證成立即推定會構成無可彌補的損害等規定。
國會已然訂出了新的規制框架,但對於許多細節的部分則是交給執行的部門另行制訂。可以預期這些新的立法以及各項後續的新規勢將對未來智慧財產權的發展產生很大的影響,值得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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