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嶽陽縣公安局查處一起涉嫌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案件。
2020年5月初,嶽陽市公安局人境支隊接到市局指揮中心交辦的2起群眾報警:其嶽陽縣的親戚被騙偷渡到緬甸從事電信詐騙活動。經分析,警方認為這是一起典型的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案件,遂移交嶽陽縣公安局偵辦。受理案件後,嶽陽縣公安局黨委高度重視,立即從人口與出入境管理大隊、麻塘派出所、網技大隊、法制大隊抽調警力成立專案組進行偵辦。
經查,由於境外電信詐騙團夥有大量務工人員需求,2020年2月,境外詐騙集團犯罪嫌疑人周某(在逃)與犯罪嫌疑人殷某雄(男,32歲,嶽陽縣榮家灣鎮人)取得聯繫,謊稱自己在緬甸邊境開網絡公司很賺錢,要殷某雄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為其輸送工作人員,並承諾會給殷某雄好處費。2020年3月份以來,殷某雄為牟取不法利益,安排劉某(男,20歲,臨湘市聶市鎮人)利用「老鄉帶老鄉」的形式,先後4次組織嶽陽縣、嶽陽樓區、華容縣、臨湘市等地共16人偷渡至緬甸邊境。
目前,境內涉案人員殷某雄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劉某犯偷越國(邊)境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其他涉嫌非法出入境違法行為的涉案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被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法律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八條【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集團的首要分子;(二)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眾多的;(三)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四)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六)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七)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犯前款罪,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二十一條【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多次實施運送行為或者運送人數眾多的;(二)所使用的船隻、車輛等交通工具不具備必要的安全條件,足以造成嚴重後果的;(三)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四)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中造成被運送人重傷、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前兩款罪,對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二十二條【偷越國(邊)境罪】
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來源:嶽陽縣公安局
編輯製作:張萌
一審:曲找回 二審:譚振華 三審:曾敏學
【來源:嶽陽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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