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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富寧縣人民法院巡迴法庭在田蓬鎮巡迴審理富寧縣公安局破獲的一起運送他人偷越國境、偷越國境罪一案,當庭宣判被告人鄭某某、趙某某等12人。
上午10時,庭審正式開始。庭審由富寧縣人民法院審委會專職委員李陶梅擔任審判長,與兩位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鄭某某、趙某某等12人運送他人偷越國境、偷越國境犯罪一案。
案情回顧:2020年7月1日,富寧縣公安局在疫情防控設卡查緝過程中破獲一起運送他人偷越國境、偷越國境犯罪案件,成功抓獲運送他人偷越國境、偷越國境嫌疑人12人。經查實,2020年6月期間,偷越國境嫌疑人鄧某某、張某某、吳某某、王某某(以上均為外國籍)在網上看到一名叫「白雕(化名)」的人發布的招聘信息後相約到中國打工,偷越國境嫌疑人趙某某、沈某某、鄧某某等7人(以上均為外國籍)在網上認識一個微信名為「白狼(化名)」的人後相約到中國福建打工。2020年6月30日微信名為「白雕(化名)」、「白兔(化名)」的人聯繫到運送他人偷越國境嫌疑人鄭某某(中國籍)和其女朋友「葉子(化名)」(未到案),讓其幫忙運送11名越外籍人員從中越邊境至廣西南寧,並約定每人運費為人民幣1000元。2020年7月1日上午6時許,偷越國境嫌疑人趙某某、沈某某、鄧某某、張某某等11人在未辦理合法出入境手續的情況下,由帶路人帶領入中越界碑附近,後乘坐運送他人偷越國境嫌疑人鄭某某駕駛的麵包車去往中國廣西,後在廣西右江區被富寧縣公安局民警抓獲。偷越國境嫌疑人趙某某、沈某某、鄧某某、張某某等11人到案後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將起訴書中關於12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進行一一列讀。
公訴人: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某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非法運送他人偷越國境,人數眾多,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鄭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重新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撒銷緩刑數罪併罰。被告人趙某某等偷越國境,情節嚴重,十一名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偷越國境罪追究十一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針對公訴機關的指控,審判長主持進行了法庭調查。庭審中,公訴機關對被告人的具體犯罪事實進行舉證質證,控辯雙方進行了法庭辯論,被告人進行了最後陳述。在休庭合議後,當庭宣判。
審判長:一、被告人鄭某某犯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撤銷本院(2020)雲2628刑初95號刑事判決書中對鄭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的緩刑部分,數罪併罰……
宣判中,被告人趙某某、沈某某、鄧某某、張某某等11人偷越國境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分別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附加驅逐出境;嫌疑人鄭某某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罪成立,因其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依法撒銷緩刑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5000元,予以沒收涉案的通訊工具兩部、五菱白色麵包車一輛。
本次公開庭審,彰顯了法律權威,對運送他人偷越國境、偷越國境犯罪形成了強大威懾。相關部門提醒,任何無視國家法律的行為,都將被繩之以法,只有約束自己的行為,才能共創安寧、和平的社會環境。
富寧縣法院法官 農文單:通過今天的庭審,希望旁聽的群眾在今後的生活當中能夠規範自己的行為,同時主動勸說身邊的群眾約束自己的行為,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共創安寧、和平的社會環境。
富寧縣公安局指揮中心主任 楊禮貴:疫情防控是每個公民的責任。非法出入境的行為極大增加了人民群眾感染疫情的風險,給疫情防控工作和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帶來諸多隱患。任何無視國家法律,觸碰法律底線的非法出入境行為,都將被繩之以法。出入國邊境,請走合法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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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來源:富寧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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