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林鄭月娥批起底行為 法律人士:觸犯法例最高罰百萬港幣
中新網12月23日電 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12月22日在其社交媒體上發帖指,其個人資料再次被公開,她批評起底的目的是消滅其他人的聲音,擔憂受害的遠不止被起底的人,而是整個社會。有香港法律界人士表示,起底不僅會挑起仇恨、製造恐慌,同時亦觸犯法例,最高可處罰款百萬(港幣,下同)及監禁5年。
資料圖: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中新社記者 李志華 攝
林鄭月娥指出,過去幾個月,有人肆意對官員、警察以至所有與他們意見不合的人進行起底,甚至連他們的家人、孩子都不放過,「起底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消滅其他人的聲音。」
林鄭月娥引述早前上訴庭處理一宗有關警察個人資料的案件時的判詞,希望大家都要警惕,不要被情緒影響是非對錯的判斷。判詞指,「如果我們仍然為香港是享有法治的文明社會而自豪,就不應亦不能容忍起底。不幸的是,在當前的社會動蕩中,香港有些人動輒以這種卑劣的手法作為傷害其他人及目標組的武器。」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會副主席傅健慈表示,強烈譴責那些進行違法起底的人,這種專門針對個人、政府官員及其家屬的起底行為妨害其他人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而且破壞香港法治民主的核心價值及社會安寧。
他指出,起底行為可能觸犯第四百八十六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六十四條的「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罪」,最高可處罰款百萬元及監禁5年,也可能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的「煽動罪」,最高可處監禁3年;及第一百六十一條的「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最高可處監禁5年。
執業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黃國恩表示,近期起底風氣甚盛,對象主要是警察及政府官員、甚至其家人,主要目的就是要威嚇當事人,使其有所顧忌,不敢發聲或無畏無懼地執行職務,嚴重影響言論自由及警方執法,情況十分惡劣。他認為,網上世界與現實一樣,同樣受法律規管,奉勸大家尤其是年輕人切勿以身試法。
他指出,起底可能幹犯香港法例第四百八十六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六十四條之外,亦涉及《刑事罪行條例》第二十四條,禁止某些恐嚇作為,一經定罪可被罰款2000元及監禁2年,若循公訴程序被定罪,可被判監5年;及《刑事罪行條例》(第二百章)第一百六十一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被起底人士亦可循民事起訴對方誹謗,損害名譽,並要求賠償。
來源: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