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一宗新型線上服務詐騙案,被告人王某和餘某利用滴滴平臺操作虛擬跑單獲取獎勵金,再通過支付油費套現金的方法詐騙99709.52元,最高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罰金2萬元。
2018年3、4月,王某先後在廣州市、佛山市租住房屋,僱請餘某等人通過在滴滴平臺操作虛假跑單業務,實施詐騙。兩人在手機上安裝「易某某」的軟體,王某負責了解如何進行操作,然後教授餘某。餘某負責使用手機,在手機上運行「易某某」軟體在滴滴平臺上開展虛擬刷單業務。
違法使用訂製軟體進行虛擬刷單
餘某通過微信與劉某聯繫,將購買的虛假的註冊滴滴司機帳號,交給劉某在江門市蓬江區刷臉驗證,並支付給劉某每個帳號100元的費用。王某和餘某利用上述的帳號,以「司機」的身份登錄滴滴出行平臺帳號後,再使用手機上的「易某某」軟體修改定位,該軟體一年要支付100元費用。之後,再使用購買回來的另外一些滴滴出行平臺的帳號,以「客人」的身份登錄平臺,再次使用「易某某」軟體進行修改定位,然後刷單。刷出來的單由修改完定位位置的滴滴出行平臺接單,確認接單後,滴滴平臺上的「司機」帳號定位及「客人」帳號定位,就會按照「易某某」軟體修改完的定位路線運行,直至到達目的位置。
竄通加油站人員虛擬加油套現10萬元
滴滴出行平臺確認「客人」到達位置,就事先將「司機」帳號的收益轉到滴滴出行平臺上的錢包內,然後使用「客人」帳號在手機的支付寶軟體支付滴滴出行平臺費用,而在滴滴出行平臺上的錢,可以通過充值話費或者到加油站加油的方式提現。
於是,王某聯繫隋某,由隋某通過竄通加油站人員,利用所提供的加油站和加油槍信息,操作虛假滴滴司機帳號進行虛假加油,並將虛假滴滴司機帳戶上的跑單獎勵金,通過支付油費的方式套取出來。虛假加油後,隋某和加油站結算套現,再按照約定將虛假加油金額的85%與王某、餘某分成。
從2018年3月至案發之日,王某、餘某通過上述手段從滴滴平臺套取107378.82元,另為實施詐騙支付給滴滴平臺車費7669.3元,從而造成滴滴平臺損失99709.52元。
兩被告人最高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王某和餘某在2019年11月26、25日分別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兩名被告人的親屬代為退贓99709.52元。
蓬江法院經審理認為,兩被告人無視國家法律,共同詐騙作案,騙得款項99709.52元。王某屬主犯,餘某屬從犯,鑑於家屬代為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遂王某被判犯詐騙罪,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罰金2萬元;餘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罰金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