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發布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 保險中介制度框架基本建成

2020-12-23 中證網

  銀保監會近日印發《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把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和個人保險代理人納入同一部規章進行規範調整,建立了相對統一的基本監管標準和規則,涉及機構多、人員廣。

  《規定》通過理順法律關係、統一適用規則、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完善保險中介監管制度體系等,促進保險中介市場改革深化。至此,關於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估人的三部規章共同構建的保險中介制度框架基本建立完成。

  統一規範

  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公司委託,向保險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險公司授權範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及個人保險代理人。

  截至目前,全國共有保險專業代理法人機構1776家,保險兼業代理機構3.2萬家、網點22萬個,個人保險代理人900萬人,保險中介機構從業人員300萬人。

  《規定》理順了法律關係,根據《保險法》對保險代理人的定義,把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和個人保險代理人納入同一部門規章中規範調整;統一了適用規則,對各類保險代理人在經營規則、市場退出和法律責任等方面建立了相對統一的基本監管標準和規則,進一步維護了市場公平。

  《規定》明確,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理順了「先照後證」流程,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完善準入退出管理。強化保險機構主體責任,優化分支機構管理,強化機構自我管控,進一步整肅市場秩序。

  銀保監會指出,《規定》的出臺標誌著以《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三部規章共同構建的保險中介制度框架基本建立完成,形成《保險法》為統領,三部規章為主幹,多個規範性文件為支撐的科學監管制度體系。

  監管重點

  對於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規定》的要求主要有四大方面。一是加強市場準入管理,強化對其股東的審查,並對股東的出資能力作出要求,在資本金託管、治理結構、內控制度及商業模式等方面也作出規定。二是加強分支機構管控,列明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符合的具體條件,同時進一步強化保險專業代理法人機構的管控責任。三是理順後置審批流程,要求此類機構取得許可證後,應及時在監管信息系統中登記相關信息;對於未取得許可證或者其許可證被註銷的,應及時辦理相關事項變更登記,確保其名稱中無「保險代理」字樣。四是提升最低註冊資本,把區域性機構最低註冊資本調整為2000萬元。

  《規定》還對繳納職業責任保險、保證金相關要求進行了調整,對違規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經營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罰則,加強日常合規管理。

  對於保險兼業代理機構,《規定》的要求主要有三大方面,包括明確準入條件,規定業務準入的基本條件,明確法人持有許可證、授權分支機構經營的模式,並對報告事項與信息披露、保險代理業務責任人等提出要求;完善退出機制,規定依法註銷許可證的情形,以及業務退出流程;設置相應罰則,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設定了規章權限範圍內的罰則。

  此外,《規定》為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的政策制定預留了一定空間。銀保監會指出,下一步將在《規定》框架下,按照「分類施策、穩步推進」的思路研究制定非銀行類兼業代理機構監管政策。

  加速制度化

  《規定》首次提出了「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概念,表明市場發展趨勢和監管引領方向。

  日前,銀保監會已配套起草《關於保險公司發展獨立個人代理人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鼓勵探索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相關制度,進一步提高市場經營效率。

  在《規定》中,「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個人保險代理人實施分類管理,加快建立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制度」被專列一條。

  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是指與保險公司籤訂委託代理合同,不參加營銷團隊,自主獨立開展保險銷售的個人保險代理人,其本質特徵是破除層級結構、不隸屬團隊。近年來,不少保險公司開展了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試點工作。

  有保險業內人士指出,代理人銷售渠道是保險銷售的主要渠道之一,隨著保險市場發展,代理人隊伍也在發生轉變,摒棄人海戰術、注重質態提升已經成為共識。推進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制度建設,有助於推動保險營銷體制變革和保險業高質量轉型發展,也有助於推動「穩就業、保就業」。

  銀保監會指出,下一步,將儘快出臺系列配套性文件,進一步細化對保險代理人的監管要求,防控風險、治理亂象,紮緊制度籠子,維護平穩、健康的保險中介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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