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因為一部手機引出的娛(luo)樂(zhi)圈(xiang)超級大瓜,蝴蝶效應太強大。
有人說小豬成了大豬蹄子,而渣男們都在怪手機,建議將4月23日設為「國際查手機日」;還有人寫段子:「懂事的人已經開始刪聊天記錄了。」
但是自己手機裡的聊天記錄,真的可以毫無顧忌地刪除嗎?
當現代人衣食住行都靠手機完成的時候,信息化大資料庫裡記錄下的一言一行,當時看起來不起眼的聊天記錄真的就一文不值,刪了不心疼,事後不後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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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已經給了你答案。
即將隨著五一小長假一起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為「《決定》」),對電子數據證據的理解和適用都作出了較為明確和細緻的規定。未來,更多電子數據將可正式成為打官司的證據。
大摩溫馨提示:微信聊天記錄等電子數據刪除需謹慎。畢竟一不小心,在遇到糾紛需要打官司時,可能會因此錯失強有力的「呈堂證供」。
因為此次《決定》,新增了第14條關於電子數據的規定,對電子數據的範圍作出了比較詳細的規定: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電腦程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位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這就意味著,從5月1日開始,上述電子數據均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其中,微信聊天記錄等即屬於「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那麼,法院對於微信聊天記錄等電子數據一般是如何認定的呢?
企業提供聊天記錄作為證據,會被採信嗎?
事實上,早在201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就增加了電子證據這種新的證據形式;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進一步對電子數據的含義作出了原則性、概括性規定。
根據這些規定,微信聊天記錄就已經可以以電子數據的形式作為法律所認可的證據使用。
在法院以往的審判過程中,也會對電子數據的證據予以採信,但一般需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具體的裁判規則如下:
儘管如此,在實踐操作過程中,微信聊天記錄等電子數據作證據的證明效力仍然受到很多因素影響。
那麼企業在使用電子數據這一類型的證據時,該注意哪些事項,以便有效提升電子數據證據的有效性和證明力?
電子數據如何作為呈堂證供使用?
電子數據證據規則體系在逐步完善,但在司法實踐中此類證據要得到採信依舊面臨很多困境;一般情況下首要的是確定其「三性」:
真實性 確認微信聊天記錄的使用人就是案件當事人。微信並非實名制,聊天記錄頁面顯示的主體多使用暱稱,在訴訟過程中存在使用者身份識別、真實性認定難的問題。
合法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獲取微信聊天記錄的途徑和手段都要合法,不合法的會被排除。
關聯性 微信證據被隨意篡改的可能性更大,且操作起來更方便容易,在自己的微信聊天界面刪除聊天記錄也不會留下任何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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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對於企業而言,如果需要將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可以通過以下這些技巧降低微信作為證據使用面臨的各種障礙和法律風險:
1、確認雙方身份
建議企業在籤合同時約定,明確某某微信或QQ等帳號為其所有,表明該帳號的發聲即為其真實意思的表示,避免就微信作為證據使用存在身份識別的法律風險。
若未能提前在合同中進行約定,在發生爭議時,證明微信號碼顯示綁定的手機號碼的使用者身份也是鎖定對方身份的一個有效途徑。
2、重要的聊天記錄不要隨意刪除,儘量保持完整性
因微信證據為生活化的片段式記錄,如不完整可能斷章取義,也不能反映當事人的完整的真實意思表示。
企業在舉證時,要儘可能出具手機原件,而且要保證雙方當事人在聊天過程中沒有隨意刪除內容,提供給法庭的微信證據是未刪除操作的。
3、微信聊天記錄內容能夠反映當事人想要證明的事實,不能含糊不清
在微信聊天中,儘量避免使用微信表情,並要求對方明確回復是否確認,而非採用似是而非的字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