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傳出有「3歲男童手指被幼師砸斷,幼兒園起訴孩子家長維權方」的新聞,此事發生在河南新鄉市紅旗區新城幼兒園,據了解,孩子名叫小亮(化名),性格比較外向,非常活潑可愛。事件發生在9月27日,當時所有孩子都在教室裡自由活動,小亮坐在床邊的地上玩耍,一名不滿20歲的實習老師看見就走了過來,拉起孩子叫他去另一邊玩。實習老師不知何故,竟把一張塑料小床拉起,不曾想卻意外砸到了小亮的左手手指,孩子頓時疼得大哭。此時再看他的手已經鮮血淋漓了。事件發生是在中午11時許,園方在1個多小時後通知其家長。
孩子後來被送到了新鄉市公立醫院進行救治,手指受傷很嚴重,屬於骨肉分離的那種,需要做接指手術。醫院診斷書顯示,患兒是左小指受外力擠壓離斷傷。當天手術費用是8千餘元,由園方暫時支付。出院時醫生曾告訴過他們,如果指甲在一到兩個月內長不出,可能一輩子都不會再長了。孩子父母都極其憤慨:「我兒子才3歲,在上小班,左手小拇指被老師砸斷了。」但在家長方面正準備進行維權時,卻反遭到幼兒園方面的正式起訴。園方卻回應稱如此一個簡單事故,滿世界去發表這些輿論,我們當然會受不了了。園方已經對孩子父母起訴其侵害名譽權。
首先,幼兒園在此事件中對其孩子造成的損害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幼師是幼兒園的僱傭員工,在履行職務行為過程中造成的損害,應由其幼兒園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我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至於幼兒園的老師是故意還是過失造成的男孩的人身損害,其定性必然不同,若是故意或是體罰造成的,不僅違反了《教師法》及《未成年人保護法》對其進行行政處分及解聘,嚴重傷害的構成刑事案件,交由公安機關立案處理,若是過失則按照《民法典》承擔相應侵權責任,可通過幼兒園的監控錄像來判定該事件的定性。
其次,男孩父母將此事件公布媒體的行為是否構成幼兒園的名譽侵害,所謂名譽權,是人們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我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九百九十五條明確規定了自然人享有名譽權,有維護名譽權的權利。《民法總則》規定了法人、非法人組織也有名譽權。認定侵害名譽權的違法性,需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造成其社會評價降低,且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若男童的父母向媒體客觀陳述其事實,其內容大體是真實的,未虛構事實,也為出現侮辱性言辭攻擊,名譽侵權上不構成。
對幼兒園主動提起訴訟的行為,有很多情緒激動的網友大呼「臉呢?」等言論,而一些理智的網友們表示需要依法進行調查後進行評判。
近些年來,社會中的確爆出發生幼兒園兒童被侵害事件,令人觸目驚心,作為孩子家長若遇到類似事件,應冷靜處理,保留證據,諮詢相關專業人士,客觀評判幼兒園應承擔的責任,幼兒園也應加強安全教育,加強對孩子自身安全保障的知識普及,對教師加強職業素養的培訓,讓孩子們在一個安全有保障的良好的環境裡成長,讓家長放心將孩子託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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