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都是延誤送達,怎麼賠付的標準還不一樣了?」今天上午,1007接到福州車友黃先生的投訴,說自己在順豐快遞發送了兩單貨物,都出現了延誤送達的情況,但第一單貨物對方按照運費的5倍進行賠償,但第二單貨物卻沒有按照這個標準進行,這讓他無法理解。
對此,順豐快遞的相關負責人表示,已經按照國家規定標準給予客戶賠付了。
「兩次賠償標準不是應該一致嗎?」
黃先生說,2019年12月,自己使用順豐快遞從福州往河北石家莊發了一件快遞,運費為25元。這件貨物出現了延誤,經過交涉,順豐方面賠付他125元錢的速運通電子卡。「可以抵用順豐的快遞費,相當於5倍賠給我了」。
今年1月10號,黃先生再次使用順豐快遞往石家莊發了一件貨物,這次由於物品比較重,運費達500多元錢。
「物品是1月15號才送到,又延誤了。」黃先生說,自己於是要求順豐方面按照上一次的標準,也5倍賠償自己的運費,「但這一次,他們就不幹了,我覺得不合理,賠償標準應該一致啊」。
順豐快遞:已經按照國家規定標準賠付
今天下午,小七鮮生聯繫上了順豐快遞方面的負責人,對方表示,黃先生寄送的物品的確出現了延誤,所以對黃先生表示歉意,也願意承擔相應的賠付責任。
「第一次賠付,是出於人道主義目的,想替客戶解決困難。」這位負責人說,但實際上按照我國2012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快遞服務》系列國家標準A.3.2條款中「延誤的賠償應為免除本次服務費用(不含保價等附加費用)」的規定,順豐方面免去黃先生的運費就可以了,由於第二次的運費很高,而且擔心有一些人鑽空子,以此為由進行惡意索賠,所以只願意按照規定免去黃先生第二次運費。
律師觀點:除非客戶證明延誤造成重大損失,否則快遞企業按規定賠償既可
小七鮮生從福州市郵政管理局處了解到,黃先生曾向局裡進行了投訴,局裡也組織了協調,但雙方無法達成一致賠償意見,所以按照《快遞服務》系列國家標準規定,寄件人與快遞企業之間可依相關規定選擇投訴、申訴、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訴求。
上海建緯(福州)律師事務所卓文彬律師表示,按照《快遞服務》系列國家標準,如果快遞企業發生延誤投遞,確實是只要免除運費既可。「順豐第一次給予5倍賠償,是對方自願的,但不能以此作為後續賠償的標準」。
不過卓律師表示,如果黃先生能證明順豐快遞延誤導致自己遭受重大損失,是可以以這種理由提起賠償的。「但舉證責任在黃先生這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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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編輯:廖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