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中信建投武超則、金戈被北京證監局約談:研報存在兩方面問題
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601066,以下簡稱「中信建投」)分析師武超則、金戈,被北京證監局採取監管談話。
12月17日晚,北京證監局公告表示,中信建投武超則、金戈署名的某研究報告,存在研究依據不充分、研究方法不夠專業謹慎等問題,作為報告內容直接責任人,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
值得關注的是,今年以來,券商研報已經引發過不小的風波。11月12日晚,因研報指「美年愛康合併」,愛康國賓實名舉報國信證券分析師。9月16日,深圳證監局發布文件指出,個別證券分析師為了抓熱點,導致研報內容出現「硬傷」,對公司聲譽造成一定損害,轄區證券公司應當以此為戒。
值得一提的是,為適應證券研究業務發展需要,加強對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自律管理和證券分析師聲譽風險管理,推動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健康發展,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中證協」)年內已組織對證券研究報告相關職業規範準則進行了修訂。
署名研報兩方面硬傷導致被約談
對於約談中信建投分析師武超則、金戈的原因,北京證監局公告稱,經查,中信建投證發布的某研究報告存在兩方面問題:一是研究依據不充分,研究報告參考資料未經規範信息源確認,關鍵數據交叉驗證不足,數據基礎不紮實。二是研究方法不夠專業謹慎,分析邏輯客觀性不足,以預測數據和假設條件主觀推定結論。
北京證監局表示,上述行為違反了《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8號)第九條規定。作為該研究報告署名證券分析師,對研究報告內容負有直接責任。因此,根據相關規定,決定採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
北京證監局進一步指出,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信建投官網顯示,武超則,現就職於中信建投總公司研究發展部,資格編號S1440513090003;金戈,現就職業於中信建投總公司研究發展部研究業務TMT研究組,資格編號S1440517110001。
資料顯示,武超則,女,英國斯旺西大學法學碩士,研究方向為通信、傳媒,任職於中信建投,研究所副所長,通信行業首席分析師,TMT行業組長。
券商研報已引風波,愛康國賓向證監會實名舉報國信證券分析師
值得關注的是,券商研報今年已經引發過不小的風波。
11月12日晚,愛康國賓(愛康國賓健康體檢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官方微信公眾號發布公開舉報信,舉報信內容為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中國證券業協會實名舉報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信證券」)證券研究團隊分析師謝長雁以及朱寒青。
舉報理由是上述兩位分析師未能遵循證券分析師的基本執業行為準則,發布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上市公司研究報告。
11月6日,國信證券在微信公眾號「GuosenHealthcare」上發布的《美年健康:大跌事出有因,探尋阿里戰略(重大事件快評)》。
愛康國賓稱,國信證券在上述報告中突出顯示了「愛康國賓預計同受疫情衝擊,短期內並非資產注入良機」、「我們猜測潛在原因可能在於阿里系規避成為控股股東並被迫啟動解決同業競爭問題和注入愛康國賓的過程」等字眼。
同時,在報告正文「評論」欄目中,又進一步提出「愛康國賓預計同受疫情衝擊,資產注入價格預計仍將受制於淨利潤情況,因此今明兩年未必是良好時機」的觀點。
愛康國賓稱,以上內容系暗指相關方之間存在將愛康國賓作為資產注入上市公司美年健康的潛在安排和計劃。然而,愛康國賓與美年健康之間自始不存在任何合併或重組的意向,國信證券下屬分析師系根據子虛烏有的「坊間傳聞」而作出的臆測,顯然屬於誤導性陳述。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今年9月16日,深圳證監局發布證券期貨機構監管通訊(2020第5期)。其中,文件指出,個別證券分析師為了抓熱點,導致研報內容出現「硬傷」,對公司聲譽造成一定損害,轄區證券公司應當以此為戒。
深圳證監局指出,在日常監管中,發現轄區某證券公司發布的研究報告,就上市公司有關重大交易的表述與該公司此前發布的公告內容不一致。此外,該公司研究業務條線未建立質量控制和合規審查的工作底稿,未將市場影響評估機制納入公司內控制度,未達到《機構監管情況通報》(2017年第9期)「持續加強合規管理和質量控制,規範開展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的有關要求。
深圳證監局進一步指出,實踐中,個別證券分析師為了抓住熱點個股、行業研報發布時機,壓減調研、分析、撰寫時間,導致研報內容出現「硬傷」,對公司聲譽造成一定損害。
深圳證監局強調,轄區證券公司應當以此為戒,將質量控制和合規審查機制落實到位,確保發布的研究報告符合「合規、客觀、專業、審慎」的底線要求。
中證協加強研報業務自律管理和證券分析師聲譽風險管理
今年5月22日,中證協宣布,為適應證券研究業務發展需要,加強對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自律管理和證券分析師聲譽風險管理,推動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健康發展,組織對《發布證券研究報告執業規範》《證券分析師執業行為準則》進行了修訂。
同時,修訂後的規則從2020年6月21日起實施,2014年6月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對證券分析師和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日常管理的通知》同時廢止。
值得關注的是,修訂後的《發布證券研究報告執業規範》共40條,《證券分析師執業行為準則》共30條。兩份規則的修改共計33處,主要圍繞七大方向,具體包括:加強研究報告質量管控、提升研究報告質量;加強對分析師發表言論、使用自媒體和客戶服務的管理,規範分析師執業行為;加強分析師廉潔從業管理和職業道德建設,提升分析師職業道德水準;加強分析師考核、參加評選管理,強化分析師執業獨立性;加強保密管理,規範分析師上市公司調研;規範外請專家服務行為;規範研究報告發布、轉載,以及宏觀經濟、產業研究及境外上市公司研究報告發布行為。
同時,在本次修訂中,《發布證券研究報告執業規範》新增規定,經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邀請外部專家參與證券投資諮詢服務以外諮詢服務的管理制度。
《證券分析師執業行為準則》則新增規定,證券分析師應按照公司有關規定邀請外部專家參與證券投資諮詢服務以外的諮詢服務,並對專家身份進行認真核實,將經核實的專家身份告知投資者,不得有虛假或誤導性成份,並告知外部專家必須遵守的合規要求。此外,規則對於外部專家的條件也進行了規定。
(文章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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