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家旁邊新建了一座大樓,遮擋了自家房屋的採光,你會想到去維權嗎?
事實上,法律賦予了人們「享受陽光的權利」,即採光權,通常是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為獲得日照而要求鄰人限制其房屋或其他構造物的距離或高度的權利。無論是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還是即將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都明確保障了居民依法享有採光權。
近年來,關於新建築遮擋舊樓陽光引發的採光權糾紛並不在少數,遭遇採光權被侵犯應該如何維權?可以要求哪些賠償?怎樣進行舉證?近日,記者就相關問題採訪了法官和律師。
民法典及現行法律均保障採光權
關於採光權糾紛,影響的往往不是一家一戶,甚至是一棟樓的居民。遼寧省鞍山市立山區人民法院速裁庭法官張玲今年就成功調解了38起採光權侵權案件,38起案件的被告都是同一開發商。
據介紹,案涉地塊的建設是當地市政府在2005年推動的危舊房改造項目,初衷就是為了改善百姓生活環境。隨後,開發商在案涉土地建設房屋,其中有作為回遷戶的原告所有的房屋建設,也有被告開發建設的新樓盤。從建設房屋的先後順序來看,原告的房屋建設在前,樓盤建設在後,兩者屬相鄰關係。
但居民很快發現,開發商後建設的樓盤對自家房屋造成了遮擋,於是將開發商訴至法院。
張玲表示,公民的採光權依法受到法律保護,現行物權法第89條作出通風、採光和日照的規定,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民法通則第83條也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而即將施行的民法典第293條則基本沿用了現行物權法第89條的規定,只是在「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前增加了「不得」兩個字。
在張玲看來,這兩個字的增加,從某種意義上說,體現了民法典對環境民事權益保障力度的強化。
採光權侵權認定需鑑定
此案案由是相對比較簡單的,情節也不複雜,但是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在認定是否構成採光權侵權上遇到了難題。
據張玲介紹,我國法律雖然明確保障採光權,但是沒有明確規定在多大程度上遮擋構成侵權。
我國部分省市在地方政府規章中有相應規定,例如,《瀋陽市居住建築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第29條就規定了新建建築遮擋周邊原有住宅,(日照)達不到大寒日2小時標準可以給予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標準。
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主編並發布的《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2018也是採光權侵權問題非常重要的參考依據。
該規範根據城區常住人口數及氣候區,以大寒日或冬至日為日照標準日,明確了建築物在這兩天的最低日照時數。還明確了「老年人居住建築不應低於冬至日日照2小時」「舊區改建項目內新建住宅建築日照標準不應低於大寒日日照1小時」等內容。
北京德恆律師事務所律師龐蕾介紹,除了《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2018外,《住宅設計規範》《民用建築設計統一標準》GB50352-2019、《提高住宅設計質量和加強住宅設計管理的若干意見》等也有一些相關規定。
顯然,如果產生採光權糾紛,個人很難舉證證明自己的採光權受到侵犯,需要委託具有鑑定資質的機構進行鑑定。
龐蕾介紹,居民需要證明自家採光權受到侵犯並遭受損失,可以在起訴前聘請有資質的專業機構來鑑定,也可以在訴訟中向法院申請進行鑑定。
「在法院審理階段,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人民法院會組織當事人均到場選擇鑑定機構,這樣可以通過程序來保障鑑定機構選擇的公平性。我個人不建議居民單獨委託鑑定機構,因為對方當事人會以其未參與鑑定機構的選擇為由,認為鑑定結論有失公平而否認鑑定報告的合法性。」張玲表示。
在張玲審理的這起案件中,採光權侵權鑑定成了關鍵性問題之一。「如果按照正常的審理程序,此案應該接受原告的申請採光司法鑑定,如採光司法鑑定結論顯示被告確給原告造成採光侵權,再考慮是否需要啟動房屋貶值損失的司法鑑定程序,如果審理過程認為有必要的話,本案需要啟動兩個司法鑑定程序,原、被告都將面對巨額的鑑定費用和漫長的審判期,且無論審判結果如何,原、被告雙方都損失巨大。」張玲表示。
因此,張玲認為,調解是雙方最好的選擇。最終,在張玲和調解員的努力下,前後經歷了幾個月的時間,38名原告終於就賠償標準、賠償費用給付履行期等問題與開發商達成一致:根據開發商新建樓盤對每戶採光影響的不同,其在5個月內分別給付38戶居民私有房屋採光權糾紛補償款1萬元到2萬元不等。
採光補償標準不一
張玲表示,建築物遮擋會給相鄰方的生活帶來一定的不便,諸如電費相應的損耗;房屋將來出售,因採光問題可能會出現價值貶損;日照少,對人體健康也會有相應的影響等等,但這些情況很多存在界定難,甚至無法鑑定的問題。
值得關注的是,如前文所述,部分省市已經通過政府規章、意見等形式,對採光權侵權補償標準進行了明確,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上述難題。
例如,根據《瀋陽市居住建築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第29條,瀋陽市對於補償採取的是一次性經濟補償方式。根據遮擋的時間、遮擋的地段確定了不同的每平方米的補償標準。被遮擋房屋最終的補償費用量化為:建築面積×每平方米的補償標準。
《河北省採光權賠償標準》第5條則規定:按城市總體規劃設計的建築物影響相鄰方採光的,應允許興建。但興建方應為對方解決取暖、照明、調換住房或者給予經濟補償。給予經濟補償的,補償標準以受影響建築物的居住面積計算,每平方米一次性補償100元至200元。
不過,並不是所有的省市都明確了補償標準。因此,張玲建議,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對這一問題予以明確。
違建採光權不受保護
記者梳理案例後發現,很多時候採光權侵權糾紛是因為侵權一方私搭亂建,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採光權受到侵害的一方具體可以要求對方承擔哪些責任?
龐蕾表示,根據侵權責任法和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規定,具體到採光權,受侵害一方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如果侵權一方的建築物屬於違建,可以請求將侵權建築物拆除並賠償損失。
「如果是私搭亂建的違法建築影響了採光,居民應當向城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投訴,通過行政部門的監管對違法建築者進行相應措施的處罰進行整改。」張玲介紹。
反之,如果採光受到影響的在先建築物屬於違建,其採光權還受到保護嗎?
對此,龐蕾表示,違法、違規建築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而物權法所保護的財產是合法財產,違建不受物權法保護。如果被侵犯採光權一方是違法違規建築,因其對建築物不享有合法的所有權,其採光權也不會被保護。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採光糾紛案件的幾點意見(試行)》更是直接明確「被遮擋建築物是違章建築的,其採光請求不予保護」。
在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年判決的一起採光權侵權案件中,就因為原告的部分樓房無合法建築審批手續,以及建築物原本就達不到有效日照的標準等原因,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