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幹地支,簡稱為幹支,「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稱為十天幹,「子、醜、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稱為十二地支。
八字間的作用,首先是發生在「同柱」的那一對幹支之間,即天幹與其坐下的地支中的「藏幹」之間。例如:某柱幹支為「甲戌」,而地支「戌」中藏幹為「戊、辛、丁」,那麼幹支間的作用存在著「甲與戊」、「甲與辛」、「甲與丁」三對矛盾,當我們論及「戌」這個柱的幹支間的作用時,實際上同時包含了上面說的三種情況。
天幹之間的作用也是無條件的,但主與客、主動與被動是有區別的,旺相的天幹為主,休囚的天幹為客,地支之間不論生克只論合、衝、刑、害,地支之間作用的主客關係與天幹同。
八字諸元素間的作用主要包括:生、克、制、化、扶、抑、合、衝、刑、害。其中,發生在天幹之間的有「生、克、制、化、扶、抑」六項;同時發生在天幹和地支間的有「合、衝」兩項;發生在地支間的有「刑、害」兩項。
即甲生丁,丁生戊,戊生辛,辛生壬,壬生乙,乙生丙,丙生己,己生庚,庚生癸,癸生甲。特點是陰陽屬性相異,是一種事物向另一種事物轉化的關係。
即甲克戊,戊克壬,壬克丙,丙克庚,庚克甲;乙克己,己克癸,癸克丁,丁克辛。特點是陰陽屬性相同,是一種事物取代另一種事物的關係。
即通過相生來制服克我之物。如金能克木,但木能生火以克金;火能克金,但金能生水以克火;水能克火,但火能生土以克水;土能克水,但水能生木以克土;木能克土,但土能生金以克木。這是克制與反克制的循環,是相互制約又相互依存的生物鏈。
即通過相生之物來化解相剋,亦即通常所說的「通關」.如金克木有水則通關,它反映了事物的「貪生忘克」的基本屬性。
即五行凡相生者必相抑。如,木生火,則火便要受到木的制約,木盡則火滅,此為「木抑火」。其餘乃火抑土,土抑金,金抑水,水抑木。
即引動,如水生木,則木能引動水,使本來安靜的水「動」起來,由靜態變成動態,此為「木扶水」。其餘乃水扶金,金扶土,土扶火,火扶木。
分「天幹合」與「地支合」兩種。「天幹合」為正合,既有「化解」的作用又有「化生」的作用。地支合又分「地支六合」、「地支三合」以及「地支三會」。
分「天幹四衝」和「地支六衝」兩種。「天幹四衝」包括:甲與庚,乙與辛,丙與壬,丁與癸,共四對;「地支六衝」包括:子與午,醜與未,寅與申,卯與酉,辰與戌,巳與亥,共六對。構成「相衝」的條件有二:⒈在太極圖上處於對稱的位置;⒉陰陽屬性相同。故相衝又稱「對衝」。「相衝」的結果有「衝動」和「衝破」兩種,主要由雙方的旺衰決定。旺相逢衝論其變動,休囚逢衝則不僅要論其變動,更要論其是否被「衝破」。
包括「子卯之刑」、「寅巳申三刑」和「戌醜未三刑」三種。「相刑」主牢獄傷災。「子卯之刑」即,子刑卯,卯刑子;無禮之刑。「寅巳申三刑」即,寅刑巳,巳刑申,申刑寅;無恩之刑。「未醜戌三刑」即,未刑醜,醜刑戌,戌刑未;恃勢之刑。
「相害」即相互損害,包括:子與未,醜與午,寅與巳,卯與辰,酉與戌,申與亥,共六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