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村幹部的身份還是比較特殊的,雖然掛著「幹部」的名號,但是其依然是村集體的一員,依然屬於農民,主要工作依然是務農利用多餘時間主持村務,所以很多監管真正幹部和公職人員的法律法規並不適合村幹部。這就導致最近幾年部分地區的村幹部出現違法亂紀的問題,佔用村集體財產,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一己私利,甚至聯合村裡面的村痞村霸在當地做起了「土皇帝」,不僅不能為農民做主,帶領農民走向小康之路,甚至為農村的發展增添了阻礙,為了改變這一現狀,現在在農村有一個組織,而這一組織就可能會引起村幹部的不高興。
這一組織就是村務監管委員會,而關於這一組織的相關法規是在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發布的,目前在各省已經基本落實,其中山東在2011年就明確提出將村務監管委員會制度推行納入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中,四川在2012年就完成在全省建立村務委員會的任務,北京在2011年完成建立農村村務監管委員會,貴州2013年全面鋪開村務委員會的建立,吉林在2012年底建立規範的村務監督委員會。
村務監管委員會的職責就是代表村民行使知情權和質詢權的,知情權指的是農民對於村務的一些工作享有知情的權利,比如說誰能享受低保福利,誰能申領農業補貼,村裡的土地出租租金是多少錢,以前沒有村務監管委員會的時候這些事基本是村幹部說了算,多數農民並不知道具體的情況,而有了這一組織後,組織成員就可以出現村裡的各種會議,這樣村民也就有了知情權,這事對於農民來說是好的,而對於村幹部來說就可能不高興了,畢竟這就像得到糖的小孩,以前自己偷偷藏起來想放哪放哪,而現在被硬性要求安排個人一起,藏不藏,藏哪裡自己都說不算了,那自然就高興不起來。
質詢權指的是可以代表村民要求對反映強烈的問題進行說明,比如上級要求村里舖水泥公路,安裝路燈,進行廁所改造,而且鄰村都已經順利完成,只有自己村幾年了都沒動靜,這時候村務監管委員會就可以代表村民要求村幹部給予合理解釋。這就相當於安排了個人跟著村幹部,對村幹部這個村裡「老大」所做的事進行跟蹤和評判,那村幹部自然也是十有八九不高興。
但是不論是知情權,還是質詢權都是村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只有這樣才能讓村幹部一心為民,才能讓村幹部更好得完成村裡和上級安排的工作,讓村幹部為村民辦實事。那這麼重要的一個組織,哪些人能夠加入呢?目前對於村務監管委員會的任職條件主要有4個:
1、必須是本村的村民代表,而且沒有違法亂紀的行為;
2、對法律、法規和基層各項涉農政策有所了解,並且具有協調議事的能力;
3、能運用法律、法規進行監督;
4、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廉潔奉公,熱衷於公益事業。
相信在農村有了這一組織之後,一些存在違法亂紀的村幹部一定會收斂一些,而暫時還沒有違法亂紀的村幹部也會因為這一組織而斷了違法亂紀的念頭。總之,這一組織雖然會讓村幹部不高興,但是對於農民卻有非常大的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