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梅花生物股價操縱案:實控人高位減持違法行為惡劣 董秘分得違法收益2600萬元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93號)顯示,經查明,孟慶山、楊慧興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孟慶山、楊慧興操縱「梅花生物」股價的背景
2013年梅花生物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梅花生物」,600873.SH)非公開發行股票,由於每股定價高於「梅花生物」股價,為確保非公開發行成功、不虧錢,2012年底至2013年初,梅花生物實際控制人孟慶山、時任董事會秘書楊慧興與浙大九智(杭州)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大九智」,實際控制人韓某龍)以及華鑫國際信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鑫信託」)商定,由華鑫信託成立結構化集合信託計劃參與梅花生物的股票非公開發行,並由孟慶山為信託計劃本金和收益提供擔保。
2013年3月25日,華鑫信託成立華鑫信託-慧智投資8號信託計劃(以下簡稱慧智8號信託),孟慶山借用廊坊市通江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江建築)名義認購慧智8號信託B類劣後級份額5378萬元。同時孟慶山與華鑫信託籤訂《股票質押合同》,以11,200萬股「梅花生物」為慧智8號信託提供收益保底承諾,保證本金和12.5%的年化收益。
慧智8號信託作為單一委託人,委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建信基金)設立建信基金公司-慧智投資8號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建信基金-慧智8號)作為參與梅花生物非公開發行股票的主體,認購11164萬股,認購資金69998.28萬元。慧智8號信託和建信基金-慧智8號的實際下單交易由韓某龍控制的浙大九智負責。
2014年12月,慧智8號信託即將到期,「梅花生物」股價無法滿足信託約定收益,孟慶山為避免信託虧損以及承擔擔保責任,由楊慧興聯絡韓某龍和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外貿信託)發起設立外貿信託-九智9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以下簡稱九智9號信託),以83000萬元受讓慧智8號信託的受益權,從而九智9號信託間接持有「梅花生物」11164萬股。韓某龍控制的浙大九智具有九智9號信託的投資建議權,下達交易指令。孟慶山以通江建築名義認購九智9號信託劣後級份額11000萬元,並對九智9號信託本金和收益進行擔保,同時享有11%的固定收益和20%的超額收益,變相延長信託計劃到期期限。
二、孟慶山、楊慧興操縱「梅花生物」股價的實施
孟慶山作為梅花生物實際控制人、楊慧興作為時任梅花生物董事會秘書,為避免信託虧損以及承擔擔保責任,利用信息發布的優勢地位,通過操控信息發布節奏,以及控制梅花生物二股東胡某軍為增持「梅花生物」而設立的「廣發增穩2號定向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增穩2號)的股票交易,操縱「梅花生物」股價。具體情況如下:
(一)操控信息發布節奏,推動設立增穩2號
孟慶山作為梅花生物實際控制人、時任董事長,具有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權;楊慧興時任梅花生物董事會秘書,參與公司涉及資本市場的重大事項,為孟慶山提供建議,負責梅花生物與中介機構的協調溝通,以及各類重大信息的準備和發布,兩人均具有信息優勢地位。
2014年11月5日,梅花生物發布公告稱公司擬通過發行股份並支付現金方式收購寧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伊品生物」)股權,並向不超過10名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股份募集配套資金。後來,收購標的伊品生物發生了大股東股權質押導致相關審計報告需要重做、產生訴訟糾紛等影響收購的情況。在梅花生物採取重做審計報告、督促伊品生物協商解決訴訟等行動後,2015年7月初,楊慧興要求中德證券的金某寧準備梅花生物與伊品生物終止重組的材料。伊品生物董事長、總裁閆某平稱,2015年7月9日,時任梅花生物總經理王某軍電話通知其梅花生物擬終止與伊品生物的重組。綜上,「擬終止重組伊品生物」的信息在2015年7月9日即具備公告條件。但是,梅花生物方面並未及時公告前述信息,直到2015年8月12日,梅花生物收到商務部同意梅花生物收購伊品生物的批文並必須及時披露,楊慧興向孟慶山進行匯報後,梅花生物在2015年8月12日收市後,同時披露了商務部的審批信息和前述擬終止重組信息,並公告公司股票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在履行公司內部審議程序後,梅花生物於2015年9月1日公告終止本次重組,公司股票也於下一交易日復牌。
2015年7月8日,證監會發布《關於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本公司股票相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增持通知》),在此背景下,孟慶山電話聯繫在2015年4月至6月減持過「梅花生物」的二股東胡某軍,說服胡某軍出資增持公司股票,具體增持安排由孟慶山、楊慧興負責,胡某軍只負責在相關文件籤字。此後,楊慧興經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某營業部介紹,聯絡廣發證券資產管理(廣東)有限公司設立增穩2號,增穩2號由胡某軍作為單一委託人並以自有資金出資設立,相關交易指令由楊慧興通過其下屬劉某芳下達,實際交易決策人為楊慧興。
2015年7月9日,梅花生物召開董事會、監事會和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梅花生物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員工持股計劃(草案)》的議案。2015年7月初,梅花生物半年業績數據形成,公司上半年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約3.3億元,較去年同期增長150%左右。在孟慶山、楊慧興推動下,梅花生物陸續在2015年7月9日、7月10日向市場公告前述3項信息。
2015年7月18日,在增穩2號的增持數量未達到強制披露標準的情況下,楊慧興推動梅花生物自願性披露了胡某軍增持進展情況的公告。2015年7月30日,在增穩2號的增持數量同樣未達到強制披露標準的情況下,楊慧興推動梅花生物第二次自願性披露了胡某軍的增持進展。
此外,在梅花生物已計劃終止重組伊品生物的情況下,楊慧興仍於2015年8月5日向前來調研的長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城證券)研究員傳達了重組項目仍在進行中並且完成後將對行業格局和產品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正面信息,長城證券隨後發布了推薦買入「梅花生物」的研究報告。
綜上,孟慶山、楊慧興操控信息發布節奏,拖延公告擬終止重組的利空信息,在九智9號信託大幅減持「梅花生物」情況下,仍然推動梅花生物積極主動自願性披露相關股東的增持信息。
(二)孟慶山、楊慧興操控減持「梅花生物」時點
2015年6月至7月初,「梅花生物」股價基本維持在孟慶山信託計劃退出成本之上,楊慧興多次催促韓某龍賣出九智9號信託持有的「梅花生物」,以便解除孟慶山的補償和擔保責任。2015年7月上旬股市異常波動期間,「梅花生物」股價最低降至6元/股左右,九智9號信託產生大額浮虧,楊慧興再次電話聯繫韓某龍,對韓某龍在2015年6月份的股價高點沒有賣出表達不滿,並表示要解除擔保。韓某龍回覆說浙大九智賣出「梅花生物」的目標價格調整到了10元/股。經溝通,楊慧興和韓某龍共同將賣出目標價確定為10元/股,即在「梅花生物」股價達到10元/股時,九智9號信託就將「梅花生物」賣出。
隨著前述業績預增、二股東胡某軍增持以及設立員工持股計劃三項利好信息的發布,「梅花生物」股價連續4個交易日漲停,截至2015年7月14日,「梅花生物」收盤價逼近9元(8.82元/股)。但2015年7月15日「梅花生物」跌停,收盤價跌破8元(7.94元/股)。自2015年7月16日開始,楊慧興操控增穩2號連續3個交易日在二級市場增持「梅花生物」,合計買入1307.36萬股,並推動梅花生物於2015年7月18日自願性披露了胡某軍增持進展情況的公告。截至2015年7月22日,「梅花生物」收於9.99元/股,逼近10元/股目標價格。2015年7月23日,九智9號通過連續競價交易和大宗交易分別減持2000萬股和1000萬股「梅花生物」,其中,連續競價賣出均價為10元/股,大宗交易賣出均價為9.76元/股。
自2015年7月24日起,「梅花生物」股價再次下挫,截至2015年7月27日收於8.79元/股。楊慧興操控增穩2號自2015年7月27日起連續3個交易日增持「梅花生物」,買入股數合計1528.92萬股,楊慧興推動梅花生物於2015年7月30日第二次自願性披露了胡某軍的增持進展。2015年7月31日「梅花生物」最高股價超過10元/股目標價格,九智9號於2015年7月31日通過連續競價減持1114.65萬股「梅花生物」,賣出均價10元/股。
2015年8月3日,「梅花生物」股價大幅下跌,楊慧興操控增穩2號分別於2015年8月3日和2015年8月5日在二級市場增持「梅花生物」共計1201.94萬股,梅花生物於2015年8月6日發布了股東胡某軍增持完成的公告。
自2015年8月6日至2015年8月13日停牌前,「梅花生物」股價企穩回升並且大部分時間穩定在10元/股目標價格附近,九智9號信託於2015年8月7日、8月11日和8月12日分別減持100萬股、3001萬股和2712.28萬股,其中除8月7日通過連續競價減持的100萬股和8月11日通過大宗交易減持的2000萬股均價略低於10元/股外,減持均價均超過10元/股。
截至2015年8月12日,九智9號信託將間接持有的11164萬股「梅花生物」全部清空。其中,2015年7月至8月的減持均價為10.10元/股(包含3000萬股大宗減持的折扣價格),與楊慧興和韓某龍在2015年7月初的約定價格基本一致。
三、孟慶山、楊慧興的操縱行為對股價的影響
受梅花生物發布的利好消息以及胡某軍增持的影響,2015年7月8日至2015年8月12日期間,「梅花生物」收盤價從6.03元上漲至10.34元,增幅71.48%;同期,上證指數(000001.SH)從3507.19點漲至3886.32點,增幅10.81%,「梅花生物」股價增幅偏離上證指數60.67%;同期,中信一級食品飲料行業指數(CI005019.WI)從7416.51點漲至8854.06點,增幅19.38%,「梅花生物」股價增幅偏離行業指數52.10%;申萬一級食品飲料行業指數(801120.SI)從6221.70點漲至7097.26點,增幅14.07%,「梅花生物」股價增幅偏離行業指數57.41%。
2015年8月13日擬終止重組利空消息發布後梅花生物停牌至2015年9月1日,自2015年9月2日復牌時起,「梅花生物」股票在2015年9月2日、9月7日和9月8日連續3個交易日收盤價格跌停,9月9日打開跌停板收於7.98元/股,跌幅達22.82%,期間上證指數上漲2.41%,「梅花生物」股價與大盤偏離超過25%;同期,中信一級食品飲料行業指數(CI005019.WI)上漲1.03%,「梅花生物」股價偏離行業指數23.85%;申萬一級食品飲料行業指數(801120.SI)上漲1.11%,「梅花生物」股價偏離行業指數23.93%。
四、孟慶山、楊慧興操縱「梅花生物」的違法所得
在違法所得方面,以2015年7月8日(操縱行為開始日的前一日)為基準日,以該日「梅花生物」二級市場收盤價格為基準價格計算孟慶山、楊慧興二人違法所得。對九智9號信託,以通江建築(實際出資人為孟慶山)從九智9號信託實際獲得的收益與通江建築可從九智9號信託獲得收益之間的差額為孟慶山、楊慧興的違法所得額,共計19610.77萬元。經核實,增穩2號(胡某軍)證券帳戶已於2020年3月20日將此前買入的「梅花生物」全部賣出,實際虧損13951.89萬元。孟慶山、楊慧興的違法所得為5658.88萬元,其中楊慧興分得違法收益2599萬元。
中國證監會認為,孟慶山與楊慧興合謀,一邊利用信息發布的優勢地位,操控上市公司信息發布節奏,選擇性地披露利好信息,拖延對梅花生物不利信息的發布;一邊借擁有增穩2號交易決策權之便,控制增穩2號的股票交易。孟慶山、楊慧興的行為影響投資者預期,推高股價,成功將「梅花生物」股價維持在孟慶山信託退出成本之上。
與此同時,孟慶山、楊慧興利用拖延發布擬終止重組利空信息、自願性發布相關股東增持利好信息以及增穩2號不斷增持「梅花生物」的「時間窗口」,精準、集中、高位減持「梅花生物」,從而實現對相關信託計劃的順利退出。孟慶山、楊慧興具有共同主觀故意,共同操縱「梅花生物」價格。
在操縱「梅花生物」股價的過程中,孟慶山作為梅花生物實際控制人和時任董事長,負責決策和提供資金,行為惡劣,違法情節較為嚴重;楊慧興作為時任董事會秘書,負責具體事務的處理和聯絡協調各方關係,違法情節嚴重。孟慶山、楊慧興的上述行為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構成第二百零三條所述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綜上,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沒收孟慶山、楊慧興違法所得5658.88萬元,其中沒收孟慶山違法所得3059.88萬元,沒收楊慧興違法所得2599萬元,並對孟慶山、楊慧興處以16976.63萬元的罰款,其中孟慶山承擔9179.63萬元,楊慧興承擔7797萬元。
同日發布的中國證監會市場禁入決定書(〔2020〕18號)顯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五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孟慶山採取十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楊慧興採取三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中國證監會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梅花集團是全球領先的胺基酸營養健康解決方案提供商。公司通過為全球50多個國家和地區多家知名客戶提供各類胺基酸產品及使用解決方案,讓全世界用戶享有技術的全方位溝通。公司成立於2002年,全稱「梅花生物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完成股份制改造,2010年底在滬市A股上市,總部位於河北省廊坊市。 梅花集團擁有生物發酵行業中最完整的、最長的產業鏈和配套設施,通過全系列的研、產、供、銷服務,靈活滿足全球不同客戶的差異化需求以及快速創新的追求,專注於打造生物發酵和生物製藥的高端產業平臺。
孟慶山2011年1月21日至2017年1月15日擔任梅花生物董事長兼公司董事。且孟慶山持有梅花生物27.55%股份,為第一大股東。梅花生物財報顯示,孟慶山為公司實際控制人,其一致行動人為王愛軍(第5大股東)、何君(第10大股東)。
2017年5月25日,公司控股股東孟慶山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通知書(編號:稽查總隊調查通字 170422 號):「因你涉嫌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決定對你立案調查,請予以配合」。
《證券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一)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前款所稱證券市場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制度。
《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五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3至5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行為惡劣、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或者在重大違法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等情節較為嚴重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5至10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終身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一)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
(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行為特別惡劣,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者致使投資者利益遭受特別嚴重損害的;
(三) 組織、策劃、領導或者實施重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活動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孟慶山、楊慧興)
〔2020〕93號
當事人:孟慶山,男,1948年11月出生,時任梅花生物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梅花生物)董事長,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廣陽區。
楊慧興,男,1978年3月出生,時任梅花生物董事會秘書,住址:北京市朝陽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規定,我會對孟慶山、楊慧興操縱「梅花生物」價格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的申請,我會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孟慶山、楊慧興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根據事先告知、聽證以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情況,我會再次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孟慶山、楊慧興要求陳述、申辯,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孟慶山、楊慧興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孟慶山、楊慧興操縱「梅花生物」股價的背景
2013年梅花生物非公開發行股票,由於每股定價高於「梅花生物」股價,為確保非公開發行成功、不虧錢,2012年底至2013年初,梅花生物實際控制人孟慶山、時任董事會秘書楊慧興與浙大九智(杭州)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大九智,實際控制人韓某龍)以及華鑫國際信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鑫信託)商定,由華鑫信託成立結構化集合信託計劃參與梅花生物的股票非公開發行,並由孟慶山為信託計劃本金和收益提供擔保。
2013年3月25日,華鑫信託成立華鑫信託-慧智投資8號信託計劃(以下簡稱慧智8號信託),孟慶山借用廊坊市通江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江建築)名義認購慧智8號信託B類劣後級份額5,378萬元。同時孟慶山與華鑫信託籤訂《股票質押合同》,以11,200萬股「梅花生物」為慧智8號信託提供收益保底承諾,保證本金和12.5%的年化收益。
慧智8號信託作為單一委託人,委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建信基金)設立建信基金公司-慧智投資8號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建信基金-慧智8號)作為參與梅花生物非公開發行股票的主體,認購11,164萬股,認購資金69,998.28萬元。慧智8號信託和建信基金-慧智8號的實際下單交易由韓某龍控制的浙大九智負責。
2014年12月,慧智8號信託即將到期,「梅花生物」股價無法滿足信託約定收益,孟慶山為避免信託虧損以及承擔擔保責任,由楊慧興聯絡韓某龍和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外貿信託)發起設立外貿信託-九智9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以下簡稱九智9號信託),以83,000萬元受讓慧智8號信託的受益權,從而九智9號信託間接持有「梅花生物」11,164萬股。韓某龍控制的浙大九智具有九智9號信託的投資建議權,下達交易指令。孟慶山以通江建築名義認購九智9號信託劣後級份額11,000萬元,並對九智9號信託本金和收益進行擔保,同時享有11%的固定收益和20%的超額收益,變相延長信託計劃到期期限。
二、孟慶山、楊慧興操縱「梅花生物」股價的實施
孟慶山作為梅花生物實際控制人、楊慧興作為時任梅花生物董事會秘書,為避免信託虧損以及承擔擔保責任,利用信息發布的優勢地位,通過操控信息發布節奏,以及控制梅花生物二股東胡某軍為增持「梅花生物」而設立的「廣發增穩2號定向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增穩2號)的股票交易,操縱「梅花生物」股價。具體情況如下:
(一)操控信息發布節奏,推動設立增穩2號
孟慶山作為梅花生物實際控制人、時任董事長,具有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權;楊慧興時任梅花生物董事會秘書,參與公司涉及資本市場的重大事項,為孟慶山提供建議,負責梅花生物與中介機構的協調溝通,以及各類重大信息的準備和發布,兩人均具有信息優勢地位。
2014年11月5日,梅花生物發布公告稱公司擬通過發行股份並支付現金方式收購寧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伊品生物)股權,並向不超過10名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股份募集配套資金。後來,收購標的伊品生物發生了大股東股權質押導致相關審計報告需要重做、產生訴訟糾紛等影響收購的情況。在梅花生物採取重做審計報告、督促伊品生物協商解決訴訟等行動後,2015年7月初,楊慧興要求中德證券的金某寧準備梅花生物與伊品生物終止重組的材料。伊品生物董事長、總裁閆某平稱,2015年7月9日,時任梅花生物總經理王某軍電話通知其梅花生物擬終止與伊品生物的重組。綜上,「擬終止重組伊品生物」的信息在2015年7月9日即具備公告條件。但是,梅花生物方面並未及時公告前述信息,直到2015年8月12日,梅花生物收到商務部同意梅花生物收購伊品生物的批文並必須及時披露,楊慧興向孟慶山進行匯報後,梅花生物在2015年8月12日收市後,同時披露了商務部的審批信息和前述擬終止重組信息,並公告公司股票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在履行公司內部審議程序後,梅花生物於2015年9月1日公告終止本次重組,公司股票也於下一交易日復牌。
2015年7月8日,證監會發布《關於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本公司股票相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增持通知》),在此背景下,孟慶山電話聯繫在2015年4月至6月減持過「梅花生物」的二股東胡某軍,說服胡某軍出資增持公司股票,具體增持安排由孟慶山、楊慧興負責,胡某軍只負責在相關文件籤字。此後,楊慧興經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某營業部介紹,聯絡廣發證券資產管理(廣東)有限公司設立增穩2號,增穩2號由胡某軍作為單一委託人並以自有資金出資設立,相關交易指令由楊慧興通過其下屬劉某芳下達,實際交易決策人為楊慧興。
2015年7月9日,梅花生物召開董事會、監事會和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梅花生物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員工持股計劃(草案)》的議案。
2015年7月初,梅花生物半年業績數據形成,公司上半年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約3.3億元,較去年同期增長150%左右。
在孟慶山、楊慧興推動下,梅花生物陸續在2015年7月9日、7月10日向市場公告前述3項信息。
2015年7月18日,在增穩2號的增持數量未達到強制披露標準的情況下,楊慧興推動梅花生物自願性披露了胡某軍增持進展情況的公告。
2015年7月30日,在增穩2號的增持數量同樣未達到強制披露標準的情況下,楊慧興推動梅花生物第二次自願性披露了胡某軍的增持進展。
此外,在梅花生物已計劃終止重組伊品生物的情況下,楊慧興仍於2015年8月5日向前來調研的長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城證券)研究員傳達了重組項目仍在進行中並且完成後將對行業格局和產品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正面信息,長城證券隨後發布了推薦買入「梅花生物」的研究報告。
綜上,孟慶山、楊慧興操控信息發布節奏,拖延公告擬終止重組的利空信息,在九智9號信託大幅減持「梅花生物」情況下,仍然推動梅花生物積極主動自願性披露相關股東的增持信息。
(二)孟慶山、楊慧興操控減持「梅花生物」時點
2015年6月至7月初,「梅花生物」股價基本維持在孟慶山信託計劃退出成本之上,楊慧興多次催促韓某龍賣出九智9號信託持有的「梅花生物」,以便解除孟慶山的補償和擔保責任。2015年7月上旬股市異常波動期間,「梅花生物」股價最低降至6元/股左右,九智9號信託產生大額浮虧,楊慧興再次電話聯繫韓某龍,對韓某龍在2015年6月份的股價高點沒有賣出表達不滿,並表示要解除擔保。韓某龍回覆說浙大九智賣出「梅花生物」的目標價格調整到了10元/股。經溝通,楊慧興和韓某龍共同將賣出目標價確定為10元/股,即在「梅花生物」股價達到10元/股時,九智9號信託就將「梅花生物」賣出。
隨著前述業績預增、二股東胡某軍增持以及設立員工持股計劃三項利好信息的發布,「梅花生物」股價連續4個交易日漲停,截至2015年7月14日,「梅花生物」收盤價逼近9元(8.82元/股)。但2015年7月15日「梅花生物」跌停,收盤價跌破8元(7.94元/股)。自2015年7月16日開始,楊慧興操控增穩2號連續3個交易日在二級市場增持「梅花生物」,合計買入13,073,560股,並推動梅花生物於2015年7月18日自願性披露了胡某軍增持進展情況的公告。截至2015年7月22日,「梅花生物」收於9.99元/股,逼近10元/股目標價格。2015年7月23日,九智9號通過連續競價交易和大宗交易分別減持2,000萬股和1,000萬股「梅花生物」,其中,連續競價賣出均價為10元/股,大宗交易賣出均價為9.76元/股。
自2015年7月24日起,「梅花生物」股價再次下挫,截至2015年7月27日收於8.79元/股。楊慧興操控增穩2號自2015年7月27日起連續3個交易日增持「梅花生物」,買入股數合計15,289,230股,楊慧興推動梅花生物於2015年7月30日第二次自願性披露了胡某軍的增持進展。2015年7月31日「梅花生物」最高股價超過10元/股目標價格,九智9號於2015年7月31日通過連續競價減持11,146,500股「梅花生物」,賣出均價10元/股。
2015年8月3日,「梅花生物」股價大幅下跌,楊慧興操控增穩2號分別於2015年8月3日和2015年8月5日在二級市場增持「梅花生物」共計12,019,400股,梅花生物於2015年8月6日發布了股東胡某軍增持完成的公告。
自2015年8月6日至2015年8月13日停牌前,「梅花生物」股價企穩回升並且大部分時間穩定在10元/股目標價格附近,九智9號信託於2015年8月7日、8月11日和8月12日分別減持100萬股、3,001萬股和27,122,838股,其中除8月7日通過連續競價減持的100萬股和8月11日通過大宗交易減持的2,000萬股均價略低於10元/股外,減持均價均超過10元/股。
截至2015年8月12日,九智9號信託將間接持有的11,164萬股「梅花生物」全部清空。其中,2015年7月至8月的減持均價為10.10元/股(包含3,000萬股大宗減持的折扣價格),與楊慧興和韓某龍在2015年7月初的約定價格基本一致。
三、孟慶山、楊慧興的操縱行為對股價的影響
受梅花生物發布的利好消息以及胡某軍增持的影響,2015年7月8日至2015年8月12日期間,「梅花生物」收盤價從6.03元上漲至10.34元,增幅71.48%;同期,上證指數(000001.SH)從3507.19點漲至3886.32點,增幅10.81%,「梅花生物」股價增幅偏離上證指數60.67%;同期,中信一級食品飲料行業指數(CI005019.WI)從7416.51點漲至8854.06點,增幅19.38%,「梅花生物」股價增幅偏離行業指數52.10%;申萬一級食品飲料行業指數(801120.SI)從6221.70點漲至7097.26點,增幅14.07%,「梅花生物」股價增幅偏離行業指數57.41%。
2015年8月13日擬終止重組利空消息發布後梅花生物停牌至2015年9月1日,自2015年9月2日復牌時起,「梅花生物」股票在2015年9月2日、9月7日和9月8日連續3個交易日收盤價格跌停,9月9日打開跌停板收於7.98元/股,跌幅達22.82%,期間上證指數上漲2.41%,「梅花生物」股價與大盤偏離超過25%;同期,中信一級食品飲料行業指數(CI005019.WI)上漲1.03%,「梅花生物」股價偏離行業指數23.85%;申萬一級食品飲料行業指數(801120.SI)上漲1.11%,「梅花生物」股價偏離行業指數23.93%。
四、孟慶山、楊慧興操縱「梅花生物」的違法所得
在違法所得方面,以2015年7月8日(操縱行為開始日的前一日)為基準日,以該日「梅花生物」二級市場收盤價格為基準價格計算孟慶山、楊慧興二人違法所得。對九智9號信託,以通江建築(實際出資人為孟慶山)從九智9號信託實際獲得的收益與通江建築可從九智9號信託獲得收益之間的差額為孟慶山、楊慧興的違法所得額,共計196,107,712.83元。經核實,增穩2號(胡某軍)證券帳戶已於2020年3月20日將此前買入的「梅花生物」全部賣出,實際虧損139,518,937.99元。孟慶山、楊慧興的違法所得為56,588,774.84元,其中楊慧興分得違法收益2,599萬元。
以上事實,有相關人員郵件、詢問筆錄、銀行轉帳憑證、相關項目資料、相關帳戶交易記錄、建信基金的計算說明、上海證券交易所出具的盈利計算表、關於違法所得計算方法和過程的說明等證據,足以認定。
我會認為,孟慶山與楊慧興合謀,一邊利用信息發布的優勢地位,操控上市公司信息發布節奏,選擇性地披露利好信息,拖延對梅花生物不利信息的發布;一邊借擁有增穩2號交易決策權之便,控制增穩2號的股票交易。孟慶山、楊慧興的行為影響投資者預期,推高股價,成功將「梅花生物」股價維持在孟慶山信託退出成本之上。
與此同時,孟慶山、楊慧興利用拖延發布擬終止重組利空信息、自願性發布相關股東增持利好信息以及增穩2號不斷增持「梅花生物」的「時間窗口」,精準、集中、高位減持「梅花生物」,從而實現對相關信託計劃的順利退出。孟慶山、楊慧興具有共同主觀故意,共同操縱「梅花生物」價格。
孟慶山、楊慧興的上述行為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構成第二百零三條所述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當事人孟慶山、楊慧興及其代理人提出以下申辯意見:
(一)孟慶山陳述申辯意見
第一,孟慶山未實施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一是2015年7月9日、10日發布的三項利好信息系梅花生物根據西藏證監局發布的《關於維護公司股價穩定有關事項的通知》明文要求,響應救市號召,結合自身情況,完成穩定股價的任務而實施。公告時點系根據證監部門硬性要求,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二是就擬終止與伊品生物重組一項,《事先告知書》僅依據閆某平個人回憶,無其他書面證據印證就認定梅花生物2015年7月9日決定終止重組,證據不足。事實上,梅花生物在2015年7月9日未擬定終止本次重組,孟慶山提交了大量當時形成的書面證據證明在2015年7月底至8月中旬,梅花生物仍一直在積極推進本次重組。最終由於交易對手方短期內無法解決涉訴事項,且上交所不同意繼續停牌,梅花生物才於2015年8月20日左右被迫終止本次重組。三是胡某軍分階段增持是基於救市號召的緊迫性、個人資金的充盈情況、以及合理的商業判斷,並非為了配合減持而故意選擇增持時點,且梅花生物就此的自願披露是為了響應救市號召,更好地維護股價。同時間段,該類自願性披露情況普遍,梅花生物並非個例。
第二,孟慶山對九智9號信託的減持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控制,未提出建議、指示、安排或要求。九智9號減持價格、減持行為系韓某龍獨立決策,與孟慶山無關。
第三,孟慶山不具有操縱「梅花生物」的主觀故意。一是延長案涉信託計劃系中介機構主動提出,孟慶山被動同意,孟慶山不因此具有操縱「梅花生物」的背景或主觀故意。二是在案證據無法證明孟慶山與楊慧興之間存在操縱市場的共同故意。
第四,判斷案涉行為對股價影響時,應當採用行業指數,且應考慮梅花生物停牌後復牌的補跌因素影響。經計算,案涉時期梅花生物個股與行業指數波動情況一致,孟慶山案涉行為未對梅花生物股價造成影響,不存在操縱市場的結果。
第五,根據過罰相當原則,違法所得應以孟慶山在九智9號信託清算的實際獲利為限,不應超出孟慶山的實際獲利。同時,案涉各公告均在盤後發布,即使以2015年7月9日作為行為起點,也應該以該日收盤價為基準價計算違法所得。孟慶山主觀惡性低,積極配合調查,懇請降低行政處罰幅度。
(二)楊慧興陳述申辯意見
第一,楊慧興未實施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一是楊慧興作為梅花生物時任董秘,沒有權利決定是否終止、何時終止重組,僅能依據實際情況履行信息披露職責。二是2015年7月9日、10日發布的三項利好信息系梅花生物根據西藏證監局發布的《關於維護公司股價穩定有關事項的通知》明文要求,響應救市號召,結合自身情況,完成穩定股價的任務而實施。楊慧興作為梅花生物時任董秘,系按照證券監管部門要求,根據公司領導層制定的具體股價維穩方案開展信息披露工作。楊慧興對相關公告的發布時點、內容沒有任何控制力。三是就擬終止與伊品生物重組一項,《事先告知書》僅依據閆某平個人回憶,無其他書面證據印證就認定梅花生物2015年7月9日決定終止重組,證據不足。事實上,梅花生物在2015年7月9日未擬定終止本次重組,楊慧興提交了大量當時形成的書面證據證明在2015年7月底至8月中旬,梅花生物仍一直在積極推進本次重組,楊慧興也未得到終止重組的指示。最終由於交易對手方短期內無法解決涉訴事項,且上交所不同意繼續停牌,梅花生物才於2015年8月20日左右被迫終止本次重組。四是根據證券監管機構的明文要求,梅花生物大股東胡某軍符合應當增持公司股票的條件,胡某軍必須增持。楊慧興僅請孟慶山聯繫胡某軍,勸說其按照證券監管機構的要求增持。楊慧興僅系按照證券監管機構的明文要求開展相關工作,並不存在為了操縱股價,推動設立增穩2號的情形。且梅花生物就此的自願披露是為了響應救市號召,更好地維護股價。同時間段,該類自願性披露情況普遍,梅花生物並非個例。
第二,楊慧興對九智9號並無決策權,九智9號減持價格、減持行為系韓某龍獨立決策,韓某龍從未聽取或者同意楊慧興的意見。楊慧興不存在控制該信託計劃減持時點的能力。
第三,楊慧興不具有操縱「梅花生物」的主觀故意。一是延長案涉信託計劃系中介機構主動提出,楊慧興轉達,孟慶山被動同意,楊慧興並不因此具有操縱「梅花生物」的背景或主觀故意。二是在案證據無法證明楊慧興與孟慶山之間存在操縱市場的共同故意。
第四,判斷案涉行為對股價影響時,應當採用行業指數,且應考慮梅花生物停牌後復牌的補跌因素影響。經計算,案涉時期梅花生物個股與行業指數波動情況一致,楊慧興案涉行為未對梅花生物股價造成影響,不存在操縱市場的結果。
第五,楊慧興獲取的2599萬元為獎金,即便證監會對該獎金予以追繳,也不應對楊慧興再予以處罰。案涉各公告均在盤後發布,即使以2015年7月9日作為行為起點,也應以該日收盤價為基準價計算違法所得。楊慧興僅履行董秘職責,主觀惡性低,積極配合調查,懇請降低行政處罰幅度。
對於孟慶山、楊慧興的陳述申辯意見,經覆核,我會認為:
第一,關於孟慶山、楊慧興是否實施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問題。一是孟慶山作為梅花生物實際控制人、時任董事長,楊慧興作為時任梅花生物董事會秘書,為了保證由孟慶山承擔擔保責任的九智9號信託順利減持「梅花生物」且不虧錢,二人利用監管部門發布維護市場穩定的相關監管要求之時機和信息發布的優勢地位,操控信息發布節奏,在相關信息均具備發布條件的情況下,擇「業績預增」「胡某軍增持」「設立員工持股計劃」三項利好優先發布,延遲發布「擬終止重組」的利空信息,並由楊慧興實際控制胡某軍為增持「梅花生物」而設立的增穩2號進行了增持股票的交易。但與此同時,孟慶山、楊慧興二人卻通過九智9號信託反向操作,精準、集中、高位減持「梅花生物」。以上事實足以證明孟慶山、楊慧興具有操縱「梅花生物」股價的行為。二是認定「擬終止重組」的信息應不晚於7月9日發布有充分的證據支持,從客觀證據上,有楊慧興安排中德證券金某寧起草的梅花生物與伊品生物終止重組的郵件;從主觀證據上,有伊品生物董事長、總裁閆某平的詢問筆錄稱在7月9日梅花生物總經理王某軍電話通知其擬終止重組,再結合當時梅花生物消極對待延期審計的情況,足以認定「擬終止重組」的信息於7月9日即具備公告條件。三是關於胡某軍增持情況,經孟慶山說服,胡某軍同意增持,此後,楊慧興操控增穩2號連續大量買入「梅花生物」,在此期間,梅花生物先後兩次自願性披露胡某軍增持進展情況,而且增持買入和自願性信息披露時點基本都在「梅花生物」股價下跌之後,九智9號信託賣出「梅花生物」之前,交易時點和披露時間足以印證楊慧興通過操控增穩2號的增持行為來配合減持的目的。綜上,對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第二,關於九智9號信託交易決策權歸屬的問題。雖然九智9號信託由韓某龍負責下單交易,但是,根據詢問筆錄,梅花生物2013年非公開發行以及後續信託計劃的參與,均為孟慶山決策、楊慧興具體執行,二人的共同目標是確保信託計劃不虧錢,且孟慶山對楊慧興就此作出獎勵承諾,2015年7月上旬股市異常波動期間,在前期多次催促韓某龍儘快減持「梅花生物」基礎上,楊慧興又電話聯繫韓某龍,表達了對前期賣出緩慢的不滿並再次催促韓某龍儘快賣出股票,韓某龍回覆說已將賣出「梅花生物」的目標價格調整到了10元/股,楊慧興對此未提異議,據此,兩人共同將賣出目標價確定為10元/股。根據相關詢問筆錄,楊慧興要求韓某龍說話算話,並明確威脅如果不減持就退出擔保。在催促韓某龍儘快減持九智9號信託間接持有的「梅花生物」的同期,楊慧興操控增穩2號連續大量買入「梅花生物」,推動梅花生物自願性披露胡某軍增持進展情況,拖延擬終止重組伊品生物這一重大信息的發布,在2015年7月9日至8月12日期間,「梅花生物」股價基本穩定在10元/股的目標價格附近。截至2015年8月12日,九智9號信託將間接持有的11,164萬股「梅花生物」全部清空,且賣出價格與楊慧興的要求基本一致。綜上,對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第三,關於孟慶山和楊慧興共同操縱「梅花生物」股價的主觀故意問題。從主體身份和作用看,孟慶山作為梅花生物實際控制人、時任董事長和九智9號信託產品的收益擔保人,是整個操縱行為的決策者,楊慧興作為時任董事會秘書,負責具體執行。根據詢問筆錄,孟慶山曾經允諾,如果九智9號信託沒有虧損,會給楊慧興獎勵,事後孟慶山也實際給予了楊慧興資金獎勵。同時,楊慧興和韓某龍在接受我會詢問時均表示,操作九智9號信託的股票交易要確保孟慶山不賠錢。此外,楊慧興多次電話聯繫韓某龍,兩人共同將股票賣出目標價確定為10元/股,即在「梅花生物」股價達到10元/股時,九智9號信託就將「梅花生物」賣出。從客觀上看,楊慧興操控增穩2號連續大量買入「梅花生物」,同時楊慧興還推動梅花生物自願性披露胡某軍增持進展情況的公告,將「梅花生物」股價穩定於10元/股的目標價格附近。在此期間,九智9號信託連續、集中、高位減持「梅花生物」,減持均價為10.10元/股,與楊慧興和韓某龍在2015年7月初的約定價格一致。綜上,結合孟慶山與楊慧興操縱「梅花生物」股價的客觀行為和兩者信息優勢地位,以及二人具有共同確保孟慶山不因九智9號信託虧損承擔擔保責任的目的,同時事後孟慶山給予楊慧興資金獎勵的事實,足以證明孟慶山與楊慧興具有操縱「梅花生物」股價的共同故意。綜上,對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第四,關於操縱行為對「梅花生物」股價的影響。2015年7月8日至2015年8月12日期間,「梅花生物」收盤價從6.03元上漲至10.34元,增幅71.48%;同期,上證指數(000001.SH)增幅10.81%,「梅花生物」股價增幅偏離上證指數60.67%;同期,中信一級食品飲料行業指數(CI005019.WI)增幅19.38%,「梅花生物」股價增幅偏離行業指數52.10%;申萬一級食品飲料行業指數(801120.SI)增幅14.07%,「梅花生物」股價增幅偏離行業指數57.41%。當事人認為應該採用中信三級行業調味品指數(CI005330)計算,我會認為該指數成分股較少,受個股影響較大,而上證指數、中信一級食品飲料行業指數、申萬一級食品飲料行業指數更具合理性。另外,當事人提出在考慮偏離度時應考慮補跌因素影響的申辯意見不具有合理性。綜上,對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第五,關於違法所得和處罰幅度問題。一是在違法所得計算方面,對九智9號信託,孟慶山、楊慧興是基於避損的目的實施的操縱行為,以通江建築(實際出資人為孟慶山)實際從九智9號信託獲得的收益與通江建築(以7月8日收盤價為基準)可從九智9號信託獲得收益之間的差額為孟慶山、楊慧興的違法所得額,共計196,107,712.83元,能夠充分匹配孟慶山、楊慧興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且我會已將相關計算方法、過程和數據向當事人予以了充分告知。此外,經核實,增穩2號(胡某軍)證券帳戶已於2020年3月20日將此前買入的「梅花生物」全部賣出,實際虧損139,518,937.99元。孟慶山、楊慧興的違法所得為56,588,774.84元,其中楊慧興分得違法收益2,599萬元。綜上,對違法所得的計算無誤。在處罰幅度方面,孟慶山作為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在股市異常波動期間,不顧市場狀況和監管層相關號召,利用所具有的信息優勢地位,操控上市公司信息發布節奏,並將監管層關於維護市場穩定的相關要求作為推動其他股東增持以方便自己減持股票的工具,操縱「梅花生物」股價,連續、集中、高位減持股票,違法行為惡劣,情節較為嚴重;楊慧興作為時任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具體負責違法行為的實施,情節嚴重。我會對孟慶山、楊慧興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三倍罰款符合「過罰相當」原則。綜上,我會對當事人請求從輕、減輕處罰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綜上,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我會決定:沒收孟慶山、楊慧興違法所得56,588,774.84元,其中沒收孟慶山違法所得30,598,774.84元,沒收楊慧興違法所得25,990,000元,並對孟慶山、楊慧興處以169,766,324.52元的罰款,其中孟慶山承擔91,796,324.52元,楊慧興承擔77,970,000元。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帳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0年11月2日
中國證監會市場禁入決定書〔2020〕18號(孟慶山、楊慧興)
〔2020〕18號
當事人:孟慶山,男,1948年11月出生,時任梅花生物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梅花生物)董事長,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廣陽區。
楊慧興,男,1978年3月出生,時任梅花生物董事會秘書,住址:北京市朝陽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規定,我會對孟慶山、楊慧興操縱「梅花生物」價格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作出市場禁入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的申請,我會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孟慶山、楊慧興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根據事先告知、聽證以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情況,我會再次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場禁入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孟慶山、楊慧興要求陳述、申辯,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孟慶山、楊慧興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孟慶山、楊慧興操縱「梅花生物」股價的背景
2013年梅花生物非公開發行股票,由於每股定價高於「梅花生物」股價,為確保非公開發行成功、不虧錢,2012年底至2013年初,梅花生物實際控制人孟慶山、時任董事會秘書楊慧興與浙大九智(杭州)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大九智,實際控制人韓某龍)以及華鑫國際信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鑫信託)商定,由華鑫信託成立結構化集合信託計劃參與梅花生物的股票非公開發行,並由孟慶山為信託計劃本金和收益提供擔保。
2013年3月25日,華鑫信託成立華鑫信託-慧智投資8號信託計劃(以下簡稱慧智8號信託),孟慶山借用廊坊市通江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江建築)名義認購慧智8號信託B類劣後級份額5,378萬元。同時孟慶山與華鑫信託籤訂《股票質押合同》,以11,200萬股「梅花生物」為慧智8號信託提供收益保底承諾,保證本金和12.5%的年化收益。
慧智8號信託作為單一委託人,委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建信基金)設立建信基金公司-慧智投資8號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建信基金-慧智8號)作為參與梅花生物非公開發行股票的主體,認購11,164萬股,認購資金69,998.28萬元。慧智8號信託和建信基金-慧智8號的實際下單交易由韓某龍控制的浙大九智負責。
2014年12月,慧智8號信託即將到期,「梅花生物」股價無法滿足信託約定收益,孟慶山為避免信託虧損以及承擔擔保責任,由楊慧興聯絡韓某龍和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外貿信託)發起設立外貿信託-九智9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以下簡稱九智9號信託),以83,000萬元受讓慧智8號信託的受益權,從而九智9號信託間接持有「梅花生物」11,164萬股。韓某龍控制的浙大九智具有九智9號信託的投資建議權,下達交易指令。孟慶山以通江建築名義認購九智9號信託劣後級份額11,000萬元,並對九智9號信託本金和收益進行擔保,同時享有11%的固定收益和20%的超額收益,變相延長信託計劃到期期限。
二、孟慶山、楊慧興操縱「梅花生物」股價的實施
孟慶山作為梅花生物實際控制人、楊慧興作為時任梅花生物董事會秘書,為避免信託虧損以及承擔擔保責任,利用信息發布的優勢地位,通過操控信息發布節奏,以及控制梅花生物二股東胡某軍為增持「梅花生物」而設立的「廣發增穩2號定向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增穩2號)的股票交易,操縱「梅花生物」股價。具體情況如下:
(一)操控信息發布節奏,推動設立增穩2號
孟慶山作為梅花生物實際控制人、時任董事長,具有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權;楊慧興時任梅花生物董事會秘書,參與公司涉及資本市場的重大事項,為孟慶山提供建議,負責梅花生物與中介機構的協調溝通,以及各類重大信息的準備和發布,兩人均具有信息優勢地位。
2014年11月5日,梅花生物發布公告稱公司擬通過發行股份並支付現金方式收購寧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伊品生物)股權,並向不超過10名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股份募集配套資金。後來,收購標的伊品生物發生了大股東股權質押導致相關審計報告需要重做、產生訴訟糾紛等影響收購的情況。在梅花生物採取重做審計報告、督促伊品生物協商解決訴訟等行動後,2015年7月初,楊慧興要求中德證券的金某寧準備梅花生物與伊品生物終止重組的材料。伊品生物董事長、總裁閆某平稱,2015年7月9日,時任梅花生物總經理王某軍電話通知其梅花生物擬終止與伊品生物的重組。綜上,「擬終止重組伊品生物」的信息在2015年7月9日即具備公告條件。但是,梅花生物方面並未及時公告前述信息,直到2015年8月12日,梅花生物收到商務部同意梅花生物收購伊品生物的批文並必須及時披露,楊慧興向孟慶山進行匯報後,梅花生物在2015年8月12日收市後,同時披露了商務部的審批信息和前述擬終止重組信息,並公告公司股票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在履行公司內部審議程序後,梅花生物於2015年9月1日公告終止本次重組,公司股票也於下一交易日復牌。
2015年7月8日,證監會發布《關於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本公司股票相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增持通知》),在此背景下,孟慶山電話聯繫在2015年4月至6月減持過「梅花生物」的二股東胡某軍,說服胡某軍出資增持公司股票,具體增持安排由孟慶山、楊慧興負責,胡某軍只負責在相關文件籤字。此後,楊慧興經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某營業部介紹,聯絡廣發證券資產管理(廣東)有限公司設立增穩2號,增穩2號由胡某軍作為單一委託人並以自有資金出資設立,相關交易指令由楊慧興通過其下屬劉某芳下達,實際交易決策人為楊慧興。
2015年7月9日,梅花生物召開董事會、監事會和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梅花生物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員工持股計劃(草案)》的議案。
2015年7月初,梅花生物半年業績數據形成,公司上半年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約3.3億元,較去年同期增長150%左右。
在孟慶山、楊慧興推動下,梅花生物陸續在2015年7月9日、7月10日向市場公告前述3項信息。
2015年7月18日,在增穩2號的增持數量未達到強制披露標準的情況下,楊慧興推動梅花生物自願性披露了胡某軍增持進展情況的公告。
2015年7月30日,在增穩2號的增持數量同樣未達到強制披露標準的情況下,楊慧興推動梅花生物第二次自願性披露了胡某軍的增持進展。
此外,在梅花生物已計劃終止重組伊品生物的情況下,楊慧興仍於2015年8月5日向前來調研的長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城證券)研究員傳達了重組項目仍在進行中並且完成後將對行業格局和產品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正面信息,長城證券隨後發布了推薦買入「梅花生物」的研究報告。
綜上,孟慶山、楊慧興操控信息發布節奏,拖延公告擬終止重組的利空信息,在九智9號信託大幅減持「梅花生物」情況下,仍然推動梅花生物積極主動自願性披露相關股東的增持信息。
(二)孟慶山、楊慧興操控減持「梅花生物」時點
2015年6月至7月初,「梅花生物」股價基本維持在孟慶山信託計劃退出成本之上,楊慧興多次催促韓某龍賣出九智9號信託持有的「梅花生物」,以便解除孟慶山的補償和擔保責任。2015年7月上旬股市異常波動期間,「梅花生物」股價最低降至6元/股左右,九智9號信託產生大額浮虧,楊慧興再次電話聯繫韓某龍,對韓某龍在2015年6月份的股價高點沒有賣出表達不滿,並表示要解除擔保。韓某龍回覆說浙大九智賣出「梅花生物」的目標價格調整到了10元/股。經溝通,楊慧興和韓某龍共同將賣出目標價確定為10元/股,即在「梅花生物」股價達到10元/股時,九智9號信託就將「梅花生物」賣出。
隨著前述業績預增、二股東胡某軍增持以及設立員工持股計劃三項利好信息的發布,「梅花生物」股價連續4個交易日漲停,截至2015年7月14日,「梅花生物」收盤價逼近9元(8.82元/股)。但2015年7月15日「梅花生物」跌停,收盤價跌破8元(7.94元/股)。自2015年7月16日開始,楊慧興操控增穩2號連續3個交易日在二級市場增持「梅花生物」,合計買入13,073,560股,並推動梅花生物於2015年7月18日自願性披露了胡某軍增持進展情況的公告。截至2015年7月22日,「梅花生物」收於9.99元/股,逼近10元/股目標價格。2015年7月23日,九智9號通過連續競價交易和大宗交易分別減持2,000萬股和1,000萬股「梅花生物」,其中,連續競價賣出均價為10元/股,大宗交易賣出均價為9.76元/股。
自2015年7月24日起,「梅花生物」股價再次下挫,截至2015年7月27日收於8.79元/股。楊慧興操控增穩2號自2015年7月27日起連續3個交易日增持「梅花生物」,買入股數合計15,289,230股,楊慧興推動梅花生物於2015年7月30日第二次自願性披露了胡某軍的增持進展。2015年7月31日「梅花生物」最高股價超過10元/股目標價格,九智9號於2015年7月31日通過連續競價減持11,146,500股「梅花生物」,賣出均價10元/股。
2015年8月3日,「梅花生物」股價大幅下跌,楊慧興操控增穩2號分別於2015年8月3日和2015年8月5日在二級市場增持「梅花生物」共計12,019,400股,梅花生物於2015年8月6日發布了股東胡某軍增持完成的公告。
自2015年8月6日至2015年8月13日停牌前,「梅花生物」股價企穩回升並且大部分時間穩定在10元/股目標價格附近,九智9號信託於2015年8月7日、8月11日和8月12日分別減持100萬股、3,001萬股和27,122,838股,其中除8月7日通過連續競價減持的100萬股和8月11日通過大宗交易減持的2,000萬股均價略低於10元/股外,減持均價均超過10元/股。
截至2015年8月12日,九智9號信託將間接持有的11,164萬股「梅花生物」全部清空。其中,2015年7月至8月的減持均價為10.10元/股(包含3,000萬股大宗減持的折扣價格),與楊慧興和韓某龍在2015年7月初的約定價格基本一致。
三、孟慶山、楊慧興的操縱行為對股價的影響
受梅花生物發布的利好消息以及胡某軍增持的影響,2015年7月8日至2015年8月12日期間,「梅花生物」收盤價從6.03元上漲至10.34元,增幅71.48%;同期,上證指數(000001.SH)從3507.19點漲至3886.32點,增幅10.81%,「梅花生物」股價增幅偏離上證指數60.67%;同期,中信一級食品飲料行業指數(CI005019.WI)從7416.51點漲至8854.06點,增幅19.38%,「梅花生物」股價增幅偏離行業指數52.10%;申萬一級食品飲料行業指數(801120.SI)從6221.70點漲至7097.26點,增幅14.07%,「梅花生物」股價增幅偏離行業指數57.41%。
2015年8月13日擬終止重組利空消息發布後梅花生物停牌至2015年9月1日,自2015年9月2日復牌時起,「梅花生物」股票在2015年9月2日、9月7日和9月8日連續3個交易日收盤價格跌停,9月9日打開跌停板收於7.98元/股,跌幅達22.82%,期間上證指數上漲2.41%,「梅花生物」股價與大盤偏離超過25%;同期,中信一級食品飲料行業指數(CI005019.WI)上漲1.03%,「梅花生物」股價偏離行業指數23.85%;申萬一級食品飲料行業指數(801120.SI)上漲1.11%,「梅花生物」股價偏離行業指數23.93%。
四、孟慶山、楊慧興操縱「梅花生物」的違法所得
在違法所得方面,以2015年7月8日(操縱行為開始日的前一日)為基準日,以該日「梅花生物」二級市場收盤價格為基準價格計算孟慶山、楊慧興二人違法所得。對九智9號信託,以通江建築(實際出資人為孟慶山)從九智9號信託實際獲得的收益與通江建築可從九智9號信託獲得收益之間的差額為孟慶山、楊慧興的違法所得額,共計196,107,712.83元。經核實,增穩2號(胡某軍)證券帳戶已於2020年3月20日將此前買入的「梅花生物」全部賣出,實際虧損139,518,937.99元。孟慶山、楊慧興的違法所得為56,588,774.84元,其中楊慧興分得違法收益2,599萬元。
以上事實,有相關人員郵件、詢問筆錄、銀行轉帳憑證、相關項目資料、相關帳戶交易記錄、建信基金的計算說明、上海證券交易所出具的盈利計算表、關於違法所得計算方法和過程的說明等證據,足以認定。
我會認為,孟慶山與楊慧興合謀,一邊利用信息發布的優勢地位,操控上市公司信息發布節奏,選擇性地披露利好信息,拖延對梅花生物不利信息的發布;一邊借擁有增穩2號交易決策權之便,控制增穩2號的股票交易。孟慶山、楊慧興的行為影響投資者預期,推高股價,成功將「梅花生物」股價維持在孟慶山信託退出成本之上。
與此同時,孟慶山、楊慧興利用拖延發布擬終止重組利空信息、自願性發布相關股東增持利好信息以及增穩2號不斷增持「梅花生物」的「時間窗口」,精準、集中、高位減持「梅花生物」,從而實現對相關信託計劃的順利退出。孟慶山、楊慧興具有共同主觀故意,共同操縱「梅花生物」價格。
在操縱「梅花生物」股價的過程中,孟慶山作為梅花生物實際控制人和時任董事長,負責決策和提供資金,行為惡劣,違法情節較為嚴重;楊慧興作為時任董事會秘書,負責具體事務的處理和聯絡協調各方關係,違法情節嚴重。
孟慶山、楊慧興的上述行為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構成第二百零三條所述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當事人孟慶山、楊慧興及其代理人提出以下申辯意見:
(一)孟慶山陳述申辯意見
第一,孟慶山未實施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一是2015年7月9日、10日發布的三項利好信息系梅花生物根據西藏證監局發布的《關於維護公司股價穩定有關事項的通知》明文要求,響應救市號召,結合自身情況,完成穩定股價的任務而實施。公告時點系根據證監部門硬性要求,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二是就擬終止與伊品生物重組一項,《事先告知書》僅依據閆某平個人回憶,無其他書面證據印證就認定梅花生物2015年7月9日決定終止重組,證據不足。事實上,梅花生物在2015年7月9日未擬定終止本次重組,孟慶山提交了大量當時形成的書面證據證明在2015年7月底至8月中旬,梅花生物仍一直在積極推進本次重組。最終由於交易對手方短期內無法解決涉訴事項,且上交所不同意繼續停牌,梅花生物才於2015年8月20日左右被迫終止本次重組。三是胡某軍分階段增持是基於救市號召的緊迫性、個人資金的充盈情況、以及合理的商業判斷,並非為了配合減持而故意選擇增持時點,且梅花生物就此的自願披露是為了響應救市號召,更好地維護股價。同時間段,該類自願性披露情況普遍,梅花生物並非個例。
第二,孟慶山對九智9號信託的減持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控制,未提出建議、指示、安排或要求。九智9號減持價格、減持行為系韓某龍獨立決策,與孟慶山無關。
第三,孟慶山不具有操縱「梅花生物」的主觀故意。一是延長案涉信託計劃系中介機構主動提出,孟慶山被動同意,孟慶山不因此具有操縱「梅花生物」的背景或主觀故意。二是在案證據無法證明孟慶山與楊慧興之間存在操縱市場的共同故意。
第四,判斷案涉行為對股價影響時,應當採用行業指數,且應考慮梅花生物停牌後復牌的補跌因素影響。經計算,案涉時期梅花生物個股與行業指數波動情況一致,孟慶山案涉行為未對梅花生物股價造成影響,不存在操縱市場的結果。
第五,根據過罰相當原則,違法所得應以孟慶山在九智9號信託清算的實際獲利為限,不應超出孟慶山的實際獲利。同時,案涉各公告均在盤後發布,即使以2015年7月9日作為行為起點,也應該以該日收盤價為基準價計算違法所得。孟慶山主觀惡性低,積極配合調查,懇請降低處罰幅度。
(二)楊慧興陳述申辯意見
第一,楊慧興未實施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一是楊慧興作為梅花生物時任董秘,沒有權利決定是否終止、何時終止重組,僅能依據實際情況履行信息披露職責。二是2015年7月9日、10日發布的三項利好信息系梅花生物根據西藏證監局發布的《關於維護公司股價穩定有關事項的通知》明文要求,響應救市號召,結合自身情況,完成穩定股價的任務而實施。楊慧興作為梅花生物時任董秘,系按照證券監管部門要求,根據公司領導層制定的具體股價維穩方案開展信息披露工作。楊慧興對相關公告的發布時點、內容沒有任何控制力。三是就擬終止與伊品生物重組一項,《事先告知書》僅依據閆某平個人回憶,無其他書面證據印證就認定梅花生物2015年7月9日決定終止重組,證據不足。事實上,梅花生物在2015年7月9日未擬定終止本次重組,楊慧興提交了大量當時形成的書面證據證明在2015年7月底至8月中旬,梅花生物仍一直在積極推進本次重組,楊慧興也未得到終止重組的指示。最終由於交易對手方短期內無法解決涉訴事項,且上交所不同意繼續停牌,梅花生物才於2015年8月20日左右被迫終止本次重組。四是根據證券監管機構的明文要求,梅花生物大股東胡某軍符合應當增持公司股票的條件,胡某軍必須增持。楊慧興僅請孟慶山聯繫胡某軍,勸說其按照證券監管機構的要求增持。楊慧興僅系按照證券監管機構的明文要求開展相關工作,並不存在為了操縱股價,推動設立增穩2號的情形。且梅花生物就此的自願披露是為了響應救市號召,更好地維護股價。同時間段,該類自願性披露情況普遍,梅花生物並非個例。
第二,楊慧興對九智9號並無決策權,九智9號減持價格、減持行為系韓某龍獨立決策,韓某龍從未聽取或者同意楊慧興的意見。楊慧興不存在控制該信託計劃減持時點的能力。
第三,楊慧興不具有操縱「梅花生物」的主觀故意。一是延長案涉信託計劃系中介機構主動提出,楊慧興轉達,孟慶山被動同意,楊慧興並不因此具有操縱「梅花生物」的背景或主觀故意。二是在案證據無法證明楊慧興與孟慶山之間存在操縱市場的共同故意。
第四,判斷案涉行為對股價影響時,應當採用行業指數,且應考慮梅花生物停牌後復牌的補跌因素影響。經計算,案涉時期梅花生物個股與行業指數波動情況一致,楊慧興案涉行為未對梅花生物股價造成影響,不存在操縱市場的結果。
第五,楊慧興獲取的2599萬元為獎金,即便證監會對該獎金予以追繳,也不應對楊慧興再予以處罰。案涉各公告均在盤後發布,即使以2015年7月9日作為行為起點,也應以該日收盤價為基準價計算違法所得。楊慧興僅履行董秘職責,主觀惡性低,積極配合調查,懇請降低處罰幅度。
對於孟慶山、楊慧興的陳述申辯意見,經覆核,我會認為:
第一,關於孟慶山、楊慧興是否實施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問題。一是孟慶山作為梅花生物實際控制人、時任董事長,楊慧興作為時任梅花生物董事會秘書,為了保證由孟慶山承擔擔保責任的九智9號信託順利減持「梅花生物」且不虧錢,二人利用監管部門發布維護市場穩定的相關監管要求之時機和信息發布的優勢地位,操控信息發布節奏,在相關信息均具備發布條件的情況下,擇「業績預增」「胡某軍增持」「設立員工持股計劃」三項利好優先發布,延遲發布「擬終止重組」的利空信息,並由楊慧興實際控制胡某軍為增持「梅花生物」而設立的增穩2號進行了增持股票的交易。但與此同時,孟慶山、楊慧興二人卻通過九智9號信託反向操作,精準、集中、高位減持「梅花生物」。以上事實足以證明孟慶山、楊慧興具有操縱「梅花生物」股價的行為。二是認定「擬終止重組」的信息應不晚於7月9日發布有充分的證據支持,從客觀證據上,有楊慧興安排中德證券金某寧起草的梅花生物與伊品生物終止重組的郵件;從主觀證據上,有伊品生物董事長、總裁閆某平的詢問筆錄稱在7月9日梅花生物總經理王某軍電話通知其擬終止重組,再結合當時梅花生物消極對待延期審計的情況,足以認定「擬終止重組」的信息於7月9日即具備公告條件。三是關於胡某軍增持情況,經孟慶山說服,胡某軍同意增持,此後,楊慧興操控增穩2號連續大量買入「梅花生物」,在此期間,梅花生物先後兩次自願性披露胡某軍增持進展情況,而且增持買入和自願性信息披露時點基本都在「梅花生物」股價下跌之後,九智9號信託賣出「梅花生物」之前,交易時點和披露時間足以印證楊慧興通過操控增穩2號的增持行為來配合減持的目的。綜上,對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第二,關於九智9號信託交易決策權歸屬的問題。雖然九智9號信託由韓某龍負責下單交易,但是,根據詢問筆錄,梅花生物2013年非公開發行以及後續信託計劃的參與,均為孟慶山決策、楊慧興具體執行,二人的共同目標是確保信託計劃不虧錢,且孟慶山對楊慧興就此作出獎勵承諾,2015年7月上旬股市異常波動期間,在前期多次催促韓某龍儘快減持「梅花生物」基礎上,楊慧興又電話聯繫韓某龍,表達了對前期賣出緩慢的不滿並再次催促韓某龍儘快賣出股票,韓某龍回覆說已將賣出「梅花生物」的目標價格調整到了10元/股,楊慧興對此未提異議,據此,兩人共同將賣出目標價確定為10元/股。根據相關詢問筆錄,楊慧興要求韓某龍說話算話,並明確威脅如果不減持就退出擔保。在催促韓某龍儘快減持九智9號信託間接持有的「梅花生物」的同期,楊慧興操控增穩2號連續大量買入「梅花生物」,推動梅花生物自願性披露胡某軍增持進展情況,拖延擬終止重組伊品生物這一重大信息的發布,在2015年7月9日至8月12日期間,「梅花生物」股價基本穩定在10元/股的目標價格附近。截至2015年8月12日,九智9號信託將間接持有的11,164萬股「梅花生物」全部清空,且賣出價格與楊慧興的要求基本一致。綜上,對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第三,關於孟慶山和楊慧興共同操縱「梅花生物」股價的主觀故意問題。從主體身份和作用看,孟慶山作為梅花生物實際控制人、時任董事長和九智9號信託產品的收益擔保人,是整個操縱行為的決策者,楊慧興作為時任董事會秘書,負責具體執行。根據詢問筆錄,孟慶山曾經允諾,如果九智9號信託沒有虧損,會給楊慧興獎勵,事後孟慶山也實際給予了楊慧興資金獎勵。同時,楊慧興和韓某龍在接受我會詢問時均表示,操作九智9號信託的股票交易要確保孟慶山不賠錢。此外,楊慧興多次電話聯繫韓某龍,兩人共同將股票賣出目標價確定為10元/股,即在「梅花生物」股價達到10元/股時,九智9號信託就將「梅花生物」賣出。從客觀上看,楊慧興操控增穩2號連續大量買入「梅花生物」,同時楊慧興還推動梅花生物自願性披露胡某軍增持進展情況的公告,將「梅花生物」股價穩定於10元/股的目標價格附近。在此期間,九智9號信託連續、集中、高位減持「梅花生物」,減持均價為10.10元/股,與楊慧興和韓某龍在2015年7月初的約定價格一致。綜上,結合孟慶山與楊慧興操縱「梅花生物」股價的客觀行為和兩者信息優勢地位,以及二人具有共同確保孟慶山不因九智9號信託虧損承擔擔保責任的目的,同時事後孟慶山給予楊慧興資金獎勵的事實,足以證明孟慶山與楊慧興具有操縱「梅花生物」股價的共同故意。綜上,對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第四,關於操縱行為對「梅花生物」股價的影響。2015年7月8日至2015年8月12日期間,「梅花生物」收盤價從6.03元上漲至10.34元,增幅71.48%;同期,上證指數(000001.SH)增幅10.81%,「梅花生物」股價增幅偏離上證指數60.67%;同期,中信一級食品飲料行業指數(CI005019.WI)增幅19.38%,「梅花生物」股價增幅偏離行業指數52.10%;申萬一級食品飲料行業指數(801120.SI)增幅14.07%,「梅花生物」股價增幅偏離行業指數57.41%。當事人認為應該採用中信三級行業調味品指數(CI005330)計算,我會認為該指數成分股較少,受個股影響較大,而上證指數、中信一級食品飲料行業指數、申萬一級食品飲料行業指數更具合理性。另外,當事人提出在考慮偏離度時應考慮補跌因素影響的申辯意見不具有合理性。綜上,對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第五,關於違法所得和處罰幅度問題。一是在違法所得計算方面,對九智9號信託,孟慶山、楊慧興是基於避損的目的實施的操縱行為,以通江建築(實際出資人為孟慶山)實際從九智9號信託獲得的收益與通江建築(以7月8日收盤價為基準)可從九智9號信託獲得收益之間的差額為孟慶山、楊慧興的違法所得額,共計196,107,712.83元,能夠充分匹配孟慶山、楊慧興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且我會已將相關計算方法、過程和數據向當事人予以了充分告知。此外,經核實,增穩2號(胡某軍)證券帳戶已於2020年3月20日將此前買入的「梅花生物」全部賣出,實際虧損139,518,937.99元。孟慶山、楊慧興的違法所得為56,588,774.84元,其中楊慧興分得違法收益2,599萬元。綜上,對違法所得的計算無誤。在處罰幅度方面,孟慶山作為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在股市異常波動期間,不顧市場狀況和監管層相關號召,利用所具有的信息優勢地位,操控上市公司信息發布節奏,並將監管層關於維護市場穩定的相關要求作為推動其他股東增持以方便自己減持股票的工具,操縱「梅花生物」股價,連續、集中、高位減持股票,違法行為惡劣,情節較為嚴重;楊慧興作為時任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具體負責違法行為的實施,情節嚴重。我會對孟慶山、楊慧興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三倍罰款,並對二人分別處以十年市場禁入措施、三年市場禁入措施符合「過罰相當」原則。綜上,我會對當事人請求從輕、減輕處罰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綜上,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五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孟慶山採取十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楊慧興採取三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我會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當事人如果對本市場禁入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禁入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禁入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0年11月2日
(文章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DF3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