紮實服務「六穩六保」 | 吳中法院召開反規避執行和善意文明執行...

2020-12-23 澎湃新聞

新聞發布會

2020年,吳中法院深入開展反規避執行專項行動,在每一個案件執行過程中,全面排查規避執行線索,嚴厲打擊各種規避執行行為,取得了豐碩成果。同時,吳中法院深入貫徹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紮實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在執行過程中堅持比例原則,最大限度減少對債務人權益的影響,為優化轄區營商環境做出了積極貢獻。

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對社會公眾的指引作用,展示相關執行工作成果,吳中法院於12月18日召開反規避執行和善意文明執行典型案例新聞發布會。

— 媒體採訪 —

會上,執行局副局長王長棟、指揮中心副主任陳建軍分別發布了相關典型案例,並就社會公眾關心的問題,接受了媒體記者的採訪。

— 反規避執行典型案例 —

1

某設計公司以法定代表人個人帳戶收付款項規避執行案

基本案情:

陳某與蘇州某設計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根據生效判決,蘇州某設計公司應支付陳某工資29750.70元。陳某以蘇州某設計公司未履行生效文書確定的付款義務為由,向吳中法院申請執行。

經查,蘇州某設計公司名下無銀行存款。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左某稱,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公司沒有收入,無力支付。但經查,被執行人近期耗資數十萬元,對公司經營場所重新進行了裝修。陳某於2019年5月將蘇州某設計有限公司訴至法院。2019年6月前,蘇州某設計公司帳戶均正常收付大額款項。但該帳戶自2019年6月起即沒有大額款項往來,而此時尚未發生疫情。但左某未能對此作出合理解釋。經調取左某微信交易記錄發現,左某微信帳戶有頻繁的大額款項往來,部分交易明顯非個人生活消費性支出。在充分確實的證據面前,左某確認,其微信帳戶中的大額交易系代公司收付的款項。

經法律釋明後,被執行人自動履行了全部付款義務。左某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向本院出具了悔過書。但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其法定代表人以個人帳戶代公司收付款項,規避執行,本院依法對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左某罰款5000元。

典型意義:

在被執行人為公司的案件執行過程中,其法定代表人並非案件當事人,法院不可以直接執行其名下財產。但作為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其有配合法院調查的義務。有的被執行人處於正常經營狀態,而公司帳戶無相應收付款信息。在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不能對此作出合理解釋,具有規避執行重大嫌疑的情形下,應加強對公司法定代表人個人微信、支付寶等網絡支付工具的調查。

2

陳某虛構租賃關係,妨礙法院拍賣房產案

基本案情:

王某與陳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執行標的237萬餘元。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吳中法院決定拍賣被執行人名下位於南通市的某處房產。後,案外人施某(系陳某母親)向吳中法院提出書面執行異議。施某稱,該房屋已由陳某於2015年出租給其使用,租期20年,租金50萬元已於2015年一次性付清。經承辦法官釋明後,陳某及施某仍堅稱租賃關係真實有效,並分別出具了保證書,保證所述屬實,如有虛假,願意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經吳中法院深入調查,施某在該小區已有一套房屋。施某在自有房屋的情況下,在同一小區向兒子長期租賃房屋居住,並一次性支付全額租金,明顯不符合常理。經對陳某和施某分別進行詢問,兩人的陳述也存在諸多矛盾之處。承辦法官還在陳某手機中調取到了部分證明租賃關係虛假的材料。在鐵證面前,陳某和施某承認,該租賃合同是雙方在今年8月份籤訂,並倒籤日期為2015年。付款憑證載明的50萬元付款也並非租金。其虛構租賃合同關係的目的就是妨礙執行,並企圖從房屋拍賣款中,以返還剩餘租期內租金的名義套取大額房屋拍賣款。此外,被執行人陳某微信帳戶每月均收支均達數萬元,還存在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行為。

在法院查實上述情況後,陳某才積極與申請執行人協商,並在一個月內即將237萬元履行完畢,本案順利執結。

雖然被執行人陳某在較短時間內,積極將本案大額款項履行完畢,但因其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虛構租賃合同關係,妨礙法院拍賣房產,吳中法院依法對其罰款10萬元。陳某的母親施某也因虛構租賃合同關係,以提出執行異議的方式妨礙法院執行,被處以罰款5萬元。陳某和施某均表示悔過認罰,並在當日將罰款全部繳清。

典型意義:

在法院啟動對被執行人名下房產的處置程序時,被執行人串通案外人虛構房屋租賃合同關係,由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妨礙法院對房產的處置,是一種較為常見的規避執行的手段。本案中,執行法官在收到案外人提交的異議材料後,對該租賃關係深入進行調查。在查實虛構租賃關係,阻撓執行的情況後,直接依法對相關人員予以處罰。既高效推進執行工作進程,避免因異議審查造成的執行程序拖沓,也有力打擊了違法行為,切實維護了法律威嚴,保障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 善意文明執行典型案例 —

1

置換無益查封財產,妥善化解群體性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建築公司與某置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根據生效判決,某置業公司應支付某建築公司工程款及違約金1500餘萬元。執行中查明,本案審理中,法院依某建築公司申請,查封了某置業公司名下一處土地使用權。某置業公司在上述土地上開發了樓盤,並進行了出售。因土地使用權被查封,無法辦理分割,導致幾百名購房者無法辦理不動產權證,業主們因子女無法上學、落戶等原因,情緒激動,至政府部門信訪。承辦人在收到案件後第一時間參與接訪,傾聽購房者訴請,尋求解決方案。

一、財產置換-解封土地-化解信訪

接訪後,承辦人組織案件雙方當事人多次進行協商,一方面告知申請執行人查封的土地使用權無法變現,雙方僵持容易引發群體事件,另一方面讓被執行人積極籌款,提供其他擔保,爭取將土地進行解封。經過多輪協商,最終達成和解,本院採取靈活的查封形式,現場張貼公告查封了被執行人相應價值的商鋪(未辦理不動產權證),同時對被執行人土地使用權解除了查封。對於土地使用權解除查封至被執行人為小業主辦理分割證期間的風險,協同當地政府,對此期間進行監督,限制網籤,同時向被執行人再三重申,若未能及時辦理分割證或者增加權利負擔,本院將追究相應責任,被執行人出具保證書。在較短時間內,上述地塊土地使用權分割證順利辦結,徹底化解了購房者的群體信訪。

二、協商定價-快速處置-案結事了

在查封商鋪的同時,吳中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及時進行議價,加快處置進度,將商鋪上網拍賣。經過通過多輪拍賣以及抵債,申請執行人實際受償2100餘萬元,本案順利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

吳中法院貫徹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在執行過程中,既充分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同時堅持比例原則、有益原則,減少對案外人以及債務人的影響。本案中被執行人已經在土地上建設房屋並將其中部分商鋪出售,涉及眾多案外人利益,故無法對土地使用權部分單獨處置。申請執行人申請對被執行人名下土地使用權的查封系無益查封。本案通過置換查封標的、靈活查封、加快處置等形式,順利將本案執行完畢,同時保障了眾多購房小業主的合法權益,從源頭上解決了眾多業主的群訪隱患。

2

依職權解除財產查封,促成被執行人融資清償債務案

基本案情:

某銀行與某公司、蔡某、陸某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根據生效判決,某公司應歸還某銀行900萬餘元,申請執行人有權以某公司設定抵押的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在建工程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執行中查明,本案中查封了某公司抵押物即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在建工程。同時查封了被執行人蔡某名下位於蘇州市虎丘區兩處不動產、吳江一處不動產;查封被執行人蔡某名下汽車三輛;查封被執行人陸某園區一處不動產。

嗣後,被執行人陸某、蔡某陸續向本院遞交解封申請,要求解除對其名下位於園區、虎丘不動產的查封措施,理由為抵押物足夠清償債務,希望解封房屋並由其出售後償還本案債務,或者通過房屋抵押借款清償本案債務。

吳中法院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但某銀行認為抵押物價值以其變現時為準,現在抵押物上不動產未辦理不動產權證,處置存在困難,抵押時的評估價格不能作為參考標準,查封的其他不動產均設有最高額抵押,剩餘價值不大等理由,不同意解除查封。

經調查,本案審理中查封的被執行人某公司名下抵押物即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在建工程。根據抵押登記時的評估報告所示,上述抵押物的評估價值為2296餘萬元,而本案執行標的僅為952萬餘元,本案抵押物價值足以清償本案債權額及執行費用。通過關聯案件系統查詢,被執行人信譽良好,無其他執行案件,風險係數較小。經綜合分析研判後,吳中法院依職權陸續解除了對被執行人名下位於園區、虎丘不動產的查封措施,並責令被執行人出具承諾書,保證對上述解封房產的處理用於積極履行本案債務對後續誠信履行作出。後,被執行人將園區不動產出售,歸還申請執行人450萬元,通過將新區不動產抵押借款,歸還申請執行人300萬元,剩餘執行款通過自籌歸還完畢,本案順利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

吳中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主動審查,在申請執行人債權能夠得到保障的基礎上,依職權解除對被執行人名下其他財產的查封措施。允許被執行人將解封的財產自行處分、擔保融資歸還本案債務。本案執行中,吳中法院堅持合理原則、比例原則,既保障了銀行債權的實現,也將對被執行人的影響降到了最低限度,盤活了一個有發展潛力的企業,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原標題:《紮實服務「六穩六保」 | 吳中法院召開反規避執行和善意文明執行典型案例新聞發布會》

閱讀原文

相關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