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被告單位上海鹽商集團有限公司,被告人吳友建、孔祥國等7人集資詐騙一案,對鹽商集團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7000萬元;對吳友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並處罰金3000萬元;對孔祥國等其餘6名被告人以集資詐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5年至5年不等刑罰,並處200萬元至50萬元不等罰金。
2012年3月起,吳友建成立被告單位鹽商集團,並擔任法定代表人,其後圍繞鹽商集團逐步組建「壹理財」「旺財貓」「壹鹽雙創」「中金華泰」等融資平臺,以及言禹金融信息服務(上海)有限公司等放貸平臺。
2014年9月至2018年6月,吳友建指使言禹公司提供虛假債權資料,由「壹理財」「旺財貓」等融資平臺包裝成各種理財產品,連同「壹鹽雙創」平臺虛構的投資項目、「中金華泰」平臺虛構的應收帳款、信成基金違規發行的基金產品等,採用投放廣告、發放宣傳單、冠名賽事等方式公開宣傳,承諾高額回報,通過門店、網際網路等途徑非法集資共計50億餘元。
上述非法集資錢款均被轉入鹽商集團、吳友建實際控制的銀行帳戶,除34億餘元被用於兌付前期投資人本息外,其餘款項被用於支付公司運營支出、歸還債務、個人消費、放貸及投資等。至案發,造成1.6萬餘名被害人實際經濟損失共計16億餘元。
上海一中院認為,被告單位鹽商集團及被告人吳友建等7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鹽商集團、吳友建等人的非法集資行為給被害人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嚴重破壞了國家金融秩序,結合本案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