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的張先生在電梯裡被人群毆了,令人感到困惑的是,這起打架事件僅僅是因為讓行而引發的,張先生在網上講述了該過程,如果屬實的話,這群人太蠻橫了。
電梯群毆他人,聲稱背景強大
在11月28日,張先生帶著兒子在西安某大廈辦理業務,他們乘坐的電梯到了8樓的時候,張先生為了給要下電梯的人讓路,讓兒子先退出電梯,不料卻引來了糾紛。
同乘電梯的其中一名男子罵了一句:「流民,到處亂跑。」張先生回應:「你罵誰嘞?」,對方說:「罵的就是你。」張先生說:「我給阿姨讓路,你們沒有說一句謝謝也就算了,還要罵我?」
男子說:「你個住快捷酒店的,我罵你怎麼了?我還要打你。」該男子伸手打張先生,接下來又出來兩個男人對張先生實施毆打,張先生隨後報警。
在等待警察的過程中,3人將張先生拉到1樓,電梯裡又出來1男2女,女的說:「不是報警了嗎?你能不能讓來快點,等了這麼久,你是不是一個男人?是男人就用男人的方式解決,你個娘娘腔。」
隨後張先生又被群毆,張先生在這期間一共打了10次報警電話,但卻遭到對方多次毆打,目前張先生正在做傷情鑑定。在事發幾天後,對方託了中間人找到張先生,說中間有人背景強大,希望能出幾萬元私了。
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罪?
這4男2女還是挺蠻橫的,張先生在已經報警的情況下,還多次毆打張先生,他們的行為是否觸犯尋釁滋事罪?刑法第293條規定了尋釁滋事罪,隨後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一般可處5年有期徒刑。如果糾集他人多次實施該行為的,可處5至10年有期徒刑。
根據兩高《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又或者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屬於情節惡劣。
在本案中,毫無疑問,如果張先生構成輕傷以上,這幾個人就構成尋釁滋事罪。但是,如果張先生只構成輕微傷,是否可以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呢?
筆者認為,在報警前,這幫人已經毆打了張先生一次,張先生報警後,這幫人又多次對張先生進行毆打,符合司法解釋規定的「多次隨意毆打他人」,也就是說,已經觸犯尋釁滋事罪。
關於出警時間的法律規定
筆者注意到,在本案中,張先生近10次撥打了報警電話,而打人者也曾說過「能不能讓來快點」之類的語句,那麼,法律是否對出警時間有規定呢?答案是沒有全國性規定的。
根據《110接處警工作規則》第9條的規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合理布置警力,確保案(事)件發生時,處警民警能夠及時趕到現場。第10條規定,不能推諉、拖延出警,影響警情的處置。第11條規定,對於緊急報警,處警民警應當迅速前往現場處置,對其他非緊急的情況,應當視情儘快處理。
之前在天水市曾經出現一個案件,被害人在某地銀行門前被搶劫,路人看到後馬上打110報警,結果110在2個多小時後才出警,被害人因失血過多死亡,最終人民法院判決該公安局賠償被害人20萬元。可見,如果出警時間過長,公安機關也有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可惜的是,當前並沒有明確的時間規定。
寫在最後
根據前面可知,這幾個參與毆打張先生的人,已經涉嫌犯罪,即使認為他們的行為尚未得到處以刑罰的程度,但是,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最高可處10日行政拘留,筆者認為,完全可以將這些人先拘留,再根據張先生的傷情鑑定結果,再決定是否刑事立案。
另外,筆者也很好奇,這些人裡面,誰的背景很強大,是什麼樣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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