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條法律金牌普法官第二季#
案情介紹
2020年11月28日,西安的張先生與兒子一起前往西安市雁塔區曲江左岸10樓辦理業務,在乘坐電梯至8樓時二人因靠近電梯門口,在電梯開門時張先生與兒子為了給電梯裡面的人(兩男一女)讓行一起走出電梯,而此時從電梯裡面走出來的其中一個男子卻無故對張先生罵道:「流民,到處亂跑。」
張先生當時沒有反應過來那名男子竟說的是他,隨即反問對方罵誰呢。那名男子在走出電梯後轉身回答道:「罵的就是你」,後來雙方發生了口角爭執,男子囂張地說了句:「你個住快捷酒店的,我罵你怎麼了?我還要打你。」
隨即男子開始動手打人,剛開始動手時不知道從哪裡又出來了兩名高大的男人,張先生自覺受到了侵犯立刻打電話報警,在等待警察趕來的過程中,張先生被三人乘電梯從8樓拖至1樓,期間張先生的妻子辦完業務回來看見丈夫被打倒在地也上前理論,卻也成為了打人者動手的對象,張先生為了護住妻子,被其中一個身材高大的男人一拳打倒撞在了門口的垃圾桶上,鼻子當場骨折。隨後從監控視頻中能看到,張先生在整個過程中一直都是被動挨打沒有還手。後來據西安市中心醫院的檢查結果顯示,張先生鼻骨骨折,身上多處軟組織挫傷。
電梯群毆視頻截圖
醫院檢查報告結果
事後聽張先生闡述,整個過程他打了十多次報警電話,旁邊的工作人員、保安以及過往人員也曾上前勸解,但行兇者依然毫無忌憚,下手無所保留。張先生因害怕對方更強烈的報復整個過程不敢還手,只希望能通過報警震懾男子一方,但對方人多勢眾,期間一女子還說道:「不是報警了嗎?你能不能讓來快點,等了這麼久,你是不是一個男人?是男人就用男人的方式解決,你個娘娘腔。」從對方的言語間可聽出來,顯然對方對於張先生報警的行為毫無忌憚。
張先生自始至終都不清楚為何好心給人讓行電梯卻被打,思前想後想起似乎在乘坐電梯時與兒子說過一句話:「不知道這酒店貴不貴,回頭你朋友來玩了,可以住這裡。」結合對方罵張先生「流民」、「你個住快捷酒店的」,很明顯對方因錢財而瞧不起張先生,而張先生僅僅因為一句話招致無妄之災。
據張先生稱,在派出所做筆錄時見到行兇者最後沒有被「留置」,做筆錄的整個期間也沒有聽到行兇者一句表示道歉的言語,後來也只是私下裡找人說和,表示對方背景關係強大,可以拿出5萬元私了。張先生夫婦氣憤對方這種囂張的態度便拒絕了中間人的說和。
張先生表示,如果當時在派出所對方道歉了,他還能接受願意原諒對方,但現在感覺自己的身心受到了嚴重傷害,已經不願意再接受任何金錢或者物質的賠償,只想尋求一個公平正義,不論對方背景如何強大,只要求一個公道 !
京麟律師分析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發布的《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鼻骨骨折僅構成輕微傷。因此張先生的案件尚未達到構成刑事糾紛的程度,僅為治安管理糾紛。
《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認定鼻骨骨折構成輕微傷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糾紛處罰法》第2條、第43條規定,張先生一案涉事人員尚不夠刑事處罰,應當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但筆者認為,公安機關究竟應當給予人身罰還是財產罰應當結合具體案情而定,具體應當根據案情具體情況,行為人主觀惡性等因素決定,本案中多個行為人在毫無緣由的情況下動手行兇,並且在整個過程中態度囂張,甚至在張先生已經多次報警的情況下仍然毫無收斂,言語間輕視他人以及公安機關,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尊嚴以及國家機關的權威性,至少應當給予治安拘留措施,而不僅僅只是罰款了事。
《治安管理處罰法》關於「毆打他人」的處罰規定
3、案件發生過程中大樓的保安、工作人員僅僅只是勸解卻不阻止的行為亦是違反其工作職責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在法律上如果安保義務人不履行職責致使權利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遭受第三人侵害,安保義務人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因此在本案中,如果張先生請求訴訟的救濟,安保義務人同樣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安保義務人責任
結語
雖然張先生的案子僅是一個治安管理糾紛,但其中的幾個環節也耐人尋味。如果行兇人動手時不小心下手失了分寸,或者出現其他意外情況,導致張先生受傷更嚴重一些,就很可能會達到輕傷級別,從而可能觸犯刑法故意傷害罪。另外,為何行兇人在張先生多次報警的情況下仍然無所忌憚地施暴?所謂背景強大究竟真相如何?或者背後有其他更多的隱情存在?
背後的真相究竟如何我們現在無法探知,但我們能做到的是呼籲更多的人在面對這樣的暴力事件時,能夠在保護自己的前提下敢於正當防衛,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共同抵制暴力行為。另外,公安機關在處理類似案件的時候不應當只是機械的按照法律規定做出處理,同樣應當注重從根本上解決糾紛,注重賠禮道歉等處理方式的有效運用,平息雙方當事人內心的怨憤情緒,真正從心理上化解矛盾,達到穩定社會秩序、解決糾紛的最終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