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西安,張先生在電梯裡好心給讓行,但被讓行者非但沒有一句道謝,卻辱罵張先生為「流民」。雙方發生口角後,張先生更是慘遭「群毆」,導致鼻梁骨折,至今還在醫院救治。
【律師點評】
好心讓行,本來應該得到對方的一句道謝,結果卻被辱罵和群毆,換了誰都無法理解和接受。那麼在本案中,打人者的行為法律上如何評價?對於張先生的所遭受的損害,大廈的管理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呢?
在刑法上,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被害人輕傷以上結果的,構成故意傷害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罰。在本案中,毆打張先生的人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呢?
毆打張先生的人出於傷害張先生的故意,實施傷害張先生身體的行為,這一點沒有疑問,但打人者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關鍵在於張先生的傷勢程度是否達到輕傷以上。
所以,張先生如果想要追究打人者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需要先做傷殘鑑定,如果鑑定的結果為輕傷,則可以追究打人者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如果鑑定結果只是輕微傷,那麼想要追究打人者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就很難了。
退一步講,如果張先生的傷勢只是輕微傷,尚不足以追究打人者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但是,打人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也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違法行為,依法可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所以,即使打人者無需承擔刑事責任,但是也需要承擔被拘留和罰款的行政責任。
另外,打人者群毆張先生,對張先生的健康權造成侵害,構成共同侵權。根據法律規定,張先生有權要求侵權者承擔賠禮道歉、賠償醫療費、住院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民事責任。
而且,打人者承擔賠償責任與其承擔刑事責任或者行政責任是不衝突的。張先生說「不要錢,不接受道歉,就要公道」,實際上這幾個責任並非魚和熊掌的關係,是可兼得的。
再說說大廈管理人的責任問題。張先生到大廈來辦理業務,大廈管理人對於張先生應保證張先生的人身、財產安全,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在本案中,從監控視頻看,在張先生被毆打的過程中,大廈的前臺人員並沒有出來制止,也沒有大廈的保安人員過來制止打人者的毆打行為。所以,大廈管理人並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對張先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相比法律上的責任承擔問題,我們更在意的是,在本案中所體現出來的打人者對張先生的歧視和不尊重,這是一種人性深處的毒瘤。人與人相處,無論貧賤還是富貴,均應有最起碼的尊重。
我相信,如果換作是馬雲在這部電梯裡,他絕對不會辱罵張先生是個流民。對此您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