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閱讀丨01從新、舊約看「恩典之下」
深度閱讀丨02律法之下
深度閱讀丨03.恩典之下
1.口傳律法的出現
自主前二世紀的前廿五年一直到主後一世紀,在巴勒斯坦之內有很多不同類型的猶太著作。
這些著作分為:「正典的」[ 希伯來聖經,即我們今天的舊約聖經。]、「合乎標準的」[ 拉比對摩西的五經的詮釋產生的口傳律法。]、及「無關重要的」[ 又稱為《外典》,猶太人平時生活不重視。]書籍。[ 羅素:《兩約之間》,褟浩榮譯,香港:天道書樓有限公司,1989年,第50頁。]
「合乎標準的」,即文士對《摩西五經》的注釋所集合而成的口傳律法。[ 黃陵渝:猶太教學[ M] .北京:當代世界出版社, 2000. 第25頁。]文士把那些想加以說明的習俗或儀式或教訓,與《摩西五經》中某一卷或某一段書連上關係,然後把該經文加以注釋及說明。[ 羅素:《兩約之間》,褟浩榮譯,香港:天道書樓有限公司,1989年,第53頁。]這個注釋被記憶下來, 並代代口口相傳到了早期拉比那裡。
2. 口傳律法的沿革
口傳律法的出現,主要基於五個因素:
(1)在被擄之時,猶太人悔改,除掉他們拜偶像的惡習,轉而為自己的宗教信仰與律法書大發熱心;
(2)那些被擄的人,因為與自己的祖國、京都和聖殿相隔甚遠,所以深深的感到需要特別教師來教導他們;
(3)由說希伯來話轉變為說亞蘭話的習慣,使他們不能不需要一種特別的專家來研究和講解聖經的教訓;
(4)被擄至巴比倫之時和歸回之後的時期,各處紛紛設立猶太人的會堂;
(5)自瑪拉基先知之後,先知預言之聲就停止了,人們轉而對神寫成文字的啟示,就是聖經,產生強烈的興趣。[ 蔡彥仁:兩約之間講義。]
口述傳統的拉比資料,在兩約之間時期都一直維持是口傳的。[ 羅素:《兩約之間》,褟浩榮譯,香港:天道書樓有限公司,1989年,第55頁。]
後來各拉比學派在對口傳律法不斷加深理解的基礎上, 開始把所有相關的評論和口傳律法系統化。[ 黃陵渝:猶太教學[ M] .北京:當代世界出版社, 2000年,第134頁]
口傳律法的系統化的產物就是「米大示(Midrash)」,[ 羅素:《兩約之間》,褟浩榮譯,香港:天道書樓有限公司,1989年,第55頁。]米大示又分為「哈勒迦[ 也有翻譯為「哈拉哈」](Halakah)」和「哈迦達(Haggadah)」。[ 徐新:論《塔木德》,學海2006.01]
公元175年在,各學派的拉比們收集了早期150多位學者遺留下來的13 部口傳律法文集(「米大示」),他們用了20多年時間對它進行分類、補充、整理,使其系統化。[ 黃陵渝:猶太教學[ M] .北京:當代世界出版社, 2000. P134]
大約在公元200-210年, 猶太教口傳律法法典《米示拿》編成。[ 李薇、時春榮:猶太人與《塔木德》,遼寧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26卷第6期,2003年11月。]《米示拿》按著主題類別分為6大類,每類有一些短文(合共63篇),每篇又分若干章,共523章。
涉及當時猶太人活動的各個方面:
從農事、賜福、祈禱、節日、慶典、禮儀、婚姻、傷害、民事、刑事、借貸、賠償、繼承, 到崇拜、獻祭、捐獻、飲食、聖事、潔淨等。[ 徐新:論《塔木德》,學海2006.01]
隨著《米示拿》在猶太人生活中的應用,逐漸出現一些問題和漏洞,需要對其補充和完善。[ 饒本忠:論猶太民族中的拉比及其歷史作用,西亞非洲,2010年第8期]
隸屬於巴勒斯坦和巴比倫猶太學院的拉比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分別從各自的研究和理解出發,紛紛對《米示拿》中的條例進行評註、補全,這些部分就是《革馬拉》。
《塔木德》[ 也有翻譯成「他勒目」]是猶太拉比將《米示拿》和《革馬拉》合在一起,[ 在早年的手抄本上,《米示拿》和《革馬拉》兩部份在書頁上左右並列]組成一部更大的書籍。
鑑於《革馬拉》是由兩個不同群體的猶太拉比、在兩個不同地方、於兩個不同年代分別編撰而成的, 自然存在著兩個不同的版本,即《耶路撒冷塔木德》[ 又稱《巴勒斯坦塔木德》]和《巴比倫塔木德》。[ 徐新:論《塔木德》,學海2006.01]
3.口傳律法的影響
口傳律法的發展所伴隨而來的危險是顯而易見的,特別是當它與《摩西五經》分離,而不再需要在後者中找根據的時候。
例如兩約之間,漸漸開始有人問到口傳律法和《摩西五經》之間到底誰是權威時,[ 羅素:《兩約之間》,褟浩榮譯,香港:天道書樓有限公司,1989年,第54頁。]文士的回覆是:「神的律法書分為兩部分,一個是以文字記載的《摩西五經》,一個是口傳的,且這兩種都有相同的權威。」
這個觀念的明確表達,導致了約翰許幹(134-104.B.C.)時期議會中的分裂,以及法利賽人和撒都該人兩黨派的出現。[ 羅素:《兩約之間》,褟浩榮譯,香港:天道書樓有限公司,1989年,第54頁。]
法利賽人是口傳律法的忠實擁護者,認為口傳律法乃是成文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是「同一片織物中的經線和緯線」。[ 亞伯拉罕·柯恩:《大眾塔木德》, 山東大學出版社 1998年版, 第25-26、9、22頁。]
撒都該教派儘管並不拒絕口傳律法, 卻拒絕承認法利賽教派對口傳律法的解釋,而是按自己的觀點對《摩西五經》作出解釋。[ 徐新:論《塔木德》,學海2006.01]
4.主耶穌時代的拉比口傳律法
從口傳律法的出現和沿革,可以看出,主耶穌時代的文士和法利賽人所教導的內容,更多是口傳的內容(太廿三1-36),屬於「古人的遺傳」(可七3)。故而當我們在談到登山寶訓中主耶穌成全律法時所舉的例子,主耶穌指的是西奈山所頒布的律法,還是當時的口傳律法,則需要我們辨析。
另外,《米示拿》雖然是在公元200-210年才形成,但其是對口傳律法內容的編排和整合,而不是增加新的東西,故而在談到主耶穌時代的拉比口傳律法時,《米示拿》是有很高的參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