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2020-12-22 湘湘帶你看社會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合理利用城市空間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駐馬店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區以及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區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戶外場地、空間和市政公用設施、工地圍牆(擋)等建(構)築物以及交通工具外部等戶外設施,以指示牌、標識牌、展示牌、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屏、電子翻板、招貼欄、布幅等為載體,以實物造型、圖像、文字及其他形式發布的廣告。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置包括以下情形:

(一)利用戶外場地、建(構)築物、公共設施設置廣告塔、廣告牌、廣告欄、宣傳欄、導示牌、道旗等立柱式廣告;霓虹燈、發光字體、電子顯示屏、投影、電子翻板裝置、燈箱、條幅、實物模型、噴繪布等廣告設施;

(二)利用車體、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氣物、亭體、工地圍牆(擋)、模型等繪製、張貼、懸掛、投影、顯示廣告的;

(三)其他設置戶外廣告的情形。

本辦法所稱招牌設置,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體工商戶在其辦公地或者經營場所的戶外空間設置的,表明其名稱、字號、標誌的牌匾、燈箱、霓虹燈、文字符號的行為。

第四條 市、縣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管、交通運輸、公安、住建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相關部門的指導下,對本轄區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活動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五條 市、縣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信息系統,實現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監督管理以及行政處罰信息共享。

第六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交通運輸、市場監管、公安、住建等主管部門編制管轄範圍內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放設置區、適量控制區、一般控制區、嚴格控制區、禁止設置區;

(二)戶外廣告(含公益廣告)布局、總量、密度、種類的控制原則;

(三)戶外廣告(含公益廣告)設置的位置、形式、規模、風格、文化等基本設置要求。

第七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公安、住建等部門編制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技術規範或導則。

第八條 戶外廣告設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範;(二)道路交通安全規範;(三)環保和節能要求;(四)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五)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要求。以光電等形式設置的戶外廣告,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在建築牆體設置的,其設置高度不得超過建築物頂部;

(二)不得與道路來車方向成垂直視角設置;

(三)除公共信息電子顯示屏外,不得在嚴格控制區、禁止設置區內設置;

(四)開閉時間符合有關管理規定。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生活、有礙市容市貌的;

(四)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標誌性建築等的建築控制地帶,或者市、縣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設置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劃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其他情形。

建築物屋頂不得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城市建成區範圍內禁止設置大型立柱式廣告和條幅廣告。

第十條 設置招牌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招牌設置技術規範;

(二)不得危及建(構)築物使用安全、損害市容市貌、妨礙生產或者生活;

(三)與建(構)築物和周圍環境相協調,體現當地文化特色;

多個單位共用一個場所或者一個建築物內有多個單位的,設置招牌應當由該場所、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統一規劃,規範製作。

第十一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精神文明建設機構負責城市戶外公益廣告設置工作。

在精神文明建設、重大節日、重要活動等期間,戶外廣告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發布戶外公益廣告。

第十二條 利用公共建(構)築物、公共設施、公共場地或者利用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以及事業單位所有的建(構)築物投資建設運營戶外廣告的,應按照特許經營的有關規定執行。設置戶外廣告的,應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其他公平競爭方式確定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受讓方。

第十三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置由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由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第十四條 申請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型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有效證照;

(三)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所利用的場地、建(構)築物、設施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其中租賃場地、建(構)築物、設施設置的,還應當提供出租方同意設置的證明材料;

(四)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結構設計圖、位置關係圖、正立面圖及效果圖。

以金屬結構為主體的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許可期滿申請延續的,應當提交安全檢測鑑定機構出具的安全檢測報告。

第十五條 單位或個人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有效證照;(三)效果圖。第十六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有效期限為二年。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設置的,設置人應當於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作出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期滿後不再設置或者申請延續未獲得批准的,設置人應當於設置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自行拆除。

以金屬結構為主體的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許可期滿未提交安全檢測鑑定機構出具的安全檢測報告的,不予批准延續。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人是戶外廣告和招牌維護、管理的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維護管理責任:

(一)建立戶外廣告和招牌的維護管養、隱患排查和應急處置制度並組織落實,做好臺帳記錄和管理;

(二)每月組織重點隱患安全排查不少於一次,每季度組織隱患全面排查不少於一次,每年汛期前組織隱患專項排查不少於一次;遇大風、暴雨等極端異常天氣及時開展排查;

(三)發現安全隱患的,採取加固或者拆除、設置安全警示標誌、啟動應急預案、配備應急人員等安全防範措施;

(四)對設置時間超過兩年的鋼結構設施或者電子顯示裝置,每年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安全檢測;安全檢測不合格的,及時採取安全防範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五)保持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整潔、完好;對脫落、破損、陳舊和有安全隱患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及時維護或者拆除;

(六)戶外廣告和招牌在建設、維護、更新或者拆除期間,在施工現場明顯位置設置警示標識,採取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八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違法設置查處信息公開制度,對違法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曝光。

鼓勵戶外廣告行業組織建立監督、勸誡機制,開展自我評價,淨化經營環境,完善行業信用體系。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設置其他戶外廣告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設置招牌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三日未改正的,處五百元罰款;逾期五日未改正的,處八百元罰款;逾期七日未改正的,處一千二百元罰款;逾期十日未改正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千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和國道、省道、縣道及其公路建築控制區內戶外廣告設置工作,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來源: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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