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市區戶外廣告設置管理,促進我市戶外廣告業健康發展,根據《宿遷市市區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等有關文件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管理範圍與內容
中心城市東至宿豫區順河鎮、西至宿城區雙莊鎮、南至宿遷經濟技術開發區、北至市湖濱新區圍合區域所有戶外廣告的設置、出讓、拍賣等活動,都屬於管理範圍。
具體內容包括:
(一)定著於建(構)築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設施上,以廣告牌、霓虹燈、電子顯示屏、電子翻板裝置、燈箱、實物模型、拱門等氣模、布幅、招牌以及張貼等形式發布的廣告;
(二)利用機動車、船等交通工具外部以及非機動車設置、繪製、張貼的廣告;
(三)利用飛艇、氣球等升空器具懸掛、繪製的廣告;
(四)利用其它戶外媒體設置的廣告。
二、管理權限與審批流程
市戶外廣告管理處是市城管局市區戶外廣告設置管理的業務主管部門。宿豫區、宿城區、宿遷經濟技術開發區、蘇宿工業園區、市湖濱新區、市洋河新區的城市管理部門經市城管局授權,行使轄區部分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權。
(一)市戶外廣告管理處、局行政服務處
1.沿街店招店牌,門楣式小型電子顯示屏,大型戶外廣告畫面內容審核,開業(店慶)慶典一日以內拱門、氣模宣傳,由局行政服務處受理,安排現場勘察設計並提出初步意見,經局分管領導審核後,核發《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並抄送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支隊、市戶外廣告管理處備案。辦理時限2個工作日。
2.小型臨時性戶外廣告(含拱門、氣模、空飄、靠牌、公益性諮詢點及小型商業宣傳點等),樓體廣告,牆面廣告,公交車身外部廣告,公交站臺廣告,閱報欄廣告,公共電話亭廣告,布幔廣告,道旗廣告,大型商業宣傳點等,由市戶外廣告管理處受理,安排現場勘察並提出初步意見,由局分管領導審核,報經局主要領導同意後,籤訂設置權出讓協議並收繳出讓金。辦理時限5個工作日。
3.大型固定性戶外廣告(含高立柱廣告、跨街廣告、大型電子顯示屏、落地大牌廣告等),由市戶外廣告管理處受理,局分管領導會同相關部門現場勘察並提出擬設置計劃,經局主要領導審核後報市政府審批。經市政府批准後,由市局組織公開拍賣、籤訂設置權出讓協議並收繳出讓金。辦理時限3個月。
(二)各分局
1.宿豫分局、宿城分局:根據宿政發〔2009〕98號文件精神,負責轄區內建設工地規劃公示牌、施工圍牆宣傳廣告審批,主次幹道以外宣傳點的受理審批。
2.宿遷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市湖濱新區分局:根據《關於機關效能建設有關問題研究會辦結果點評會議的會議紀要》(黨政聯席會議紀要2009年第1期)精神,負責轄區內建設工地公示牌、施工圍牆宣傳廣告的審批工作,負責轄區內臨時宣傳點的受理審批工作。
三、執法權限
(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支隊戶外廣告大隊
1.依法查處無證或未按《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設置的店招店牌、門楣式小型電子顯示屏、戶外廣告畫面等;
2.依法查處擅自或未按協議內容設置的小型臨時性戶外廣告(含拱門、氣模、空飄、靠牌、公益性諮詢點及小型商業宣傳點等)、樓體廣告、牆面廣告、公交車身外部廣告、公交站臺廣告、閱報欄廣告、公共電話亭廣告、布幔廣告、道旗廣告、大型商業宣傳點等;
3.依法查處未經審批設置的高立柱、跨街、落地式大牌、電子顯示屏等大型固定性戶外廣告。
(二)各分局
根據各區授權職責,依法查處各自轄區內未經審批、未按審批內容或協議設置的戶外廣告。
四、其他事項
(一)市局各類戶外廣告的設置權出讓協議副本,須在協議籤訂當日分別送市局監察室、辦公室、財務處備案。
(二)各分局應根據授權制定轄區戶外廣告規範管理實施細則,並報市戶外廣告管理處備案。
(三)蘇宿工業園區城管局根據宿遷與蘇州兩市協議及宿遷市人民政府市長辦公會議紀要(2008年第17號)文件精神,全權負責轄區內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工作。市洋河新區綜合執法局根據宿政發〔2013〕171號文件精神,負責轄區內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宿遷市小型臨時性戶外廣告申請表
宿遷市城市管理局
2014年9月25日
附件:
宿遷市小型臨時性戶外廣告申請表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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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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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 告 形 式
設 置 地 點
設置數量
設 置 時 限
廣 告 內 容
申請人籤名:
年 月 日
廣告處意見
年 月 日
市局意見
年 月 日
備 注
1、申請人應提供場地設置證明;
2、開業或店慶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