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大家發現,「婚姻不忠」就好像喝水吃飯一樣,變得稀疏平常,有人說「出軌」和「家暴」一樣,都是只有零次和無數次。
如果你在戀愛中發現對方出軌了,就請及時分手,不用留到結婚。
可是戀愛的時候可以及時止損,那麼結婚後呢?
雖然現在離婚率越來越高,大家對婚姻的看法也越來越開放,合則聚不合則散,但是我們同樣拒絕「出軌」。
有人說「出軌」了就離婚,一拍兩散,別糾結。
但是對於在婚姻中經歷出軌的人來說,有時候離婚卻並不是一件易事。
據相關機構統計,出軌後離婚的比例佔比為50%左右,那就意味著還有近50%的夫妻,因為一方出軌或者雙方出軌而沒有離婚。
很多人覺得不可思議,對方都出軌了還不離婚,是不是不長腦子?還是因為太傻?是因為離婚太複雜?
當然並不是。
很多人會發現,婚姻中出軌的大多是男性,但是提出離婚更多的往往是女性,男性即使出軌卻很少有離婚的念頭,而這種時候就會求得女方的原諒,如果女方堅決離婚那麼就只能走起訴離婚這條路了。
起訴就一定能離嗎?
小尊告訴你:不一定哦~
先給大家講個例子!
小莫和小林是一對剛結婚兩個多月的夫妻,還處在新婚期,可是這剛剛結婚他倆的婚姻就出現了裂痕。
因為小林發現自己的丈夫小莫出軌了!
而第三者就是小莫在網上認識的女網友,這下小林氣壞了,畢竟才剛結婚就出軌,這以後還得了?
所以不管小莫怎麼請求原諒,小林都堅持離婚,於是一紙訴狀遞交法院,要求離婚。
法庭上,小莫堅持雙方還有感情,決絕離婚,法院最終沒有支持小林的離婚訴求。
怎麼會這樣?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劃重點),調解無效,法院應判決準予離婚。
這包括兩層意思:一是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而且又調解無效,便應準予離婚;二是如果感情並未破裂,夫妻尚有和好可能的,雖經調解無效,仍不準予離婚。
所以一方有婚外情屬於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果法庭調解無效,法院應判決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1、一方重婚或與他人同居,對方提出離婚的。2、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5、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6、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7、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8、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9、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10、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11、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吸毒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12、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13、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14、一方被宣告失蹤,對方起訴離婚的。15、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16、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所以上述案例,法院不判決離婚是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
可能會有很多看官看出來了:小墨出軌女網友,不屬於《婚姻法》中的任何一種情況。
或許有看官會問:「我有一個朋友情況就比較特殊,不屬於上面的任意一種情形,但感覺感情確實破裂了,非離不可,怎麼辦?」
其實小尊也是十分理解這些疑問的,但是「感情確已破裂」是一個有著法律意義的價值判斷,不是任何一個個體的主觀感受,所以最高院就「感情確已破裂」這幾個字出了很多具體的規定。
這些情形屬於「感情確已破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最高院的意見看起來的比較詳盡的,也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是這個意見其實發布的很早,是1989年的文件,隨著社會的發展,經濟水平的不斷提升,又出現了很多新的情形,而這些情形只要導致了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是可以訴訟離婚的。
再回到文章開頭的案例,小林的老公小墨出軌女網友,確實不屬於法定的「感情確已破裂」。
所以,法院自然不能枉法裁判咯~
「由此可見,出軌並不是一定能夠導致離婚的,判決離婚是需要確認雙方感情破裂的,因此更加難。所以說出軌到離婚,前路坎坷,並不是那麼順利的。說明法律對於婚姻的保護是神聖的,是莊嚴的,不是隨便結婚隨便離婚的。
當然最後的最後,小尊覺得:百年修得共枕眠,夫妻雙方都應當不忘初心,共同維護婚姻及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