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已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居住權」登記如何在龍巖落地引人注目。
近日,為做好與《民法典》實施相關的居住權登記工作,龍巖市自然資源局不動產登記中心決定從2021年1月18日起受理「居住權」登記的申請。
什麼是「居住權」?
「居住權」為民法典新增內容,屬於用益物權中的一種。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權如何設立?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居住權可以通過合同方式設立,也可以通過遺囑方式設立或者以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法律文書設立。
★通過合同設立居住權,是房屋所有權人通過書面合同的方式與他人協議,設定居住權。
例如:
(1)夫妻雙方離婚時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離婚後的房屋所有權歸一方所有,另一方對其中的一部分房屋享有一定期限或者終身的居住權。
(2)父母作為住宅所有權人將房產所有權通過贈與或者買賣過戶給子女的同時,子女為父母設立居住權。
(3)以房養老。住宅所有權人在其年老時,將其住宅出賣,同時約定住宅的受讓人在該房屋上為其設定居住權,並一次性或分期向其支付價款,以作為其養老金。
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居住權合同,內容條款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條件和要求、居住權期限、解決爭議的方法等。
★依據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包括遺囑繼承和遺贈。
(1)依據遺囑繼承方式設立:房屋所有權人可以在遺囑中對死後房屋作為遺產的使用問題,為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設定居住權,但須留出適當房屋由其配偶終身居住。
(2)依據遺贈的方式設立:房屋所有權人可以在遺囑中,為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人設定居住權。例如,遺囑指定將自己所有的房屋中的一部分,讓自己的保姆終身或者非終身居住。
★以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法律文書設立居住權,是依據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判決設立居住權的情形。
例如:
(1)夫妻雙方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人民法院將住宅所有權判決給一方,居住權判決給另一方。
(2)人民法院關於繼承事宜的判決中,對居住權進行判決。
居住權的限制性規定及例外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抵押不動產上設立居住權的,申請人需提供抵押權人同意函。
居住權消滅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條: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
「居住權」登記如何辦理?
申請人(居住權的設立人和居住權人)可攜帶居民身份證、證明有居住權的材料、不動產權屬證書等相關材料至市行政服務中心一樓4區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窗口諮詢辦理,諮詢電話:0597-2388126。
【END】
圖片來源網絡
來源:龍巖市自然資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