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2 19:17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關注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典共7編、1260條,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時代」正式到來了!
《帶你了解民法典》
今日起,環翠法院將推出「帶你了解民法典」系列普法欄目,選取與生活息息相關的民法典熱點問題進行分析解讀,帶你更加直觀地了解這本「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
阿強:
阿花,看在你這麼欣賞我才華的份上,咱倆籤個合同,在到登記機構辦理一下登記手續,我把我那套兩室一廳可以跑步的房子的居住權給你,以後你也就有個自己的「家」了。
(不久後,阿強卒)
阿成:
花阿姨,如今我已經繼承這套房子了,請您儘快搬離出去吧。
阿花:
阿強生前與我籤訂了居住權合同,也到相關機構辦理了居住權登記手續,你不能讓我搬出去!
阿成:
什麼?什麼是居住權?怎麼設立了居住權?房子到底是誰的?
什麼是居住權?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通俗來講,阿強有一套閒置的住房,為了幫助沒有地方住的阿花,阿強和阿花可以籤訂合同,併到登記機構辦理一個登記手續,為阿花設立居住權,此時房產證上依然是阿強的名字,房子依然歸阿強所有,阿成也可以繼承,但阿花擁有的是居住在這個房屋裡的法律權利。也就是說,房子是阿強的,但阿強對房子的權利不叫居住權而是所有權。
如何設立居住權?
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居住權人享有哪些權力?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
通俗來講,阿強這套房子的居住權專屬於阿花,除非他們之間另有約定,阿花是不能把房子租給別人,在阿花去世後居住權也不能被她的繼承人繼承,也就是說阿花的繼承人是不能繼續居住在「兩室一廳」裡面的,居住權會隨著阿花的去世而不復存在。
第三百七十一條 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第九百四十五條 第二款 業主轉讓、出租物業專有部分、設立居住權或者依法改變共有部分用途的,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告知物業服務人。
今天的「居住權」問題就講到這裡啦~
下期,我們將推出關於「繼承」問題的分析解讀,深入了解阿成是如何繼承了阿強的「兩室一廳」,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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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帶你了解民法典】居住權是什麼?又該怎樣設立居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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