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增了一個用益物權:居住權,設立居住權的目的就是為了認可和保護民事主體對住房保障的靈活安排,滿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民法典用了6個條文對此進行了規定:《民法典》第366條-第371條。
居住權的概念早已有之,起源於羅馬法。當時的法律規定有人役權和地役權,總稱役權,地役權是對土地的用益物權,人役權是對建築的用益物權。
居住權是指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那麼對於居住權涉及到法考的點有哪些呢?
居住權VS租賃
小試牛刀:
老張中年喪偶,有一套住房,育有一女小張,現已成年。女兒小張成家之後,晚年的老張倍感孤獨,與同學王某再婚,共同居住於老張的住房。不久,老張得了癌症,不久於人世,立下遺囑,住房由女兒小張繼承,但住房為王某設立居住權。對此,下列說法錯誤的是哪些?
A. 王某對住房的居住權,自老張死亡時生效
B. 王某死亡後,其繼承人可以繼承住房的居住權
C. 若小張將住房出租,王某的居住權不得對抗該租賃權
D. 若小張將住房出賣,小張出賣住房的行為構成無權處分
【考點】居住權;非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難度】★
【答案】ABCD。解析:根據《民法典》第371條的規定,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合同設立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遺囑設立居住權的,也自登記時設立,故A選項錯誤。
根據《民法典》第369條的規定,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據此王某死亡後,王某的繼承人不能繼承該住房的居住權,故B選項錯誤。
同一個物上既有債權,又有物權的,物權優先於債權。若小張將住房出租,王某的居住權是物權,是可以對抗租賃債權的,故C選項錯誤。
根據《民法典》第230條的規定,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根據《民法典》第232條的規定,處分依照本節規定享有的不動產物權,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據此自老張死亡時,小張已經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只是未經變更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所以小張出賣住房的行為是有權處分,故D選項錯誤。
故本題選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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