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來了|關於《民法典》的時間效力問題

2020-12-22 澎湃新聞

自從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國家主席習近平籤署第45號主席令予以公布後,新中國成立後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就誕生了,這不僅實現了幾代人的夙願,還開創了我國法典編纂立法的先河,具有裡程碑意義,而從「法」到「典」的更替,更是開啟了一個民事權利保護的新時代,是新時代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是我國的一件「大事」「喜事」,京小槌和大家一樣,都高興得迫不及待地投入到新法的學習當中。在學習過程當中,小夥伴們就《民法典》的頒布適用問題提出了相關疑問,今天帶大家一起學習了解一下。

Q

A

小夥伴

疑問多多

京小槌

普法小衛士

1

Q

請問,《民法典》公布後是不是就直接生效,可以適用了啊?

A:

不能哦,小夥伴們要區分開新法的公布時間和施行時間的不同效力。

首先,法律在未經公布的情況下,是不可能施行,更不可能生效的。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下簡稱《立法法》)的相關規定,公布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由國家主席在法律通過的當日籤署「主席令」並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報和特定的全國性媒體上刊登,也就是說法律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表決通過後再由國家主席在當日籤署「主席令」並在特定媒體上公布,這是法律的公布日期。

其次,法律的公布日期並不代表法律就施行生效了。在我國的的立法實踐中,法律施行生效的時間是根據法律的具體性質和實際需要來決定的,主要有三種形式,一是自法律頒發之日起施行生效,二是由該法來規定具體施行生效時間,三是由專門法決定規定該法的具體施行生效時間。一般來說從法律通過後到付諸實施,因為涉及面廣,情況比較複雜,就需要有一段施行準備期,讓公眾提前了解法律,讓相關行政、執法機關做相應準備,因而法律的施行生效日期總是延後於公布日期,只有當立法調整的事項特別緊迫,法案需要儘快生效時,才可以不考慮施行準備期,作出「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規定。具體到《民法典》而言,是在5月28日由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國家主席習近平籤署第45號主席令予以公布,而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條「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民法典》的施行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2

Q

請問,《民法典》公布後,所涉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是不是就直接廢止了啊?

A:

不是的哦,只有在《民法典》正式施行後,所涉及的相關舊法才會廢止。

一般而言,法律的廢止有三種情況:一是法律本身規定了有效期限,期限結束,該法即自動終止,二是法律為某一特定情況而制定,一旦該情況消失,即應廢除該法,三是以新法取代舊法。

在司法實踐中,新法取代舊法分為明示廢止和默示廢止兩類,明示廢止是指在新法或者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規定廢止舊法。默示廢止是指在適用法律中,出現新法與舊法衝突時,適用新法而使舊法事實上被廢止。而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條「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同時廢止。」的規定,所涉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繼承法》等舊法的廢止屬於明示廢止,廢止日期為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之日。

3

Q

請問,《民法典》中規定自《民法典》施行後,《民法總則》、《民法通則》、《合同法》、《侵權責任法》及其他相關法律同時廢止,那所涉及的相應司法解釋是不是也同時廢止了呢?

A:

不是的哦,在司法實踐中,法律的修改和廢止並不必然導致相應的司法解釋被當然廢止,因為司法解釋失效除被新的解釋明文規定取代而失效之外,一般的失效方式是最高院通過發文的形式通知失效,最新的決定是2019年做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第十三批)的決定》,所以說在沒有新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或者廢除決定前,並不必然導致原有的司法解釋被廢止,但如果原司法解釋和新出臺的法律衝突的,就不會適用。

總之,在沒有新出臺司法解釋或廢除原司法解釋的決定前,原關於《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的司法解釋並不因《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的廢止而當然廢止,在原《合同法》、《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與《民法典》不衝突的情況下,原《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的司法解釋依然具有適用價值。

4

Q

請問,在《民法典》正式施行後,是不是所有案件均依據《民法典》進行起訴及判決了?

A:

不是的哦,這涉及到法的溯及力問題,也稱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是法律在時間上的效力問題,如果適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該法就不具有溯及力。

根據《立法法》中「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的規定,法律只適用於其施行後的事件或行為(法律事實),法律只面向將來發生效力,而對其生效前的法律事實沒有調整力。

在我國的民事法律實踐中,貫徹的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也就是說新法一般沒有溯及力,但也有例外,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3條規定「人民法院確認合同效力時,對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適用當時的法律合同無效而適用合同法有效的,則適用合同法。」這體現的是「有利追溯」原則,即如果新法有利於保護民事權益,就使該法律具有追溯力。還有就是事實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當時沒有法律規定,《民法典》有規定的,可適用《民法典》。

一般而言,對於新法與舊法的銜接與適用問題,除了《立法法》規定的「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特殊法優於普通法、新法優於舊法、一般不溯及既往」等法律適用原則外,最高院還會通過發布司法解釋或者相關規定明確相應問題,比如說為解決《民法總則》規定的三年訴訟時效與《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訴訟時效銜接適用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於2018年7月2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對相應問題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具體到《民法典》與《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的銜接適用問題而言,一般以法律行為發生或持續時的法律法規進行調整,遵從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特殊法優於普通法、新法優於舊法、一般不溯及既往、有利追溯等法律適用原則,並以出臺的相應司法解除或規定的具體內容為適用依據。

5

Q

請問,《民法典》的各編規定和之前的法律規定相差大嗎,有什麼需要特別注意的啊?

A:

變化還是挺大的,需要逐一認真學習,出臺後的《民法典》共7編,共1260個條文,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和附則,內容覆蓋公民的各項生活,堪稱「社會生活百科全書」。

相比較《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舊法而言,《民法典》在相應的各編作了諸多修改,有條文語句表達、內容的修改,使得語言表述更加科學、規範、準確。

有體例的調整,比如說將《婚姻法》中關於子女姓氏的問題,調整到了《民法典》的人格權編中,將《婚姻法》中家庭關係的收養相關規定調整到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的收養處。

有些編新增了法律條文,比如說物權編中專章規定了居住權,婚姻家庭編中新增了協議離婚的30日冷靜期、不得幹涉父母離婚的規定,繼承編中新增了列印、錄像等新遺囑形式,合同編中新增了保證合同、保理合同、物業服務合同、中介合同、合夥合同。

有些編刪除了一些內容,比如說婚姻家庭編中刪除了計劃生育的制度、晚婚晚育的規定,合同編中刪除了居間合同,繼承編中刪除了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

總之

《民法典》

是公民民事權利的生活保障

基本涵蓋了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伴隨公民的出生到死亡

幾乎所有的民事活動

大到合同籤訂、公司設立

小到繳納物業費、離婚

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據

所以建議小夥伴們

一定要認真仔細地逐條學習哦

供稿:北京三中院

編輯:張文雅 汪希

部分圖片來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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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民法典來了|關於《民法典》的時間效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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