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16 14:22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現實生活中為了爭奪遺產導致親人反目的案例已不是新鮮事,為避免矛盾,許多老年人會提前立下遺囑,但有些老人因某些情況發生變化可能會立下多份遺囑。關於遺囑的形式及效力順序你了解嗎?即將實施的《民法典》與現行《繼承法》關於遺囑效力方面的規制又有什麼不同呢?
先來看一個案例:王老漢喪偶多年,膝下有兩個子女,王甲和王乙,後兩子女陸續成年並結婚成家。王老漢年老患病,立下自書遺囑,自己百年之後,名下的房產歸王甲、存款歸王乙。後王甲、王乙因工作繁忙便為王老漢僱傭一保姆趙A負責照顧王老漢起居,王老漢對趙A的悉心照料甚是感激,遂寫下遺囑,自己百年之後,名下房產歸趙A,存款歸王甲和王乙,並將該遺囑進行了公證。後王老漢彌留之際感覺愧對子女,遂於病床上口頭立下第三份遺囑,自己百年之後,名下房產及存款歸王甲和王乙,趙A可在該房屋繼續居住十年。王老漢去世後,趙A因房產歸屬問題與王甲、王乙產生爭議,遂訴至法院。
分析:本案涉及遺囑效力的順序問題。關於此問題,即將實施的《民法典》與現行《繼承法》兩者規定並不一致。如適用不同的法律,將得出不同的判決結果。
一、如本案發生於《民法典》實施前,即受現行《繼承法》規制。
現行《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由上述規定可知,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均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因此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本案中三份遺囑內容不一致,應以公證遺囑記載的內容為準,按照該遺囑,王老漢去世後其名下的房產應歸保姆趙A所有。
二、如本案發生於《民法典》實施後,即受《民法典》規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民法典》修改了遺囑效力規則,刪除了現行《繼承法》關於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更側重於保護公民意思自治,尊重遺囑人的真實意願。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本案中三份遺囑記載內容不一致,應以最後一份遺囑為準,按照該遺囑,王老漢去世後其名下的房產應歸王甲和王乙所有。
法官普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籤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籤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籤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供稿人:行政審判庭 霍慧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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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民法「典」讀】《民法典》關於遺囑效力順序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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