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報》採編發布本公號文章關於民法典立法居住權的解讀觀點

2020-12-12 WeLAW零零柒

【按語】:

今年6月5日,程青松律師撰寫《小讀民法典:居住權,一種有「煙火味」的居民權利》一文首發在本公眾號上,7月,上海律協轉發該文。

近日,上海市總工會下屬的《勞動報》來聯繫文章作者程青松律師採編事宜,並於12月10日在下文中採納了程青松律師上述文章中的觀點,分享給讀者。

以下是《勞動報》文章全文:

原文連結地址:

https://www.51ldb.com//shsldb/ms/content/01764ba82cacc0015c6d87f8f563fc62.htm

房產加名夫妻鬧矛盾?夕陽戀老伴兒無房可住?「居住權」幫儂忙|弄懂《民法典》

來源:勞動觀察 作者:郭娜

明年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實施,這部被稱為「社會行為規範」的法律寶典,將在很多方面深度影響我們的生活。

老公婚前房產,婚後妻子想上產證確保居住權益,矛盾糾紛來了;老人去世後,「夕陽戀」老伴可能面臨無房可住的尷尬……解決這些難題,「居住權」可能是個不錯的法律途徑。

【案例1】:

小張和小劉是一對新婚夫妻,有一個活潑可愛的寶寶。最近,妻子小劉總是不開心,因為小張曾經承諾結婚後,房產證上就加上她的名字,如今孩子都開始蹣跚學步了,老公和公婆家遲遲沒有去辦理產證加名。妻子小劉擔心萬一鬧離婚,自己豈不是太虧了?而丈夫小張也有著自己的想法,加了名字,婚前財產是不是要變成夫妻共同財產了?眼瞅著,小家庭的氣氛越來越僵了。

【案例2】:

王阿姨與唐老伯是夕陽戀,感情很好。兩個人結婚領證之後,開始了相互依靠照顧的生活。王阿姨一直擔心萬一唐老伯先去世,她還能在這套房子中住下去嗎?唐老伯的子女內心也在糾結,這套房子會不會歸王阿姨所有?

【解讀】

事實上,「居住權」都可以解決這些擔憂。《民法典》第二編物權第三分編用益物權的第十四章規定了居住權。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程青松律師說:「居住權,是一種有煙火味的居民權利。」

居住權到底什麼意思?有哪些適用場景?

民法典第366條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也就是說,案例中的小夫妻和老夫妻們都可以通過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比如唐老伯就可以立下遺囑,其過世後房屋由子女繼承,同時在此房屋上為王阿姨設立居住權,王阿姨可以一直在內居住直至過世為止。

程青松律師表示,居住權除了可以解決一些家庭糾紛,還有更深遠的意義,它還有利於保障居民住房需求,也有利於解決居民養老問題。

「2020年5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在《關於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中提出,要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併舉的住房制度。居住權立法後,通過設立居住權,可以更好地保障居民的住房需求,緩解住房緊張,在居住權制度下,居住權人在不能取得或不必取得房屋的所有權時可以通過政府供給的房屋而獲得居住保障。」程律師說。

此外,程律師認為,居住權寫進民法典,給國家推行居民「以房養老」提供了契機。比如,一些老人只擁有一套房產,除日常開銷外,還要承擔醫藥費、聘請保姆等高昂生活支出,在此情況下,老人可以考慮出售房產,並設立居住權,在得到資金的同時,還能在有生之年無償居住,安度晚年。

居住權如何設立?

據了解,居住權的設立有兩種方式。首先可以通過訂立居住權合同來設立居住權,隨後當事人應當共同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其次,通過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即住宅的所有權人在遺囑中作出在自己死後為他人設立居住權的意思表示。由於以遺囑方式設立的居住權時,待遺囑人死亡時遺囑生效。在遺囑人死亡後,因遺囑而將要取得居住權的自然人,應當持遺囑單方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也是自登記時設立。

此外,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的規定,無論以哪種方式設立的居住權,都需要在合同或遺囑中明確居住權的姓名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條件和要求以及居住權的期限等內容。

程青松律師提醒,居住權制度會帶來房產交易風險增多

他提醒,在居住權立法後,在房產交易環節,除了按以前的慣例要查詢房屋權屬狀況、查封、抵押、租賃、戶籍信息等情況外,還要查詢房產上居住權的設定情況。

此外,居住權是一項他物權,是利他物權,當事人或其家人必須要防範草率地在自有房產上為他人設定居住權,以免一時糊塗,給自己和家人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

「民法典編撰將居住權納入,在國內立法而言,是一個創舉。居住權,與居民經濟生活緊密相關,它是人間的一道煙火,是經濟的又一個生機。」程青松律師說。

【劃重點】

新增居住權更好保障「住有所居」。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四)居住權期限;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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