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民法典】居民小區內車位的歸屬和使用是如何規定的?

2020-12-22 澎湃新聞

【解讀民法典】居民小區內車位的歸屬和使用是如何規定的?

2020-12-17 18:33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一部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人民民事權利的保護法典,分為7編,依次為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加上附則,共1260條,確立了平等原則、自願原則、公平原則、誠信原則、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和綠色原則等基本原則,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在民法典施行後,現行的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九部民事單行法將同時廢止。

2021年1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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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課堂

民法典物權篇

居民小區內車位的歸屬和使用是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普法講堂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小區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開發商可以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給業主。對於佔用小區道路修建的停車位,產權不在開發商而在全體業主手裡,可以由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如何進行利用。

居民小區的電梯壞了、屋頂漏水了,如何維修?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屋頂、外牆、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普法講堂

電梯損壞、屋頂漏水等可以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進行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有時也稱「專項維修資金」,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建立的專門用於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進行大規模維修,以及壞舊部分的更新和改造的資金,以使其保持正常使用功能,或者不斷提高其使用效能,或者使其具有新的效能。

居住權必須登記才能設立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

普法講堂

登記是居住權設立的必經程序。現實中,為了切實保障居住權人生活和居住的需要,應當及時辦理居住權登記。同時,如果他人惡意通過哄騙、脅迫等方式獲得居住權,房屋的實際權利人也可以通過主張該居住權沒有經過登記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法律如何保護土地經營權的流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九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採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

第三百四十一條 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土地經營權,自流轉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普法講堂

允許土地經營權流轉的規定是對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改革的進一步落實,有利於合理規劃、高效利用農村土地資源。允許對土地經營權合同進行登記,使其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則有利於防止承包方隨意解除勞動合同或同時將土地經營權轉讓給不同的人,保護土地經營權人的利益。

來源:賀州普法綜合中國普法

回顧往期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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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解讀民法典】居民小區內車位的歸屬和使用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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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將房屋過戶後,小劉發現小張佔用了其車位,並對外出租獲取租金。小劉多次要求小張返還均被拒絕,無奈之下,將小張訴諸法庭,要求其返還車位及非法獲取的租金。法院審理後認為,小劉與小張未就車位的歸屬進行約定,小張也不能證明購房款中包含車位的款項,因此判決小張應當返還車位及租金。
  • 有新規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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