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老人老張獨自住在北京一套兩室一廳的房子內。他的孩子小張長期在外工作不常回家。老人有一個保姆照顧他的飲食起居好多年了。保姆小王對老人的脾氣性情了解甚多,很貼心地做些老人喜歡的飯菜,打理家裡的各項事宜。老人對保姆很滿意。這時老人已經是九十九歲高齡了,寫遺囑將房產留給孩子小張,但是又怕長期住在他家且無子女的小王無處可去,於是想賦予保姆房屋的居住權。
巧兒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條規定,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民法典首次規定了居住權,目的是保障弱勢群體的住所難題。設立居住權需要籤訂居住權合同和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本案中,老張可以以遺囑的方式設立居住權。在給與其孩子小張房屋的繼承權以外,賦予保姆小王房屋的居住權。
【來源:慶陽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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