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昏戀「伴而不婚」引發居住權之爭

2021-01-12 齊魯壹點

明明「老伴」在遺囑裡寫明自己是他的合法妻子,法院為啥不認可呢?明明「老伴」承諾只要終身相伴,自己就可以在他的房子裡住到百年,法院為啥判我走呢?年過七旬的張阿婆實在有點想不通。

日前,上海虹口法院執行完畢一起複雜的居住權糾紛。在人情、法理之間,案件執行屢次陷入僵局,最終在執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中矛盾雙方達成協議。然而該案所引發的思考卻並未結束。

口頭承諾可以住到「百年」

張阿婆和汪老伯相識於2001年,當時張阿婆年過50,雖說兩人相差二十來歲,但年齡沒有成為感情的障礙。2002年,汪老伯和小女兒汪女士共同購買了虹口區某小區房屋(以下簡稱系爭房屋)。次年,張阿婆和汪老伯就高高興興地搬進了新房。自此,周圍鄰居經常看到這對年老「夫妻」同進同出,形影不離。

對於沒領結婚證一事,張阿婆有時也會有一絲的不安,但考慮到兩個人的感情,汪老伯也多次在鄰裡朋友面前表明張阿婆與他是合法夫妻,甚至承諾系爭房屋是汪老伯的,張阿婆可以住到百年,這讓張阿婆心中的些許不安很快消散了。然而,在2008年,汪老伯小女兒便成為系爭房屋的唯一產權登記人,汪老伯亦對系爭房屋沒有了處分權利。

為居住權對簿公堂兩次被判「遷出」

一晃十幾年過去,歲月不饒人,年近九旬的汪老伯身體越來越差。2018年8月,汪老伯因患癌住院手術。出院後,汪女士和姐姐將父親接走照料,汪老伯住進大女兒家。隨後汪女士通知張阿婆,稱其為貼補父親高昂醫藥費,已將系爭房屋出租,要求張阿婆在10月5日前遷走,雙方為此發生激烈爭吵。後經當地居委會及派出所民警多次調解未果,汪女士向上海虹口法院起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系爭房屋產權人現為汪女士。汪女士為照顧父親,才讓汪老伯住進系爭房屋。張阿婆因與汪老伯的同居關係,共同居住於此。但兩人並不享有物權,且兩人戶口也未在內。法院審理後認為,張阿婆未能提供佔用系爭房屋的合法理由,故依法應保護汪女士的相應權利,遂判令張阿婆遷出系爭房屋。對此,張阿婆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後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後,張阿婆一直拒絕搬出,汪女士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法官居中協調老人終獲補償

考慮到張阿婆是年過七旬的老人,執行法官上門執行。談話中,張阿婆拿出汪老伯籤名的遺囑,反覆強調汪老伯承認自己與他是合法夫妻,系爭房屋是汪老伯的、汪老伯承諾自己可以住到百年。說起雙方感情,張阿婆對法官說:「我是一個沒有名分、沒有婚約的人,如果與汪老伯沒有真感情,怎麼可能不分晝夜照顧他,他身體好就開心、身體不好就擔心呢?其實我身體也不好的,心臟病、高血壓……你看我的病歷卡。」張阿婆邊翻病歷卡邊說,「我十幾年照顧老汪,他的女兒根本不管。現在我也老了,他們就想一腳把我踢出門。」張阿婆越說越傷心,表示現在已聯繫不到汪老伯,「想想我照顧了他十幾年,汪女士她們總要補償我吧,否則我是不會走的。」

執行法官耐心聽完張阿婆的訴說,就有關婚姻、房屋權利、法院強制執行等法律問題進行了解釋。之後,執行法官走訪居委會了解到,張阿婆情緒波動較大,曾表示要以死抗爭,如果強制執行,風險難以預料。由於法院判決僅判張阿婆遷出,沒有明確遷至何處,為此,執行法官對張阿婆的戶籍情況進行了調查,查明張阿婆戶籍所在地已被徵收,因家庭矛盾,尚未獲得相應份額。至此,如何妥善安置張阿婆成為執行難題。

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執行法官決定做做汪女士工作,希望能對張阿婆做適當的補償,讓張阿婆自行遷出。起初,汪女士表示拒絕補償,稱張阿婆只是父親的全職保姆。但當執行法官進一步指出,汪女士姐妹多年來對汪老伯照顧有限,基本都靠張阿婆時,汪女士沉默了。經執行法官工作,汪女士答應做適當補償。但因雙方差距較大,案件執行一度陷入僵局。

不久,汪女士給執行法官寄來一封信,信中稱汪老伯已去世,全家十分悲痛。為告慰父親在天之靈,希望儘快解決本案糾紛。考慮到張阿婆照顧父親多年的情分上,願意增加補償金額。而此時,聽到汪老伯去世的消息,張阿婆也很難受,系爭房屋變成了傷心之地。在執行法官的主持下,雙方很快達成補償協議,由汪女士補償張阿婆12萬元,張阿婆自行搬離系爭房屋,至此,該案執行完畢。

關於老人再婚,執行法官有話說

老人再婚,財產分配一直是個坎兒。結合張阿婆的困惑,執行法官提醒老年朋友:

一、「黃昏戀」的老年人不少,有的選擇步入婚姻殿堂,有的選擇「伴而不婚」。不結婚的原因有很多,諸如子女問題、財產問題等等。很多老人認為只要雙方感情好,登不登記無所謂。然而,他們沒想到的是,雖然他們互認夫妻,但沒登記就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二、有些老年人感到時日無多,會留下遺囑,分配財產。但有時,他忘了曾經屬於自己的財產已不在自己名下,自己已無權處分。倘若事後以「老伴」遺囑或曾經的承諾為由,主張對「老伴」家人房屋的居住權等權利,是不具備合法依據的。

三、有些選擇「伴而不婚」的老人,一方面想保證「老伴」的居住權,另一方面又不願自己的財產旁落他人。民法典增設的居住權為這一難題提供了解決方案,老人可以通過立遺囑設立居住權,既保障「老伴」的居住權,也可避免引發曠日持久的房產糾紛。

對於張阿婆和汪老伯來說,他們是幸福的,也是幸運的。因為在其人生的後半程,遇見了那個對的人。但感情是感性的,法律是理性的,權利的保障需要法律來實現。好在張阿婆最終認識到了這一點,好在汪老伯的女兒還念著張阿婆的情,雙方握手言和,並以此告慰汪老伯的在天之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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