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郭澤亮,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天津市北辰區(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松北區)。2017年7月因犯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已繳納)。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於2018年8月30日被羈押,同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0月7日被取保候審。2019年9月26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房山區看守所。
辯護人張某,省略。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檢察院以京房檢二部刑訴(2019)8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澤亮犯非法經營罪,於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繁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郭澤亮及其辯護人張振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18年8月30日,在北京市房山區閆村鎮肖炒路物流園,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民警對被告人郭澤亮駕駛的車輛內,查獲穩心顆粒等大量藥品。經查被告人郭澤亮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經營藥品。經國宏信價格評估集團有限公司評估,被告人郭澤亮非法經營的藥品共計價值人民幣18萬餘元。
公訴機關就以上指控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鑑定意見書等證據,認為被告人郭澤亮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已構成非法經營罪,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郭澤亮及其辯護人張振對起訴書指控的內容均未提出異議。
辯護人張振的主要辯護意見為,被告人郭澤亮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8年8月30日17時許,在北京市房山區閆村鎮金鑫樂園物流園內,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民警對被告人郭澤亮駕駛的車輛檢查時,查獲穩心顆粒、牛黃清心等大量藥品。經查被告人郭澤亮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經營藥品。經國宏信價格評估集團有限公司評估,被告人郭澤亮非法經營的藥品共計價值人民幣18萬餘元。藥品已扣押。被告人郭澤亮於2018年8月30日被傳喚到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郭澤亮及其辯護人張振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被告人郭澤亮的供述,北京市房山區藥品監督管理局情況說明,南方日達物流運單,扣押物品清單,價格鑑定結論書,搜查筆錄,辨認筆錄,刑事判決書,到案經過,身份證明等證據在案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澤亮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律法規,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經營藥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澤亮犯非法經營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澤亮在緩刑考驗驗期限內犯新罪,依法應當撤銷緩刑,與前罪刑罰實行數罪併罰。鑑於被告人郭澤亮有坦白情節,可依法從輕處罰。辯護人張振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根據被告人郭澤亮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以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11刑初760號刑事判決書判決第一項,即被告人郭澤亮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緩刑部分。
二、被告人郭澤亮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與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合併執行,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2023年1月8日止。罰金於判決生效後30日內繳納。)
三、隨案移送的汽車(白色、尼桑、車牌號:×××)一輛,鑰匙(含尼桑車鑰匙一把、不鏽鋼鑰匙一把),手機(黑色、華為牌)一部,退回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檢察院;其他扣押物品(清單附後),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