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蘆晗,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戶籍地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碾子山區,住北京市朝陽區。因涉嫌拐賣兒童罪,於2019年1月28日被羈押,同年3月1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西城區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李某澤,省略。
被告人齊利娟,女,19**年**月**日出生,回族,大專文化程度,英語教師,戶籍地北京市西城區,住北京市西城區。因涉嫌收買被拐賣兒童罪,於2019年1月23日被羈押,同年3月1日被逮捕,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石某東,省略。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以京西檢第一檢察部刑訴[2019]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蘆晗涉嫌拐賣兒童罪、被告人齊利娟涉嫌收買被拐賣兒童罪,於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馮苗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蘆晗及其辯護人李夢澤,被告人齊利娟及其辯護人石來東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齊麗娟夥同其丈夫林廣武(另案處理)通過網絡QQ群結識被告人蘆晗,雙方約定買賣蘆晗待產嬰兒並商討價格;2018年6月3日,蘆晗在河北省武安育康醫院分娩一女嬰後與齊利娟聯繫,同年6月5日,齊利娟前往武安育康醫院與蘆晗最終確定以人民幣6萬元的價格將女嬰收買,後將女嬰帶回北京市西城區進行撫養,齊利娟及林廣武先後通過微信、支付寶向蘆晗轉帳人民幣6萬元。被告人蘆晗於2019年1月28日被抓獲歸案;被告人齊利娟於2019年1月23日被抓獲歸案。
針對上述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當庭提交了相關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蘆晗,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被告人齊利娟,非法收買被告人蘆晗的子女,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六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分別以拐賣兒童罪、收買被拐賣兒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我院對上述被告人依法懲處。
被告人蘆晗對公訴機關指控其拐賣兒童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實均無異議。辯護人李夢澤提出的主要辯護意見為:蘆晗在孩子出生後將孩子交予齊利娟原因之一是因為生活困難,個人缺乏單獨撫養女兒能力;蘆晗將女兒交予他人前考慮過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和撫養能力及相關情況,將女兒交予齊利娟後也幾次聯繫齊利娟了解女兒的情況;蘆晗收取「營養費」主要用於還債、補貼家用和維持生活;蘆晗到案後供述了主要事實,認罪悔罪,構成坦白。
被告人齊利娟對公訴機關指控其收買被拐賣兒童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實均無異議。辯護人石來東提出的主要辯護意見為:齊利娟對孩子無虐待行為,就是為了收養,事發後不阻礙解救,社會危害性較小,齊利娟無前科,系初犯,確實因為不能生育才抱養這個孩子,希望能從輕或減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齊麗娟夥同其丈夫林廣武(另案處理)通過網絡QQ群結識被告人蘆晗,雙方約定買賣蘆晗待產嬰兒並商討價格;2018年6月3日,蘆晗在河北省武安育康醫院分娩一女嬰後與齊利娟聯繫,同年6月5日,齊利娟前往武安育康醫院與蘆晗最終確定以人民幣6萬元的價格將女嬰收買,後將女嬰帶回北京市西城區進行撫養,齊利娟及林廣武先後通過微信、支付寶向蘆晗轉帳人民幣6萬元。被告人蘆晗於2019年1月28日被抓獲歸案;被告人齊利娟於2019年1月23日被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公訴機關向本院出示了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證人林廣武的證言,證明林某是他和妻子花費6萬元人民幣購買的,出生證是他們花費6萬元購買的,因為婚後一直沒有孩子,2018年5月份,他們商量上網買一個小孩,齊麗娟在網上找到了一個群,加了微信,那個女的說她已經懷孕很久了,不能打胎,準備生下來但是不準備撫養,決定賣給他們。齊麗娟2018年6月5日坐火車到邯鄲,見到了那個女的和小孩,小孩疫苗本上寫的母親名字是蘆晗,他通過微信和支付寶轉帳給那個女的,共計6萬元,價格是之前說好的,回京後就想辦法給孩子落戶,2018年8月16日,他和齊麗娟坐火車去湖南祁陽,在祁陽的婦幼保健醫院前臺取得出生證明,到北京後匯款6萬元,後將孩子撫養至今。
2、證人武某的證言,證明2018年6月份左右,蘆晗說她要生孩子但是沒錢找醫院,她給蘆晗墊付了幾千塊錢住院費和手術費,蘆晗生下來一個女嬰,她在醫院照顧了蘆晗三天,她又給蘆晗墊付了幾千元,前後差不多一萬元左右,之後一天中午一個穿黑衣服女子來病房找到蘆晗,蘆晗說她們要談點事情,讓她迴避了,蘆晗說那個女子是她表姐,蘆晗準備出院時,孩子當時已經不見了,蘆晗說她表姐帶走幫她照顧了,不知道女嬰被賣了。蘆晗後來把墊付的錢都還清了。
3、證人苗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2018年6月份的時候,蘆晗到他們醫院說要住院分娩,但是當時她沒有監護人籤字,和他們醫院工作人員發生糾紛了,之後就投訴到他這裡了,當時有一個女的和她一塊來的,說是她姑姑,問能不能籤字,他說必須是直系親屬,蘆晗就通過電話和她父親聯繫,通過她的微信把《手術知情同意書》的照片發給了她父親,她父親列印出來,籤了字,又拍照給蘆晗發了回來,然後蘆晗再通過微信發給他,蘆晗是2018年6月3日在他們醫院住院,2018年6月10日出院的,6月3日住院當天她就進行了剖宮產手術,他們醫院入院通知上寫的分娩費用是4000元人民幣。
4、蘆晗手機截圖照片三張、支付寶交易記錄、微信交易記錄,證明被告人蘆晗收到齊麗娟及林廣武轉帳六萬元,蘆晗向武某轉帳一萬元,蘆晗向其姑姑轉帳一萬元,證明買賣孩子的錢款及錢款使用情況。
5、武安育康醫院住院病案,證明被告人蘆晗因生育入院、住院、出院,以及產生的費用。
6、北京懷柔醫院收費明細清單,證明被告人蘆晗到婦科、產科就診及費用情況。
7、出行信息兩份,證明被告人齊麗娟前往邯鄲、祁陽及返回北京的火車情況。
8、登記預付單,證明被告人齊麗娟接到孩子後入住如家酒店的情況。
9、湖南省祁陽縣婦幼保健院分娩記錄單,證明被告人齊麗娟分娩一女的情況系偽造。
10、出生醫學證明複印件、湖南省兒童預防接種證複印件、結婚證複印件,證明被告人齊麗娟為孩子辦理出生手續的情況。
11、北京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書,證明齊麗娟和林廣武不是涉案兒童的生物學父母。
12、北京市西城區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書,證明蘆晗是涉案兒童的生物學母親。
13、扣押照片三張,證明民警查獲並扣押齊麗娟、林廣武手機三部。
14、北京國盾信息中心司法鑑定所司法鑑定意見書,證明被告人齊麗娟收買孩子的情況。
15、北京通達法正司法鑑定中心司法鑑定意見書,證明二被告人添加聯繫人,蘆晗和多名QQ好友聯繫要出賣孩子的情況。
16、北京市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收執,證明涉案兒童林某目前由救助部門負責臨時監護。
17、刑事判決書,證明被告人蘆晗犯罪記錄的情況。
18、被告人蘆晗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明被告人蘆晗系成年人。
19、被告人齊麗娟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明被告人齊麗娟系成年人。
20、齊麗娟的到案經過,證明齊麗娟於2019年1月23日被查獲歸案,沒有自首情節。
21、蘆晗的到案經過,證明蘆晗於2019年1月28日被查獲歸案,沒有自首情節。
22、二被告人網上比對記錄,證明蘆晗、齊麗娟均不是在逃人員,齊麗娟沒有犯罪記錄。
23、林某的常住人口登記表,證明涉案兒童戶籍登記情況。
24、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證明扣押涉案物品情況。
25、工作記錄,證明懷柔醫院答覆蘆晗就診情況。
以上證據來源合法、有效,對於證據間相互印證部分,可以作為定案依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蘆晗以非法獲利為目的,收取遠高於營養費的高額費用,出賣親生子女,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齊麗娟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其行為已構成收買被拐賣兒童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蘆晗犯拐賣兒童罪、被告人齊麗娟犯收買被拐賣兒童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鑑於被告人蘆晗到案後能如實陳述,可依法從輕處罰。鑑於被告人齊麗娟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被拐賣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且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處罰。二被告人之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酌予採納。據此,根據被告人蘆晗、齊麗娟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蘆晗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8日起至2024年1月27日止。罰金在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繳納。)
二、被告人齊麗娟犯收買被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在案扣押物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