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一邊看著其他平臺的直播,一邊在自己平臺上向觀眾直播,畫面在兩個場景間來回切換。隨著直播平臺的興起,近年來這種「在直播中看直播」的「套娃似」直播越來越多。2016年法國歐洲杯足球賽期間,上海聚力傳媒技術有限公司便在「PPTV聚力」網站上,通過這種方式直播了兩場比賽。這引起了版權方央視國際網絡有限公司的不滿,兩家因此打起了曠日持久的官司。
今天下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副院長金民珍擔任審判長,對央視國際公司訴聚力公司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作出一審判決,聚力公司賠償央視國際公司20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15萬元。
轉播兩場比賽,被索賠300萬
4位嘉賓、1張桌子、1塊背景屏幕,「PPTV聚力」網站上,專為2016年歐洲杯而設置的演播室就這樣搭建完成。直播過程中,背景屏幕會實時轉播來自中央電視臺體育頻道的比賽現場畫面,節目開始前、中場休息及比賽結束後,則顯示技術統計信息及商業廣告等其他內容。
PPTV被控侵權的直播節目 浦東法院供圖
央視國際公司認為,其經授權在大陸地區享有獨佔通過信息網絡,在線播放該屆歐洲杯賽事電視節目的權利。被告未經授權,以上述方式向公眾提供了兩場比賽的網絡實時轉播服務,並在網站首頁設立專題頁面推薦被訴侵權作品,這不僅嚴重侵害原告對涉案足球賽事節目的權利,而且分流了本屬於原告網站的用戶流量,構成不正當競爭。因此,原告訴請獲賠經濟損失和維權合理開支共300萬元。
聚力公司辯稱,其在節目中對涉案足球賽事節目以背景屏幕的方式予以呈現,屬於合理使用。同時,其也不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因為該網站節目以競猜、答題為主,與原告的受眾、傳播渠道均不同,不會給原告帶來損失。
足球比賽轉播也屬於類電影作品
浦東法院審理後認為,足球賽事直播節目基於其客體性質屬於《著作權法》已作窮盡性規定的領域,《反不正當競爭法》不應再提供附加保護。
經認定,涉案足球賽事節目通過機位的設置、鏡頭的捕捉、切換和銜接,慢動作的回放、故事的塑造等,充分體現了創作者在其意志支配下對連續畫面的選擇、編輯和處理,彰顯了節目製作過程中的人格因素,屬於文學藝術領域的具有「獨創性的表達」,且符合固定性要求,可以作為《著作權法》規定的類電影作品加以保護。
PPTV在其官網上播放被控侵權節目 浦東法院供圖
結合被告節目有商業廣告,背景大屏幕位居畫面中央且面積超過整體畫面的三分之一、將實質性替代原告向公眾提供涉案足球賽事節目等綜合判斷,被告的行為不屬於合理使用,侵害了原告對涉案節目享有的「其他權利」。
至於賠償數額,鑑於現有證據表明實際損失或侵權獲利明顯超過法定賠償最高限額,法院綜合考慮涉案賽事節目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商業價值、被告具有侵權故意、被訴侵權節目有商業廣告、原告相關許可費金額等,在法定賠償限額之上酌情確定賠償數額為200萬元,並對原告主張的15萬元維權合理開支予以全額支持。
體育賽事節目保護的一次有益探索
事實上,這已經不是這種直播方式第一次引發侵權爭議。
2015年初,首屆「刀塔2」亞洲邀請賽在上海舉行,上海耀宇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擁有該項賽事的直播授權。廣州鬥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未經授權,通過遊戲客戶端的旁觀者觀戰功能獲取畫面,在鬥魚網站上全程、實時直播比賽,且在直播時擅自使用了耀宇公司的標識。浦東法院、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審理後判決鬥魚公司敗訴,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10萬元。
需注意的是,當時兩級法院均認定鬥魚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未侵犯耀宇公司著作權。因為被侵害的視頻轉播權既不屬於信息網絡傳播權,亦不屬於其他法定的著作權權利,且比賽畫面不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
事實上,體育賽事節目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連續畫面構成作品的判斷標準是獨創性的「高低」還是「有無」等問題,目前仍無定論。在法律界人士看來,央視國際公司訴聚力公司一案中,法官提出應以「是否符合最低獨創性要求」作為是否構成作品的判斷依據,並認定涉案兩場足球賽事節目構成類電影作品,是對司法層面探索體育賽事節目保護路徑、維護產業可持續發展的一次積極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