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 上海檢察 上海檢察 來自專輯75號咖啡·法律沙龍
法律沙龍
編者按
2019年12月30日,修訂後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下簡稱《刑訴規則》)公布並施行,是檢察機關全面正確適用刑事訴訟法和有關法律的重要司法解釋和規範司法辦案的重要依據。學好用好《刑訴規則》,對於進一步規範司法辦案行為,提高辦案質效,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改革,推進檢察機關法律監督體系和法律監督能力現代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為了深化對《刑訴規則》的理解,強化適用,「75號咖啡」圍繞「《刑訴規則》的理解與適用」推出系列法律沙龍活動,針對主要修訂內容和司法辦案中的重點難點問題,每期設置一個主題進行探討。
本期將圍繞如何規範開展補充偵查工作,確保公正司法展開討論,進一步明確補充偵查工作的法理基礎,釐清關於補充偵查的指導理念變化,明確補充偵查在不同階段的要求,探索如何規範、有效開展補充偵查工作,及證據合法性監督的途徑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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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目錄
一、認識價值內核——補充偵查制度的功能、價值和變化
二、形成「捕訴一體」助推力——在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大背景下,如何把握補充偵查的指導理念
三、成為指控犯罪增效器——如何從「大控方」視角強化補充偵查工作
四、尋找質效平衡點——如何兼顧「案-件比」與補充偵查工作
五、夯實能力壓艙石——檢察機關如何做好補充偵查工作
六、勾畫監督路線圖——檢察機關保障證據合法性的監督途徑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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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偵查工作有哪些「新功課」?
——新時期加強和規範補充偵查工作漫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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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8日
曹堅邀請何萍、金黎鋼、許磊、周子簡加入了群聊
召集人 曹堅
靜安區檢察院副檢察長
@所有人
修訂後的《刑訴規則》對補充偵查的制度設計沒有進行原則性的調整,但通過增設第257條,明確了批捕後要求公安機關繼續偵查、不批捕後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以及審查起訴階段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分別製作繼續偵查提綱或補充偵查提綱等,對補充偵查提出了更為具體精準、具備可操作性的要求。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補充偵查工作,今年3月27日,最高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加強和規範補充偵查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首次系統地對補充偵查工作進行規範。今天,我們圍繞《刑訴規則》《指導意見》對補充偵查工作的新規定、新要求,結合理論和實踐,圍繞加強和規範補充偵查工作這一話題展開討論。
一、認識價值內核——補充偵查制度的功能、價值和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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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偵查工作有哪些「新功課」?
——新時期加強和規範補充偵查工作漫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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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 曹堅
靜安區檢察院副檢察長
@所有人
《刑事訴訟法》第90、175、20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以及審判階段,都可依法啟動補充偵查程序。《指導意見》第2條明確「補充偵查是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查清事實,補充完善證據的訴訟活動」。請問從刑事訴訟理論角度,如何看待補充偵查制度的功能和定位?
何萍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
補充偵查工作是刑事訴訟理論和實踐中一個常談常新的話題。補充偵查雖然不是刑事案件的必經程序,但在刑事訴訟中具有特殊地位,對追查遺漏犯罪嫌疑人、查補涉嫌犯罪事實、建構證據體系、規範偵查程序等方面都起到程序性保障作用。我認為,補充偵查的功能和定位可以概括為兩點:第一,補充偵查仍然是一種偵查行為。補充偵查是對原有偵查工作的補充,具有偵查的一切屬性。補充偵查反映了立法者對於實體真實、實體正義的追求,其核心功能是在原有偵查工作基礎上進一步進行偵查,以彌補原來偵查的不足。第二,補充偵查具有「補充性」。從這一角度而言,補充偵查的表現狀態應該是偶然或者是例外,不應當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大量出現。補充偵查在偵查活動中總體上應當處於次要和附屬地位。實踐中存在著啟動補充偵查的必要性把握不嚴、借補充偵查以延長辦案期限等現象,異化了補充偵查功能,與刑事訴訟的人權保障功能不符合,不利於補充偵查制度功能的正常發揮。
召集人 曹堅
靜安區檢察院副檢察長
對比以往補充偵查工作的相關規定,《指導意見》中對補充偵查工作的要求有什麼不同嗎?
何萍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
《指導意見》對補充偵查工作主導力量、具體方法及規範要求等方面作出了更加明確而細化的規定,不僅對公安機關取證過程,也對檢察機關指導過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要體現為:一是細化說理,強化公檢對案件偵查的實質溝通。細化檢察機關補充偵查工作的說理,使補充偵查工作確有必要,即「不得因與案件事實、證據無關的原因退回補充偵查」,可以防止實踐中辦案人員因規避審結期限而濫用退回補充偵查權。二是明確列舉,正反結合說明需退回補充偵查的情形。《刑事訴訟法》僅規定檢察院能夠啟動補充偵查工作,《刑訴規則》對退回補充偵查進行了原則性規定,即對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等情形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補充偵查或自行偵查。《指導意見》則從正反兩個方面對補充偵查工作規定了更加具體的情形。一方面,《指導意見》第6條列舉了退回補充偵查的正面要求;另一方面,第9條反向列舉了一般不予退回補充偵查的六種情形。這對公檢充分認識並做好補充偵查工作,保證案件質量、提高辦案效率發揮了重要的指導作用。
金黎鋼
上海市公安局法制總隊副總隊長
從我的理解來看,一是《指導意見》中補充偵查比以往「退回補充偵查」的概念內涵更加豐富。退回補充偵查僅僅是指在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補充偵查,而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進行偵查。而《指導意見》中的補充偵查,是指法定程序下,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查清事實,補充完善證據的訴訟活動。補充偵查涵蓋了審查逮捕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及審判監督程序中的補充偵查。二是《指導意見》中的補充偵查比以往「退回補充偵查」工作更加注重補充偵查的必要性、可行性、說理性,更加強調公檢之間的配合,增加了補充偵查的實效性。正如何萍教授所講,實踐中存在著退回補充偵查必要性把握不嚴導致效果不好的問題,所以需要檢察機關堅持問題導向,細化補充偵查工作的說理,並增強指向性和可操作。
二、形成「捕訴一體」助推力——在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大背景下,如何把握補充偵查的指導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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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偵查工作有哪些「新功課」?
——新時期加強和規範補充偵查工作漫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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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 曹堅
靜安區檢察院副檢察長
@所有人
隨著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的進行,特別是「捕訴一體」改革的推進,補充偵查工作在刑事訴訟中的重要性日益凸顯,對於有效收集證據、避免貽誤時機等具有重要意義。補充偵查工作和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是何種關係?「捕訴一體」辦案模式對補充偵查工作指導理念產生了何種影響?
何萍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
2016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審議通過的《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中明確提出「完善補充偵查制度」,要求偵查機關偵查終結、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作出有罪判決,都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對加強補充偵查工作有兩點影響:第一,以審判為中心的內在要求是以證據為核心。證據是刑事訴訟的核心,定罪量刑必須以事實為基礎,事實認定必須以證據為依據,這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的重要原則。《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指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無疑對補充偵查工作的開展提供了指導理念。補充、完善證據要根據起訴和審判的證據標準進行,做到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同時對證據合法性進行審查,瑕疵證據要補正,非法證據要排除。《指導意見》第1條所規定的「為進一步完善以證據為核心的刑事指控體系,加強和規範補充偵查工作,提高辦案質效」便是對出臺背景的總體概括。第二,以審判為中心的實質要求是以庭審為中心,檢察機關應將庭審中對證據標準的要求向偵查活動傳導。《決定》指出要「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要實現以庭審為中心,檢察機關應緊緊圍繞庭審要求的事實、證據標準開展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工作,把刑事訴訟證明標準貫徹於刑事訴訟全過程;發揮好橋梁紐帶作用,引導偵查機關以庭審標準調查取證,嚴把批捕、起訴關,把庭審要求準確傳導到偵查活動中去。《指導意見》第20條提出的「推行辦案人員旁聽法庭審理機制,了解指控犯罪、定罪量刑的證據要求和審判標準」,也體現了以審判為中心的改革要求,以檢察機關為橋梁間接貫徹庭審標準的執行,也有助於提高公安、檢察辦案人員以審判為中心的職業素養。
「捕訴一體」辦案模式有利於檢察機關按照庭審指控所需的證據標準來引導偵查取證,對補充偵查工作指導理念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對辦案人員證據規則的適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捕訴分離」工作模式下,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的檢察官很少會考慮庭審證據要求,對捕後繼續偵查取證缺少指導和引導,有可能導致一些案件的關鍵性證據滅失而無法取證。「捕訴一體」模式實施後,承辦檢察官以起訴標準引導偵查取證和審查證據,客觀上提高了證據質量,推動建立牢固可靠的證據體系,為構建以證據為核心的刑事指控體系提供了保障。二是對檢察機關訴訟監督職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注重捕後引導偵查是「捕訴一體」模式強化訴訟監督職能的內涵之一。《指導意見》第14條、第17條涉及非法取證問題時檢察機關的職責和權限,這些規定體現了「捕訴一體」模式強化訴訟監督職能的指導理念,是「捕訴一體」後檢察機關監督工作的具體展開。三是有利於公檢銜接,提升辦案效率。「捕訴分離」模式下,檢察機關內部不同部門對案件的處理要求不一、重點不一、意見不一,易使偵查人員在補充偵查過程中產生困惑。「捕訴一體」後,檢察機關內部對案件的意見和要求更為統一,與公安機關銜接起來更為順暢,進而在注重案件質量的同時,辦案效率也能夠得到提升。
許磊
上海市檢察院檢察官
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強調庭審的實質化,正如何萍教授提出的要確保偵查終結後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檢驗,使得檢察機關將庭審中對證據標準的要求傳導到偵查活動中。堅持以證據為中心,這就要求檢察機關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階段都應掌握偵查取證的實時情況,實現從逮捕階段「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到起訴階段「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目標的遞進。這正是批捕後偵查的任務和方向,是要通過補充偵查去填補和串聯的。
周子簡
靜安區檢察院檢察官
從辦案檢察官的視角看,「捕訴一體」後,「公訴人」這個角色實際從做出批准逮捕決定那一刻就已經開始了,不需要等到再過兩個月甚至幾次批准延長後再關注此案,而應該按照庭審的證據裁判原則督促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越早達到起訴、審判的證據要求,訴訟就越穩定,辦案質效就越高,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就越能得到保障。補充偵查工作是「捕訴一體」改革後檢察官提高辦案質效的重要途徑。儘管補偵工作實踐中早已開展,但原來因為機構分設、人員分離,捕後訴前有個「真空期」,批捕檢察官的補偵要求不一定能為後道公訴人所重視甚至知悉,公安機關在移送審查起訴時也不需要對補偵情況匯報,所以效果有限。「捕訴一體」後,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逮捕階段的工作量,但為後續審查起訴和出庭支持公訴工作奠定了堅實基礎,也為避免貽誤時機和降低「案-件比」提供了助力。同時,「捕訴一體」模式也推動補充偵查工作理念的深化。《指導意見》明確檢察機關對存疑不捕重報案件須核對補充偵查進展,不達批捕證明標準的不批捕,還進一步規定了存疑不捕案件重報審查、兩次補查未達標準不起訴等審前過濾機制,進一步強化了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能。
三、成為指控犯罪增效器——如何從「大控方」視角強化補充偵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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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偵查工作有哪些「新功課」?
——新時期加強和規範補充偵查工作漫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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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 曹堅
靜安區檢察院副檢察長
@所有人
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都擔負著追訴犯罪的職責,共同組成「大控方」。大陸法系國家的「檢警一體化」模式,將偵查指揮權、偵查監督權集中賦予檢察機關,並在檢察機關的統一領導下由雙方共同行使偵查權。但根據我國《憲法》《刑事訴訟法》,我國當前的檢警關係是「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使得公檢呈現出一種平等協作的狀態。如何立足我國司法實際,從「大控方」的視角提高補充偵查工作的效果呢?
周子簡
靜安區檢察院檢察官
修訂後的《刑訴規則》第255條規定了檢察機關辦理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案件,應當全面審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全面審查」主旨是在強調證據裁判原則向訴訟前端傳導,提醒檢察官各階段都應全面聽取並審查訴訟雙方的意見。《指導意見》多處就強化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的溝通、配合提出了要求,強調加強當面溝通、協作配合,共同確保案件質量。上述規定表明了新形勢下,無論是檢察機關引導的補充偵查,還是公安機關開展的偵查,雖然由於所處的訴訟階段不同、側重點也有所不同,但都旨在收集證據指控犯罪,檢警關係呈現「大控方」的格局。一項完整的刑事訴訟證明活動,應當是「事——人——責」的證明過程,偵查人員重在收集行為是誰所為,重點是人不抓錯,所以完成的是「事——人」的拼圖,所依據的核心素能是偵查技能;而檢察官重在規範地運用合法證據,對被告人的行為責任作充分但不重複的評價和指控,所以重點是「人——責」,所依據的知識圖譜是對實體法、證據法的明晰和融通。如果我們無論如何都完成不了後續這一拼圖,就要退回上一級「菜單」,看看「事——人」這個前端是不是出了問題。因此,我們需要時刻保持互相的尊重、理解和支持,從而共同實現以證據為核心的刑事指控體系這一使命。
何萍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
補充偵查工作以增強補充偵查效果為目標,即解決原有偵查工作中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存在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問題。檢察機關的全面審查原則是針對全案的事實和證據問題,因此全面審查原則和補充偵查工作是整體和部分、全面和個別的關係。檢察機關既要對於所有的事實和證據進行審查和把關,又要重點關注補充偵查工作中查明的事實和證據,因為補充偵查工作是針對需要進一步查清的事實、刑事訴訟中可以被定罪的薄弱關節進行補充。通過關注重點,審查薄弱環節,實事求是地對於案件是否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進行審核把關。
金黎鋼
上海市公安局法制總隊副總隊長
宏觀上,建議公檢加強協作。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強調偵查、審查起訴為審判服務的宗旨。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檢雖然有分工,行使的職能不同,但是最終的目的都是一樣,高質量地完成指控。偵查的目的並不是簡單地為了破案抓人,偵查質量的高低直接決定著起訴和審判的質量;而公訴職能的實現很大程度上需要偵查機關的協作,也影響著訴訟進程和審判質量。因此,在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背景之下,需要重新審視公檢及偵查、審查起訴之間的關係。這就要求我們打破封閉化的「各自為政」,建立高效的證據收集和查緝犯罪嫌疑人的新型偵訴關係。當然,這樣的關係不是要改變「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基本原則,而是在此基礎上,既要發揮好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又可以保證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工作更加高效。微觀上,建議公檢之間進一步完善關於補充偵查的溝通機制,細化證據標準和必備要素,統一認識。以往補充偵查實踐中,由於缺乏明確、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補充偵查的導向性和可操作性不強;再則由於缺乏有效的協調機制,從而造成補充偵查的質效不高。
四、尋找質效平衡點——如何兼顧「案-件比」與補充偵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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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偵查工作有哪些「新功課」?
——新時期加強和規範補充偵查工作漫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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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 曹堅
靜安區檢察院副檢察長
@所有人
補充偵查工作不是刑事訴訟的必經環節,如果需要開展補充偵查工作,如何能既兼顧「案-件比」,又保證補充偵查工作的質效呢?
周子簡
靜安區檢察院檢察官
我認為,檢察機關應當發揮「捕訴一體」模式優勢,在審查批捕環節有效開展引導偵查和補充偵查工作,以保證工作質效。第一,由於此時案件尚處在偵查階段,證據短缺是常態,這個階段應當秉持「類案指引與雙向指引,全面審查與當面溝通」的工作思路。「類案指引」指的是我們從辦案中總結的證據規格、注意事項,為辦理此類案件,從實然走向應然提供方向。「雙向指引」指的是既是對檢察官,也是對偵查人員的提示,促使雙方最大程度達成證據規格方面的共識,確保「勁往一處使」。「全面審查」指的是從「捕訴一體」角度出發,儘可能把審查埠前移,把證據問題靠前解決,解決得越早,證據就越穩固,案件質效就越高。「當面溝通」指的是強調說理和反饋,對於補查方向不夠明確、落實難度大的,可以及時調整,確保補查方向正確、措施可行,才能體現出合力。
第二,要充分注意補充偵查工作隨著訴訟階段不同,其適用條件和必要性也不同。逮捕案件要求「確有必要」才向公安機關提出捕後偵查意見;起訴期間發現「案件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存在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才退回補偵,而當符合「查清的事實足以定罪量刑或者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已經查清,不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無法查清的」等情形時,一般不退回補偵。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為例,隨著訴訟的推進,行為事實、犯罪數額、案件規模往往會發生變化,甚至從「罪輕」成為「罪重」,但在逮捕階段,案件可能還只是一個「粗坯」,審查重點應當把握在行為是否同時符合「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四個特性上,四個方面的內容不要求所有的證據齊全,但必須有一定的證據予以證明,缺一不可。如果沒有全面審查意識,就很難有效引導補充偵查,確保案件及時查明全部犯罪事實。此外,除了書面引導補偵,檢察機關還可以根據《指導意見》的規定,通過及時了解補偵情況、查閱證據材料、列席公安機關的案件討論並發表意見等保證補充偵查工作的質效。
許磊
上海市檢察院檢察官
保證補充偵查工作的質效,還要關注法律文書適用等具體問題。根據《刑訴規則》第257條和《指導意見》第5、6、10條,不同訴訟階段適用補充偵查提綱、捕後偵查意見、退回補充偵查提綱、調取證據材料通知書四種文書,最高檢近期印發的《補充偵查工作文書樣式及補充偵查提綱參照範例》進一步規範了上述文書適用的訴訟階段、制發要求及製作規範、樣式,並列出範例供各級檢察機關參照適用。一是就適用訴訟階段而言,補充偵查提綱、捕後偵查意見均適用於檢察機關審查批准逮捕階段,前者針對因證據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需要補充偵查的情形,後者針對檢察機關作出批准逮捕決定,但案件證據體系需進一步完善的案件;退回補充偵查提綱適用於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針對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存在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補充偵查的情形;調取證據材料通知書適用於檢察機關訴訟全過程,要求公安機關直接補充相關證據並移送。二是就工作文書製作要求而言,補充偵查提綱、退回補充偵查提綱主要解決的是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漏犯漏罪等問題。因此,檢察機關需要在相關文書中列明證據體系存在的問題和矛盾、補充偵查方向、取證要求等事項並說明理由。當然,因訴訟階段不同,特別是辦理疑難複雜案件時,隨著偵查活動不斷推進,審查起訴階段的退補要求往往比審查逮捕階段的退補要求更高,需要補查的證據更全面。捕後偵查意見主要解決的是證據體系進一步完善、證據基礎進一步夯實的問題,因此,檢察機關主要就完善證據體系、補正證據合法性、全面查清案件事實等事項要求公安機關繼續偵查。調取證據材料通知書主要解決的是辦案效率問題,因此,針對案件基本事實清楚、收集、補充證據難度不大或者在辦案程序、文書製作上存在輕微瑕疵,無需退查的,檢察機關可以要求公安機關直接補充完善證據,提高辦案效果。
上述文書覆蓋檢察機關刑事訴訟活動全過程,是檢察機關「捕訴一體」後的應然調整,解決了長期以來存在的捕訴階段工作文書名目繁多,適用規範不統一的問題,為一體化推進刑事補充偵查工作,提升補充偵查工作的質效,切實有效降低「案-件比」提供了機制性保障。
金黎鋼
上海市公安局法制總隊副總隊長
從公安機關的角度,結合實踐,個人提出三點具體建議:一是補充偵查要堅持《指導意見》第3條規定的必要性、可行性、說理性、配合性、有效性五大原則,同時要圍繞案件實際情況,以問題為導向,提高補充偵查的必要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制定統一的證據標準,細化補充、完善證據的標準和要素。公檢法要制定統一的訴訟證據標準,完善證據的必備要素,從認識和理解上減少分歧,提高補充偵查的必要性和有效性。三是構建引導和有效監督機制,加強檢察引導補充偵查工作。注重個案、類案引導相結合,加大對新型、疑難問題和重大分歧的溝通研討,發揮典型案件對補充偵查的引導作用;完善補充偵查說理機制,發揮釋法說理的功能,明確補充偵查的方向和重點;切實落實辦案人員旁聽法庭審理機制,了解指控犯罪、定罪量刑的證據要求和審判標準。
何萍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
「案-件比」是最高檢提出的反映辦案質效的司法統計新指標,是指當事人的一個「案子」,與進入司法程序後所經歷的有關訴訟環節統計出來的「件數」之比。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為例,審查逮捕、提起公訴、一審判決三個程序是一個案件的常態化環節,但在每個環節中因公權力主體之間對案件爭議點處理不清,或因案件當事人不滿公權力主體對案件的審理而提出的額外程序,例如不捕複議、覆核、延長審查起訴期限、退回補充偵查、被告人上訴等訴訟程序,就成為了案件的非必經程序。每經歷一次非常態化環節,「件數」就多一次。當事人的同一個「案件」,「件數」越多,代表參與司法環節的時間越長,司法效率越低。補充偵查制度作為非常態化的程序環節,不規範使用將引起「件數」的不當增加,與建立以「程序正向流轉」為原則的程序觀念相違背。據此,啟動補充偵查工作時,需嚴格秉持必要性原則,不得將「程序倒流」的例外性程序發展為審理案件的常規習慣。
五、夯實能力壓艙石——檢察機關如何做好補充偵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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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偵查工作有哪些「新功課」?
——新時期加強和規範補充偵查工作漫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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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 曹堅
靜安區檢察院副檢察長
@所有人
《指導意見》對刑事訴訟各階段、各環節的補充偵查工作均做了具體細化的規定。實踐中,檢察機關在補充偵查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此外,檢察機關如何把握自行補充偵查工作,並建立規範性機制?
何萍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
《指導意見》第2條體現了檢察機關在補充偵查工作中的主導作用。補充偵查工作分為啟動主體與執行主體。按照《刑事訴訟法》與《指導意見》,檢察機關是決定補充偵查程序啟動的主體,而補充偵查的執行主體既可以是公安機關也可以是檢察機關。檢察機關在補充偵查工作中的作用有三:
首先,檢察機關是決定補充偵查程序啟動的主體。刑事訴訟中,偵訴審存在「後道程序制約前道程序」的規律,整個刑事訴訟要貫徹以審判為中心的原則,就需要偵訴審互相配合,並且訴制約偵。而補充偵查權也正是為保證檢察機關權力的有效行使、發揮對偵查權的節製作用這一制度目的而誕生。當然,這裡也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檢察機關在啟動補充偵查程序時,需要根據《指導意見》第3條規定的原則進行,並且需對補充內容予以細化,指明下一步的偵查方向。
其次,檢察機關是補充偵查的執行主體之一。《指導意見》第11條明確了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自行補充偵查的四種情形,並在第12條明確通過自行偵查方式補強證據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配合。公檢雙方最終目標都是履行國家追訴職能,目的的一致性決定了兩者相互配合能夠大幅度提高案件質量,這一點也符合《指導意見》中的配合性原則。
最後,檢察機關是補充偵查的最終決策主體。根據《指導意見》第15條,對於退回補充偵查後是否達到逮捕和提起公訴的標準由檢察機關決定,公安機關可以提出複議、覆核,但最終決策權仍由檢察機關掌握。這是由檢察機關作為提起公訴的主體地位所決定的。檢察機關作為庭審過程中的控方代表,需要對案件事實與證據等全面審查,以達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對於經補充偵查後未達到標準的案件,檢察機關有權拒絕將案件提請到庭審階段進行審判。
許磊
上海市檢察院檢察官
我認為,自行補充偵查工作需要堅持必要性、可行性、監督性三項原則,並據此把握具體適用案件領域。所謂「必要性」,就是一方面要堅持公安機關偵查主體地位,檢察機關在偵查主體工作上不越位、不錯位,但另一方面,對於關鍵證據需要及時固定、收集,退回補充偵查可能喪失偵查時機,或者基本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內容個別情節不一致且不影響定罪量刑的,或者有遺漏犯罪事實、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在法定辦案期限內補充移送起訴有困難的,可以自行偵查。所謂「可行性」,就是檢察機關具備取證條件和取證技術,案件本身也具備進一步偵查的可能性。所謂「監督性」,就是檢察機關在自行偵查的同時,要始終堅持對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訴訟監督。對於可能存在偵查人員插手民事、經濟糾紛,辦案程序嚴重違法,甚至涉及職務犯罪的,要加強訴訟監督,排除辦案阻力,敢於自行偵查,善於發現線索。
周子簡
靜安區檢察院檢察官
刑事訴訟是一個動態的過程,每一起案件的事實情節、證據狀況和參與訴訟的人員,也都是不同的。何萍教授指出的檢察機關的三個角色,決定了在補充偵查工作中需要檢察官既規範又靈活,既主動作為又注重配合,如此方能贏得被監督者的信服,有效提高辦案質效,真正發揮檢察官在訴訟進程中的主導作用。
對於自行補充偵查工作建立規範性工作機制,我認為主要考慮兩個方面:一方面是遵循刑事訴訟法關於偵查工作的基本要求,具體措施上應落實刑事訴訟法關於偵查的要求和程序,不得濫用偵查手段;另一方面應當考慮到檢察官開展自行補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以,從邏輯上,《指導意見》規定了必要時檢察官組織實施自行補偵,再必要時檢察機關技術人員、警務部門協助,更必要時由公安機關予以配合。
六、勾畫路徑圖——檢察機關保障證據合法性的監督途徑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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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偵查工作有哪些「新功課」?
——新時期加強和規範補充偵查工作漫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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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 曹堅
靜安區檢察院副檢察長
@所有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機關對刑事訴訟全流程實行法律監督,當然也包括對偵查人員補充偵查行為的監督。《指導意見》第17條規定,對於公安機關未及時有效開展補充偵查或以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等證據材料的,檢察機關應當開展法律監督工作。請結合理論與實踐談談檢察機關如何有效進行監督?
何萍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
這可以分為兩個問題。第一個,偵查人員未及時有效開展補充偵查工作,檢察機關怎麼監督?未及時有效開展補充偵查工作是怠於偵查的情形,本質上是違背了法定職責。根據《指導意見》第17條第一款的規定,檢察機關應構建對退查案件的跟蹤監督制度,在制度設計上授權承辦檢察官可以要求偵查人員定期報告補充偵查工作進展情況,由口頭督促到制發糾正違法通知書依次進行,必要時可立案偵查,依法履行對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工作的監督職責。
第二個,檢察機關對非法取證如何進行監督?根據《指導意見》第17條第2款規定,可以通過排除並提出糾正意見、建議公安機關另行指派偵查人員重新調查取證、必要時人民檢察院自行調查取證等三種方式。因此,檢察機關對存在非法證據情形的,應當根據2017年《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對補充偵查過程中形成的非法證據,依法排除並提出糾正意見。如果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後,造成案件證明鏈條中斷,應當採取重新調查取證的措施予以補救。
金黎鋼
上海市公安局法制總隊副總隊長
補充偵查工作需要公檢加強督辦聯動,保證及時有效和證據的合法性。首先,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負責內部案件辦理質量監督工作,檢察機關需要公安機關辦案單位補充偵查的,在與公安辦案單位聯繫溝通的同時,可以向法制部門及時反饋相關信息,確保公安機關法制部門督促辦案單位及時開展相關工作。如確實因辦案人員個人怠於偵查等原因未及時有效開展補充偵查工作,導致證據無法收集影響案件處理的,檢察機關可以向辦案人員所在單位發出檢察建議,同時可以通知相關法制部門,對具體辦案人員及時糾違追責。
其次,近年來,公安機關為積極有效預防辦案過程中出現刑訊逼供等非法獲取證據的情形,以貫徹落實執法全流程記錄工作要求為抓手,通過配齊配全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設備、推進執法辦案場所智能化改造、在詢、訊問室內安裝全程錄音錄像設備等方式,建立了覆蓋執法全流程、智能化、可回溯的執法監督管理體系。目前,已經將現場接處警、進入執法場所後開展的詢、訊問等執法環節納入執法監督管理範圍。公安機關積極落實「兩統一」機制,即對刑事案件進行統一審核、統一出口,嚴把案件質量關;同時積極運用智能辦案系統,對偵查過程中發現的非法證據實施智能化預警幹預,有效確保證據材料的合法性,杜絕非法證據的出現。如果辦案人員仍存在非法取證等情形的,檢察機關可以將相關信息反饋給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同時可以向公安機關辦案單位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涉嫌犯罪的,依法可以對涉案人員開展調查。
文稿整理:靜安區檢察院 顧文 蔣凡
上海市檢察院 祁堃
原標題:《75號咖啡|《刑訴規則》的理解與適用(一):補充偵查工作有哪些「新功課」?——新時期加強和規範補充偵查工作漫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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