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決文書網公布了《張林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二審刑事裁定書》。
裁定書披露,張林和,曾用名張林河,曾任呼和浩特市武川縣安字號鄉武裝部長,呼和浩特市武川縣安字號鄉政府副鄉長,呼和浩特市武川縣可鎮副鎮長,呼和浩特市武川縣可鎮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案發前任呼和浩特市武川縣可鎮黨委副書記。2019年4月17日因涉嫌犯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張林和的罪行,包括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貪汙罪。張林和包庇的黑社會組織的頭目,正是呼和浩特「黑老大」之一的葛廣平。2019年7月,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決定對葛廣平執行有期徒刑2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據悉,葛廣平因犯賭博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於2013年1月刑滿釋放後,網羅違法犯罪前科人員和社會閒散人員,開辦內蒙古廣信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並以此為幌子,從事非法高利放貸活動,並與軟暴力催收相結合,肆意侵佔借款人錢財,「以商養黑、以黑護商」的組織模式逐步形成。後該組織不滿足於實施非法高利放貸的違法所得,通過為河套銀行多戶聯保貸款提供擔保,違法收取保證金、手續費,並通過軟暴力對逾期付息或還款的貸戶進行催收,侵害貸戶的合法權益。為攫取更多的非法經濟利益,維繫其組織長期存續和發展實力,成立了內蒙古廣信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呼市分公司,將非法擔保業務拓展至呼和浩特市市區及其他周邊旗縣。葛廣平還利用其在非法討債領域內的影響力,插手民間借貸糾紛,充當地下執法隊。隨著「業務」的不斷擴大,葛廣平以提供工作崗位和給予優厚待遇為誘餌,繼續網羅他人加入,以葛廣平為組織者、領導者,層級分明、人數眾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逐漸形成。該組織非法侵佔被害人財產,實施詐騙、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犯罪25起,為非作惡,欺壓群眾,稱霸一方。
葛廣平等人涉黑一案,系黨中央、國務院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之後,呼和浩特市偵辦的第一起非法高利放貸、非法信貸擔保與軟硬兼施暴力催討債務交織疊加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呈現出涉黑組織逐利性、非法控制長期性、組織層級嚴密性、成員分工明確性、犯罪手段隱蔽性的特點,受害人數眾多,影響範圍較大,社會關注度極高。
說回張林和。原審法院認定,其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事實如下:
2013年7月8日,葛某1註冊成立了內蒙古廣信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廣信公司),葛某1擔任該公司法人代表,為非法獲取經濟利益,葛某1假借經營合法公司之名,陸續將部分刑滿釋放人員,吸毒人員和社會閒散人員網羅至身邊,實施非法高利放貸活動,並有組織地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詐騙、強迫交易、傷害、搶劫、非法經營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葛某1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
被告人張林和身為呼和浩特市武川縣可鎮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與以葛某1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相互勾結,通過向葛某1所把控的廣信公司出借錢款方式謀取高利,為葛某1等人承攬「十個全覆蓋工程」提供資金支持,利用其職務便利和影響力,為葛某1的違法行為開脫說情,並在公安機關查處以葛某1為首的黑惡勢力犯罪時打探案情,意圖幫助葛某1等人逃避公安機關的打擊處理,充當黑惡勢力的「保護傘」。
2015年起,被告人張林和向廣信公司注入大量資金,經會計鑑定,自2015年至2018年3月,張林和借款給內蒙古廣信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本金共計200萬,獲利息307930元。張林和在擔任武川縣可鎮黨委副書記期間,為葛某1等人承建十個全覆蓋工程,提供50萬元的工程保證金支持。
2015年3月,在武川縣,葛某1夥同他人無故打砸武川縣可鎮太宏超市後,被告人張林和前往武川縣可鎮政府、武川縣紅十字協會、武川縣司法局,為葛某1出具了請求從輕處罰的建議書,幫助葛某1等人逃避公安機關的打擊處理。檢方證據表明,上述三單位分別出具印有公章的建議書建議對葛某1從輕處罰的事實。武川縣公安局當時以故意毀壞財物,對王俊岐、白秀龍、李志文處以行政拘留十日,對葛某1、侯夢麟等其他涉案人員未作處罰的事實。
2018年3月31日,葛某1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後,被告人張林和與葛某1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武某等人見面協商後,使用該組織成員藏某的手機(號碼:157XXXX****)給被害人張某11打電話,詢問葛某1黑社會性質組織被查處的原因是否為被害人張某11舉報,意圖幫助葛某1等人逃避公安機關的打擊處理。
根據張某11證言:其與被告人張林和相識多年,對被告人張林和比較了解,其曾向葛某1借過高利貸,也曾多次在葛某1的辦公室見過張林和。2018年3月31日,其手機號為150XXXX****的手機接到一個陌生號碼(157XXXX****)來電,接通後其聽出對方是被告人張林和,電話中張林和問其是否舉報了葛某1,因害怕,其不敢承認,被告人張林和威脅稱「等出庭作證就知道是誰告的了」的事實。
葛廣平(上訴葛某1)稱,2015年開始,其同被告人張林和交往開始密切,張林和曾參與其組織的廣信公司到武川縣德勝溝、希拉木倫旅遊及公司年會聚餐活動。據時任可鎮政府工作人員證明,張林和同葛某1關係很好,張林和曾指示其將可鎮政府三樓會議室門打開讓葛某1的公司開會。
葛某1妻子武某表示,葛某1和張林和關係很好,葛某1有什麼事經常找張林和商量,張林和經常參加廣信公司舉辦的內部聚餐、年會,張林和在廣信公司放貸,每月領1.6萬元,其曾見過張林和到公司拿錢。葛某1被抓當天下午,其和張林和等人在廣信公司呼市分公司商討、分析是誰舉報的葛某1,張林和說給張某11打過電話了,不是張某11舉報的。隨後多次和張林和在廣信公司呼市分公司商量此事,並同張林和一起到過呼市如意河派出所詢問能否見見葛某1的事實。
張林和除了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還涉嫌強迫交易,因為他不僅向葛廣平的公司放高利貸,還向其他個人放高利貸。
2014年,被害人郝某分多次向被告人張林和借高利貸。2015年6月,被告人張林和為催債,將此筆債務轉至葛某1名下,葛某1指使賈潔潔(另案處理)帶領多人多次到郝某經營的羊場、油庫滋擾要債期間,被告人張林和預謀用郝某名下的養殖場用地頂債,先由葛某1出資30萬元替郝某還了郝某欠韓某的30萬元債務,之後將郝某欠張林和、張某12、葛某1等人的債務合計到一起,共計90萬元,強迫郝某用其位於武川縣小安子號村西的180畝養殖用地來抵頂這90萬元的債務,2015年10月30日,郝某被迫籤訂了一份轉包合同,將180畝養殖用地轉包到被告人張林和的侄子張某12的名下。經鑑定,涉案養殖用地2015-2085年轉包費用為120萬元。
被害人張某13在武川縣可鎮後營子經營一家磚廠,2015年10月,被害人張某13向被告人張林和借高利貸20萬元,月利息五分,張某13按時支付了張林和貸款利息。「十個全覆蓋工程」開始後,市場上的磚供不應求,磚的價格隨即升高。2016年3月,被告人張林和為謀取不當利益,多次找到被害人張某13要求以低價磚折抵欠款,因懾於被告人張林和系可鎮副書記,同葛某1關係親密,不敢得罪,被迫按張林和的要求以每塊3毛錢的價格,用70萬塊磚抵頂20萬元借款本金。經鑑定,案發當時每塊磚單價為0.56元,70萬塊磚的市場價格共計39.2萬元。
據郝某陳述,2014年7月,其從張林和處借款50萬元,並給張林和、張某12(張林和侄子)出具借條,後歸還了20萬元本金及部分利息。葛某1等人預謀將其養殖場土地霸佔,便主動提出替其償還欠韓某的30萬元。2015年4月,張林和稱急用錢,已將剩餘債權轉讓給葛某1。幾天後在武川縣廣信公司葛某1辦公室,葛某1、張林和二人稱連本帶利共計51萬元,其認為遠多於所欠張林和錢款,不同意籤字,葛某1、張林和、侯強等人便以辱罵的方式強迫其籤字,並強迫其妻子楊某2也籤字。隨後為索取上述債務,張林和多次酒後帶人在晚上到其家中索債,葛某1多次指使賈潔潔等人到其油庫、養殖場鬧事,致使其家庭生活受到嚴重影響,油庫、養殖場亦無法正常經營。2015年9月6日晚,張林和、張某12等人到其家中強迫其寫了一份欠張某12 23萬元,以油庫做抵押的承諾書。2015年10月30日,張林和、葛某1稱其共欠張林和、葛某1、張某12三人共計90萬元,要求其以武川縣小安字號村西的180畝養殖用地來抵頂上述90萬元債務,待辦完土地備案手續後再給其30萬元,並強迫其籤訂了《股東決議》、《轉包協議》等材料,後其離開武川縣,沒有配合張林和等人辦理相關土地變更手續。
不僅如此,張林和還利用各種機會貪汙,貪汙的手段多是以報銷的名義,騙取各種國家經費。
2013年2月至2015年,被告人張林和在擔任呼和浩特市××縣黨委副書記期間,利用其分管計劃生育工作之便,使用個人在維多利商場、萬達百貨消費發票和偽造發票作為報銷依據,騙取國家計生經費人民幣120196元。
2016年12月,被告人張林和在擔任呼和浩特市××縣黨委副書記期間,利用其分管維穩工作之便,以去呼市接訪為由,騙取維穩工作經費人民幣1880元。
2017年1月,被告人張林和在擔任呼和浩特市××縣黨委副書記期間,利用其分管維穩工作之便,以報銷可鎮派出所2016年維穩經費名義,騙取國家維穩經費人民幣6000元。
2017年1月,被告人張林和在擔任呼和浩特市××縣黨委副書記期間,利用其分管維穩工作之便,使用個人在維多利商場消費發票作為報銷依據,或者以「十個全覆蓋」等為由騙取國家佔地補償工作經費人民幣27051元。
2017年1月,被告人張林和在任武川縣可鎮黨委副書記期間,利用其分管土地工作的職務便利,以報銷2016年上半年修車、加油費用為由,騙取國家佔地補償工作經費人民幣9000元。
原審法院認為,依照相關規定,以被告人張林和犯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三十萬元。被告人張林和退賠被害單位武川縣可鎮政府涉案贓款人民幣164127元;退賠被害人張某13經濟損失人民幣192000元。
宣判後,原審被告人張林和提出上訴。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