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學》2020年第4期要目

2020-12-22 騰訊網

《中國法學》2020年第4期要目

【特稿】

1.民法典人格權編的亮點與創新

王利明(5)

【本期聚焦:民法典的創新和發展】

2.物權編對四種他物權制度的完善和發展

崔建遠(26)

3.合同編的重大發展和創新

石宏(44)

4.婚姻家庭編的創新和發展

夏吟蘭(66)

5.我國繼承制度的完善與規則適用

楊立新(88)

6.侵權責任編:在承繼中完善和創新

張新寶(109)

【學術專論】

7.張居正改革中的考成法考論

陳國平(130)

8.從基礎司改到綜配司改:「內捲化」效應紓解

楊力(147)

9.保護規範理論的誤解澄清與本土適用

趙宏(167)

10.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一定影響」的語義澄清與意義驗證

劉繼峰(186)

11.不阻止他人犯罪的刑事責任

黎宏(201)

12.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中的職權性邏輯和協商性邏輯

杜磊(222)

【立法與司法研究】

13.類似必要共同訴訟適用機制研究

湯維建(240)

【案例研究】

14.員額法官遴選機制改革實證研究:以A省為樣板

左衛民(261)

【爭鳴】

15.保險人撤銷權:保險法中的一個制度選擇及其合理性追問

於海純(283)

【中國法學紀事】

王莉萍(303)

【特稿】

1.民法典人格權編的亮點與創新

作者:王利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項目領導小組)

內容提要:我國《民法典》單設人格權編,是民法典體系的重大創新。人格權編秉持以人格尊嚴為中心的價值理念,構建了完整的人格權規則與制度體系,充分展現了人格權保護的中國經驗,也順應了人格權保護的發展趨勢。從人格權編的規定來看,其兼顧人格權的消極防禦與積極利用功能,突出對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的優先保護。為適應網際網路、大數據時代人格權保護的需要,人格權編規定了人格權請求權、禁令、更正權、刪除權等人格權的特殊保護方式,注重預防和制止人格權侵權行為,強化了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保護。人格權編還有效平衡了人格權保護與其他價值的關係,積極發揮動態系統論在歸責中的作用。

關鍵詞:民法典人格權編;人格尊嚴;禁令制度

【本期聚焦:民法典的創新和發展】

2.物權編對四種他物權制度的完善和發展

作者:崔建遠(清華大學法學院,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項目領導小組)

內容提要:農地「三權分置」模式下的土地經營權雖有被解釋為物權或債權的空間,但將其定性和定位在物權利多弊少,且不宜僅從存續期限的長短、登記與否等角度來作判斷。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同權、同價應當落到實處,既要避免本為商業目的利用集體土地卻實施徵收的措施,以防集體土地所有權人的收益減少;又應封堵「繞道」宅基地使用權的渠道而後轉入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池」的暗度陳倉。居住權制度在相關人之間可以滿足住房困難者生活居住的需要,也應成為投資性建設者用其達到合作各方共贏的法律手段,故應允許較為寬鬆地解釋和適用居住權制度。變僵硬地禁止流押條款為彈性地對待流押條款,把流押條款交由各個相應的制度及規則去處理;變由抵押權人獨享抵押物轉讓與否的決定權為充分尊重抵押物所有權人的意願,設置抵押權的追及效力和滌除權甚至提存的制度來保障抵押權人的利益,平衡方方面面的利益關係,是明智之舉。重整抵押權與質權的順位關係的規則,合併動產抵押和浮動抵押,增設超級優先權,都是可圈可點的。

關鍵詞:民法典物權編;三權分置;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居住權;抵押權

3.合同編的重大發展和創新

作者:石宏(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

內容提要:合同編是民法典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規範市場交易活動,保護市場經濟有序運行的基礎性法律制度。本文從縱向和橫向兩個維度,揭示合同編的重大發展和創新:縱向與原合同法相比,橫向與國外合同法律制度相比。文章歸納總結了合同編在體例結構、價值理念、時代特徵、鼓勵交易和完善重大制度五個方面的重大發展和創新。

關鍵詞:民法典合同編;自願原則;多元價值;促進交易

4.婚姻家庭編的創新和發展

作者:夏吟蘭(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項目領導小組)

內容提要:婚姻法完成回歸民法典之路,婚姻家庭編成為民法典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立法價值上體現了維護婚姻家庭的倫理屬性及團體價值,進一步強化對弱者利益的保護,實現法律的實質正義。婚姻家庭編在體例上納入了收養法,完成了婚姻家庭編內部體系的完整統一;在一般規定中增加了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的倡導性規定,取消計劃生育原則,增加親屬、近親屬與家庭成員的概括性規定;在具體制度中修改禁止結婚條件,完善婚姻無效與可撤銷制度,增加日常家事代理、婚內析產、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登記離婚冷靜期、親子關係的確認與否認、離婚損害賠償的兜底性規定,取消家務勞動經濟補償制度的適用前提,修改和完善了收養條件等社會上有需求有呼聲、司法實踐中有判例有解釋的規定。

關鍵詞: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可撤銷婚姻;夫妻共同債務;登記離婚冷靜期;親子關係確認收養

5.我國繼承制度的完善與規則適用

作者:楊立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項目領導小組)

內容提要:民法典在《繼承法》的基礎上形成的繼承編,對繼承規則經過補充、修改,完善了我國繼承制度。其主要進展包括:修改了遺產範圍的規定,補充了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事由和寬宥制度,新增了遺囑信託,確認了列印遺囑和錄像遺囑的效力,補充了轉繼承規則,廢除了公證遺囑優先原則,確立了遺囑時間在後效力優先原則,補充遺產管理人制度等。其特點是:突出繼承制度的私法屬性,彰顯對民事主體私有財產的保護;突出時代特點,在繼承領域回應科技進步的要求;突出私法自治,尊重被繼承人對其身後財產處置的自由意志;突出完善繼承制度,補充修改繼承規則。在法律適用中,應當明確完善繼承制度的指導思想,對新規則正確理解準確適用,對新老繼承規則統一理解和適用,區分強制性規定和示範性規定的適用方法,適當適用類推規則和補充法源,調整好繼承法律關係,保護好繼承關係中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民法典繼承編;繼承規則;遺囑遺產管理人

6.侵權責任編:在承繼中完善和創新

作者:張新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中心,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項目領導小組)

內容提要:《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承繼了《侵權責任法》部分條文,也有不少修改,增加了較多新條文並刪除一些條文,在立法結構和體系上有所調整。侵權責任編的主要創新在於: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供更明確的行為規範,夯實侵權責任的公平正義基礎,更精準保護和救濟民事權益與保障行為自由;貫徹生態文明理念和「綠色原則」,規定更為嚴格的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侵權責任制度;完善網絡侵權責任制度;吸收司法實踐和法學研究成果,完善了侵權責任的若干具體制度和規範。正確理解和實施侵權責任編,要把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統一到新的法律規定上來,要充分發揮體系解釋等法學方法的積極作用,清理舊的司法解釋、制定新的司法解釋和頒布相關指導案例。侵權責任編將接受法治實踐的檢驗並不斷完善發展。

關鍵詞: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自甘風險;自助;網絡侵權責任;生態破壞責任

【學術專論】

7.張居正改革中的考成法考論

作者:陳國平(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內容提要:明朝中後期吏治腐敗非常嚴重,其突出而普遍的表現是「姑息之弊」,即我們今天所講的官僚主義。為治理「姑息之弊」,張居正在改革中強力推行考成法。考成法由考成事例、加以補充和完善的事例、六部的相關規定組成,構成了一個嚴密的系統。考成法得到了切實的貫徹執行,比較成功地克服了「姑息之弊」,並推動其他改革措施落到實處,為實現富國強兵的目標提供了有力的保證。但考成法自身也有局限,導致在張居正死後被終止。考成法的實施情況對我們今天克服官僚主義具有重要的參考借鑑價值。

關鍵詞:張居正改革;考成法;姑息之政;官僚主義

8.從基礎司改到綜配司改:「內捲化」效應紓解

作者:楊力(上海交通大學中國法與社會研究院、中國城市治理研究院)

內容提要:隨著司法體制改革的加快推進,改革的持續複雜性逐步被認識。如果不能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持續的治理成本投入所產生增益的速度將會逐步放緩乃至停滯,進而出現「內捲化」效應。為此,黨的十八大以後,我國改變了以前「修補式」的改革模式,推動新一輪「結構性」的司法體制改革,主要包括基礎司改和綜配司改兩個階段。全國範圍內的基礎司改已經完成,但在司法主體體系化建設、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健全司法管理運行機制、綜合法律服務供應體系、智慧司法和司法行政等領域存在的短板,需要綜配司改「錨定」並加以體系化應對和解決。同時,為了防止綜配司改在更高水平上出現的「內捲化」效應,仍需不斷深化推動「全局性」的政法改革,從更高層次上系統謀劃、統籌推進政法機構改革和司法體制改革,形成全方位、深層次的政法改革新格局。

關鍵詞:司法體制改革;綜合配套改革;政法改革;內捲化

9.保護規範理論的誤解澄清與本土適用

作者:趙宏(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保護規範理論在被納入我國行政審判後,為行政訴訟利害關係人的判定提供了全新參考,但也同樣引發質疑和爭議。除常見的因解釋規則的蕪雜導致的適用不確定、因強調個人利益保護指嚮導致的適用嚴苛,以及因「一般法依賴」所引發的立法專斷外,保護規範理論在我國所遭受的質疑還包括是否與行政訴訟整體定位相匹配,是否適應行政訴訟的現實發展等考量。這些爭議的產生部分是因為未充分體察其變化演替所導致的對這一理論的誤解,部分是因為這一理論背後的法學思考與我國既有制度間的差異。但這些差異卻促使我們對由行政訴權所輻射的核心公法問題重新進行思考,並在此基礎上通過對學理和制度的重新整序來優化這一理論的本土適用。

關鍵詞:保護規範理論;主觀公權利;一般法依賴

10.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一定影響」的語義澄清與意義驗證

作者:劉繼峰(中國政法大學)

內容提要: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從商標先用權制度中引入了一個概念——「一定影響」。該概念有其特殊的制度基礎——商標法。語境學上,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商標法是兩種不同的語言環境,包括作為體系性制度的命題系統語境和「一定影響」所處上下文形成的命題語境。語境不同,概念發揮作用的基礎、方式等也會發生變化。在新的語境下,在商業標識混淆認定中作為認定標準的「一定影響」的適用,既需要在內涵上進行語義澄清,也需要驗證語義時適用特殊的方法。

關鍵詞:反不正當競爭法;「一定影響」;語境分析

11.不阻止他人犯罪的刑事責任

作者:黎宏(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現實當中發生的不阻止他人犯罪案件,有相當部分可以認定為作為共犯。在行為人以言語、動作、眼神乃至默示等方式指示、放任正犯犯罪時,都可以作為共犯論處。在判斷不阻止行為到底是作為還是不作為時,必須結合不阻止行為實施當時的特定時空環境,考慮行為人與未被阻止的他人、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的親密關係等因素,從物理和心理的兩個方面進行。只有在難以將不阻止行為處理為作為共犯的時候,才可以將其認定為不作為共犯;判斷不阻止行為是否成立不作為共犯時,必須從行為人是否具有法益保護義務和危險源監視義務入手,根據結果迴避可能性的要求,判斷其不阻止行為是否具有成立不作為共犯的實行行為性,然後才能將不阻止行為論以相關犯罪的共犯即幫助犯。

關鍵詞:不阻止他人犯罪;作為共犯;作為義務;結果迴避可能性;行為支配

12.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中的職權性邏輯和協商性邏輯

作者:杜磊(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我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中存在著職權性邏輯和協商性邏輯。這兩種不同邏輯各自支配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中的不同領域,形成了一種職權性邏輯佔主導的認罪認罰從寬模式。這種模式的形成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定性、功能以及職權主義訴訟體制密切相關。這種模式存在著一些風險,如容易導致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的混亂、審判機關的權力被不當限縮、檢察機關的權力不當擴張以及被追訴人訴訟地位的惡化等。下一步的改革方向是:立足於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程序性制度定位,承認其合意性本質;重置職權性邏輯和協商性邏輯,祛除合意過程和合意結果形成中的職權性邏輯,限縮合意對外的形式和效力中的協商性邏輯,發揮審判機關的實質性審查作用;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進行權利化改造,將「以審判為中心」的改革作為推動刑事訴訟制度綜合性改革的支點。

關鍵詞:以審判為中心;認罪認罰從寬;職權性邏輯;協商性邏輯

【立法與司法研究】

13.類似必要共同訴訟適用機制研究

作者:湯維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我國《民事訴訟法》引入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從而完善我國的必要共同訴訟制度已屬必然。從發展趨勢看,類似必要共同訴訟正在從狹義轉向廣義、從傳統轉向現代、從一元轉向多元,其範圍也隨之不斷擴大。就類似必要共同訴訟的適用機制而言,有必要將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分為訴訟標的同一型和訴訟標的牽連型、原告型和被告型以及既判力全面擴張型和既判力局部擴張型等類型,對其識別以訴訟標的具有共同性或牽連性為客觀標準,同時輔之以立法上的除外標準。在此基礎上,對《民法典》等制定法上的類似必要共同訴訟進行辨析,提出若干條款作為《民事訴訟法》的修法建言。

關鍵詞:必要共同訴訟;類似必要共同訴訟;既判力擴張;識別標準;程序設置

【案例研究】

14.員額法官遴選機制改革實證研究:以A省為樣板

作者:左衛民(四川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截至2017年初,作為新一輪司法改革重點任務的法官員額制改革試點工作基本完成。實證研究揭示,A省法院構建了「筆試測評+素能考核+民主評議」三位一體的遴選機制,促進了法官遴選機制的革新,具有相當程度的科學性、民主性,基本實現了員額制改革所預設的目標。但與此同時,員額制改革也存在一些問題,例如,遴選政策的地方化、差別化;遴選指標指向不一致;民主測評方案的非充分性以及遴選程序頭重腳輕等。對此,未來應進一步增強遴選政策的統一性、遴選標準的協調性以及遴選程序的科學性等。

關鍵詞:司法體制改革;員額法官;遴選機制

【爭鳴】

15.保險人撤銷權:保險法中的一個制度選擇及其合理性追問

作者:於海純(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家對外開放研究院)

內容提要:投保人故意違反如實告知義務,在法定抗辯期間經過之後,保險人能否行使撤銷權的問題,涉及保險法上解除權制度與民法上撤銷權制度的適用選擇。投保人欺詐行為之下保險人是否可以行使撤銷權的爭議因保險法上不可抗辯條款的出現而產生,不可抗辯條款在法理上具有相當的正當性並被普遍法定化。允許保險人行使撤銷權將空置化或廢棄不可抗辯制度,進而否定不可抗辯制度的規範意義、目的及其背後的價值判斷。且不可抗辯條款乃是保險人自願引入保單之中並受其約束,表明其是自願放棄抗辯權。兩相權衡,保險人解除權制度在整體上具有更大的合理性、正當性、歷史性和法秩序價值,應為我國保險法所選擇。

關鍵詞:保險合同;撤銷權;解除權;不可抗辯條款;權利放棄

《中國法學》是中國法學會主管、主辦的法學學術期刊,創刊於1984年,是我國法學期刊中四屆國家期刊獎獲得者。本刊始終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堅持理論聯繫實際,關注重大理論與現實問題,堅持刊物的學術性,追求學術創新,嚴守學術規範。本刊設置「特稿」、「本期聚焦」、「學術專論」、「立法與司法研究」、「批評與爭鳴」、「案例研究」等欄目,歡迎作者根據欄目進行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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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 吳珊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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