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據天津市濱海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的處罰決定書(津市監濱罰〔2019〕526號),源參元(天津)商貿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被罰款人民幣4000元。
市場主體名稱 | 營業執照註冊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處罰決定書文號 | 違法行為 | 處罰種類 | 罰款金額(萬元) | 沒收金額(萬元) |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名稱 | 作出處罰決定書日期 |
源參元(天津)商貿有限公司 | 91120118MA05QEA052 | 0 | 津市監濱罰〔2019〕526號 | 發布虛假廣告 | 罰款 | 0.4 | 0 | 濱海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2019年12月2日 |
天津市濱海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濱罰〔2019〕526號
當事人:源參元(天津)商貿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件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號):91120118MA05QEA052
住所(住址):天津自貿試驗區(中心商務區)曠世大廈2-722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陳玉芬
2019年10月8日,我局接到舉報,反映源參元(天津)商貿有限公司在公司微信公眾號上發布虛假廣告,希望我局對該問題進行處理。辦案人員到現場進行檢查,未採取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當事人在公司微信公眾號上發布的普通食品「紅參濃縮液(膏)」有「糖尿病功效、預防動脈硬化和調節血壓、防癌抗癌」等涉及疾病治療功能的廣告用語。廣告是由當事人請王娜設計、製作並發布的,廣告內容是王娜從網上複製的,發布時未做任何改動。當事人支付廣告費用2000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於涉嫌廣告違法的行為。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舉報轉辦單》及舉報請求,共2頁,證明案件來源;
2.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複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共3頁,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質;
3.現場檢查筆錄及現場照片,共3頁,證明執法人員到當事人處檢查的情況;
4.當事人提供的產品「紅參濃縮液(膏)」照片,共3頁,證明當事人的產品「紅參濃縮液(膏)」是普通食品的事實;
5.對當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詢問調查筆錄,共2頁,證明當事人在公司微信公眾號上發布虛假廣告的情況;
6.當事人提供的《天津增值稅普通發票》,共1頁,證明廣告費用的情況;
7.當事人籤字確認的其在公司微信公眾號上發布的虛假廣告圖片,共7頁,證明當事人發布虛假廣告的事實。
2019年11月19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當事人無依法從輕或者減輕、從重處罰的情節,予以適中處罰。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二)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在廣告中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以及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並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4000元。
當事人應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機關罰(沒)款代收機構(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市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市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銀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市分行、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屬網點)。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於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本機關將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門戶網站、專業網站等公示行政處罰信息。如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準確,當事人可以申請本機關予以更正。
天津市濱海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章)
2019年12月2日
市場主體名稱 | 營業執照註冊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處罰決定書文號 | 違法行為 | 處罰種類 | 罰款金額(萬元) | 沒收金額(萬元) |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名稱 | 作出處罰決定書日期 |
源參元(天津)商貿有限公司 | 91120118MA05QEA052 | 0 | 津市監濱罰〔2019〕526號 | 發布虛假廣告 | 罰款 | 0.4 | 0 | 濱海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2019年12月2日 |